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4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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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MOIO6241-4-017-21b52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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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9月27日府建都字第094021084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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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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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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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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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18件(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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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11月11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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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後第十二點,同意依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將本表原以各類建築物用途之分類方式修改為以土地使用分區之分類方式(修正內容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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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附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或第22條所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本案計畫目標年為民國94年,於今年已屆滿計畫年限,依規定應辦理全面通盤檢討。惟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刻正依前述規定辦理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故為求計畫完整性,仍請縣政府將本次檢討結果納入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妥為審慎整體考量,並將本次先行辦理土管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二、第三章變更內容部分,建議修正為:檢討後,計修訂原條文八條,並新訂四條文,主要變更內容及條次如下:(一)配合法令變更:計三條。(第一、十三、十四條)(二)變更使用項目、建築退縮及使用強度:計三條。(第二、三、四條)(三)條次調整:計一條。(第十六條)(四)其他:計一條。(第十七條)(五)整併歷次個案變更新訂:計一條。(第十條)(六)配合法令新訂:計二條。(第十一、十二條)(七)其他新訂:計一條。(第十五條)三、為區分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特性,請縣政府參考其他縣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本特定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劃設之目的與原則,作為未來執行與調整允許使用項目之參考。四、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對照表。附表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對照表註:文字者表示「刪除」;文字加底線者,表示「新增」;無標記者,為原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