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1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擴大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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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MOIO6241-4-014-85ffa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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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0月23日第174次會議、93年2月12日第176次會議及93年5月24日第17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7月13日府城都字第09301169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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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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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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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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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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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委員萬順(接任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8月2日、94月11月2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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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即本案應予緩議,維持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俟未來有實際發展需要時或仁德鄉辦理通盤檢討整併現有四處都市計畫(仁德都市計畫、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時,再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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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係為顧及仁德鄉轄都市計畫區合併後範圍之完整性、整體道路及下水道系統之規劃興闢、行政效率之提升等,擬將本案非都市土地(面積334.80公頃)擴大納入都市計畫範圍,有別於一般擴大都市計畫案係為發展產業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劃設。案經本專案小組於93年8月2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議,並經台南縣政府94年11月2日府城都字第0940237226號函修正計畫書、圖及於會中補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經檢視後,基於下列各點理由,本案建議應予緩議,維持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俟未來有實際發展需要時或仁德鄉辦理通盤檢討整併現有四處都市計畫(仁德都市計畫、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時,再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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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都市計畫案無急迫性:本案計畫範圍內目前尚無必須擴大都市計畫始能推動之重大公共建設,亦無增設工業區規模之需求,且自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迄今已逾1年,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時程並無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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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行政院政策不合:查行政院核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規定,係希望透過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加強公共建設用地之取得,惟依修正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所列,各公共設施用地係由縣政府或仁德鄉公所逐年編列預算取得,預定於民國110年完成,核與上開行政院核示內容不合,且本案變更後未來可能造成42.6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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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未達法定標準: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為12.38公頃,僅達本案計畫總面積(334.80公頃)之3.70%,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不合,且仁德鄉轄區都市計畫學校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經檢討後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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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主權益未能兼顧:本案各使用分區係配合目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現況而劃設,未來開發建築時仍應有相關回饋措施,惟本計畫案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均為編列預算取得,且興闢時程並未具體,原有地主在未享有都市開發公共設施品質提升之情況下,不僅開發強度降低(以住宅區為例,本案劃設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訂為50%、120%,而原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則為60%、240%),且需負擔相關公共設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其合理性及公平性,有待商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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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南縣政府94.11.29於專案小組會中補送本會專案小組93.8.2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備註:表內附圖請參考台南縣政府94.11.29於專案小組會中補送資料附表一仁德鄉轄內各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類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表單位:公頃資料來源:本規劃整理。附表二仁德鄉轄現行都市計畫人口分析表附表三「擴大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內政區委會民國88年11月23日台(88)內營字第8878000號函決議內容處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