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變更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qlI7o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決議略為:「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91年8月13日審查意見(詳附件)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
二、本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本會第543次會決議辦理後,以94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427001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永展、張前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4年3月31日召開第1次小組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本部營建署以94年4月11日營授辦審字第0943580190號函送審查意見,請雲林縣政府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惟迄今已逾半年該府尚未辦理見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送部核辦。
附件
-
附件: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蔡志聰先生地點: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91年4月11日陳請書)為辦理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面積為12.78公頃工業區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分區。
1.本申請案位於林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為工業區,位於林內都市計畫東北角。近來因工業衰退,目前荒廢無使用,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提出申請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林內鄉公所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本案之申請變更面積12.78公頃,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提供全區32%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圖如附圖所示,土地使用面積表如附表所示。
目前各級都委會決議如下:
2.林內鄉公所基於地方發展需要,同意變更,鄉都委會決議如下:照案通過,附帶條件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劃百分之三十二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並於核定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3.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亦同意本變更案,專案小組之決議如下:
(1)建議刪除附帶條件規劃32%公共設施用地文字,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2)、建議修正附帶條件後段文字為:於本案核定後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建議內政部都委會同意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參酌雲林縣政府91年8月8日91府工都字第9114300419號函補充書面資料及鄉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為避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請鄉公所即行就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住宅供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予以檢討分析,並洽陳情人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由縣政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後,再另案報部審議。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審查意見:
壹、本案請雲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一、有關林內都市計畫發展之願景,及林內鄉人文、自然景觀資源、產業特色等資料。二、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決議事項,有關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住宅供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檢討分析資料。三、基於變更後土地使用競爭及計畫發展之潛力與實際需求,請考量未來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四、計畫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及變更之區位與面積規模。
貳、下列各點請查明及補充書面資料併同前項辦理:一、本案變更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有無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及其具體意見為何?二、林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檢討,又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可否優先酌予劃設補充?三、本案變更規模達一公頃以上,縣政府未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應劃設不低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規定辦理,理由何在?四、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後對鄰近土地使用之影響為何?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如何因應?五、為合理管制變更後土地之使用,本案縣政府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何?六、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資料(包括開發方式、實施進度與經費等)為何?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將來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議參考。七、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及提昇本地區環境品質,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為何?請縣政府詳予說明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八、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考量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九、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列表逐項說明,以供審議參考。十、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請縣政府詳予說明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情形資料後列入計畫書規定。
十一、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及比例資料請一併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
十二、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三、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旨意,建議將附帶條件後段「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