陳情案名:
變更元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情人:李○林94.09.13陳情書(立法委員張○善雲林服務處
陳情地點:
94.10.14麗善服字
第09400184號函)
元長鄉長興段
1663、1681等地號
兒童遊樂場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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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鄉自64年實施都市計畫已迄 30年尚未開發或徵收,依都市計畫法第 15條規定,其實施進度以5年為 1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之規定,現已超過法定期限,且本鄉實施都市計畫時人口數迄今 30年尚未增加,反而減少20﹪,已無開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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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一家10人所有耕地僅 4分地,想出售該筆土地轉業無法出售,懇請體察實情,撤銷兒童遊樂場預定地或政府徵收,以保障陳情人權益,實感德便。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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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撤銷元長鄉長興段1663、1681等地號都市計畫內土地被列入兒童遊樂場預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