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8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生態學習園區及高美溼地週邊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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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MOIO6241-4-011-76935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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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16日及94年6月7日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6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1716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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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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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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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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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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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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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俊興、李委員素馨、邱委員文彥、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等,並由林委員俊興擔任召集人,於94年8月23日及11月1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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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變六及變七案有關「港埠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節,原則同意,惟據台中港務局列席代表表示該地區目前仍為台中港區之範圍,且港區範圍之調整需報院核定,請台中縣政府與台中港務局就本變更案是否需俟港區範圍調整報院同意後再行報部核定乙節先行協商,並將協商處理情形提請委員會報告後,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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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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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六及變七案有關「港埠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節,原則同意,惟暫予保留,應俟台中港務局將台中港區整體規劃用途調整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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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影響其他變更案之建設時程及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案計畫內容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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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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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位於海岸敏感地區附近,依據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本計畫之變更內容尚符合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院會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相關規定事項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未來開闢興建與經營管理時,應請注重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地方特色之開發與融合,將人為發展區與保育區明顯區隔劃定,在本計畫案內之相關工程設施儘量以生態工法方式興闢,以維護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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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於清水高美地區規劃休閒遊憩服務設施,未來將可能帶來大量的人潮與活動,並衍生垃圾、污水處理等環境污染課題,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有關縣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研擬旅客總量管制措施及後續經營管理計畫構想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未來執行經營管理時,應參考附近遊憩、公共設施或服務地區之發展與經營情況,並建立推動民間參與經營管理之模式及機制,以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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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範圍大部分為公有土地,請縣政府將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商或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中說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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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名載明係「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生態學習園區...)」,惟部分變更內容可能對當地生態環境產生衝擊,特別援引「生態」二字,恐遭致誤解與質疑,建議將「生態」二字刪除,並將計畫名稱依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說明修正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遊憩公園及高美溼地週邊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規劃)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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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編號變四案擬規劃5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乙節,原則同意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有關該道路之性質、變更理由、道路設計及規劃配置、開闢經費來源及財務計畫等事項之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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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台中縣政府就各與會單位所提之下列各點予以配合釐清與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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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第3頁有關變一案變更範圍「西側則以鄰接至海堤範圍線」,請修正為「西側則以鄰接至海堤區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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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3頁有關變二案擬規劃燈塔用地,提供作為「燈塔博物館」乙節,原則同意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說明修正為「利用現有燈塔,提供作為燈塔景觀區、觀景相關設施」,並請將有關其規劃內容、後續之維護管理計畫及主管機關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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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號變八案擬變更部分「海堤用地」為「道路用地」乙節,建議修正為變更部分「海堤用地」為「海堤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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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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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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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案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計畫書草案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部分,建議應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增列變更案方式處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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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有關「燈塔用地」及「遊憩服務用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載明得作為「餐飲販賣」部分,建議應註明僅得作為便餐、簡易餐點等使用,避免發生因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設置而衝擊當地自然生態環境之情事。至有關縣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所提擬以「以商業代碼F501030飲料店及F501060餐館業為使用細目,並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300m2」乙節,為避免商業代碼修正而衍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適用疑慮,建議將上開規定事項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上開用地之變更內容中敘明,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