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8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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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MOIO6241-4-021-3bf1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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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4月21日第192次會、94年4月20日第198次會及94年5月20日第19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4年8月26日府城規字第094009883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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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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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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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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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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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陳委員麗春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9月27日及94年11月28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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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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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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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雄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61年11月15日,期間於72年9月20日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9年11月8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79.57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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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5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7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4.09公頃)、廣場(面積0.62公頃)、綠地(面積0.47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75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2.2,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故除採納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意見酌予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附圖一)外,其餘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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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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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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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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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合實際,將「農倉區」修正為:「農會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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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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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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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民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註:1.表列面積除以地號列管者外,餘應以依據核定之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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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列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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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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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1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附圖一~2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12M○八←○5M←機二機三農→綠(2603m2)政2水→綠(溝)(3038m2)附圖一~3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附圖一~4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郵(專)10M2停→道(423m)政3停文小二鐵→綠(325m)鐵→停(2320m)保留住宅區(195m)廣10M(停)存3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四案嘉義縣政府及民雄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示意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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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地位於民雄鄉東北側之台一省道旁,原作為肉品加工廠使用,因受民國86年台灣爆發口蹄疫疫情衝擊,致使相關肉品加工業者完全無法生存,因此向經濟部工業區申請變更,並獲該局86年7月8日工(86)5字第023723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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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基於均衡南部都會區發展目標,預計將嘉義生活圈人口成長率,將現行0.25%提高至0.5%,及嘉義縣整體發展構想,將於大林鎮東南隅,也就是鄰近計畫區附近,開發大埔美工業區,佔地439公頃,預定引入生物科技、半導體及複合材料為主的工業,工業區將配合中正大學、雲林技術學院及南華管理學院發展,開發極具優勢,勢必吸引大量就業人口,且將為民雄都市計畫區帶來大量居住人口,因此未來本鄉實具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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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申請基地毗鄰台一省道,交通條件良好,現況除一些廢棄廠房外,其餘均為可再利用之空地,同時面積規模亦十分適當(約2.5公傾),整體而言,發展條件十分良好,未來若可變更為商業區,預期將可提供本鄉優適商業服務環境,帶動地區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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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前民雄鄉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商業區多集中於民雄火車站前西北方一帶,面積計約4.51公傾,主要商業使用部份均為集中於沿街部份,目前使用率已達九成五以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實施辦法」規範中關於商業區劃設之檢討標準檢視之,預期民雄都市計畫範圍內約可劃設9公頃之商業區,因此尚有4.5公傾之增設空間。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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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考量都市計畫之區位及適宜性,陳情地點不宜作商業使用,變更為住宅區較為妥適,惟應請申請人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