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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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MOIO6231-4-011-cf8bb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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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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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6日第14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以94年11月4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21982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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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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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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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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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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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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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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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本要點第五點(詳附表)「(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修正為:「(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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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訂定退縮建築規定,請縣政府參據本會第493次會訂定「都市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研訂退縮建築規定,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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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林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增)訂條文修(増)訂理由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配合「都市計畫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法台灣省施行細第31條規定訂定之。第35條規定訂定之。則」條文之修正。二(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文字修正(停車於60%,容積率不得大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設置規定已於第於180%。百分之一百八十。十一點增訂)(二)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三(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文字修正(停車設置於80%,容積率不得大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規定已於第十一點於300%。百分之三百。增訂)(二)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維持原計畫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維持原計畫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維持原計畫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維持原計畫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其中「市三」市場用七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立體多目標使用。八國中、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維持原計畫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九電信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維持原計畫地、郵政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維持原計畫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十増訂:一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250平方公尺以超過25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至400平方公尺超過40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至550平方公尺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維持原計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維持原計畫三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