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61-報告事項-第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中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補辦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261
案件id
MOIO6261-2-002-556ba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台中縣都委會92年10月24日第30屆第5次會議及92年12月19日第30屆第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301124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潘委員丁白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5月18日、93年9月1日、93年10月26日召開3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七、本通盤檢討案內涉及補辦公開展覽案件,經台中縣政府94年3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073907號函及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送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九、二十、二十一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提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除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及相關陳情意見,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
-
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件(略)。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部分委員建議擴大參與,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楊委員重信、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邱委員文彥、潘委員丁白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8月3日(含現場勘查),惟台中縣政府迄今已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再提會報告。
決議
-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4年8月3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二、前開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林美玉君94年8月22日陳情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通知列席說明乙案,併前項意見辦理。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違規查處: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
二、通案性處理原則:
-
(一)有關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相關政策,前經經濟部工業局94年7月26日工中字第09405004720號函說明二略以:
-
「對於實際從事生產等未登記工廠之輔導,本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積極辦理,惟因未登記工廠涉及農地使用、土地、建築管理、環保、勞工安全等相關法規,需相關部會主管法規配合修訂鬆綁,目前本部所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其中增訂第33條,新訂條文課以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其輔導期間5年,並對於特定區域之未登記工廠輔導,不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該法案業於立法院本屆第1會期經該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完竣,朝野黨團協商亦達成結論,正送請各黨團簽署同意中,俟將來完成修法程序,即可據以辦理。」,本案因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工廠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就地合法之政策性問題,此問題之解決宜由中央作政策性、通盤性之規定,建議應俟目前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之「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對違章工廠之輔導政策確定後,再依該規定辦理。
-
(二)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及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建請縣府先行整體規劃、配置必要公共設施、訂定公共設施之公平負擔方式,以及增訂相關許可規定,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分區之依據,並請縣府依下列原則,研提具體規劃分析資料後,再召開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1、本案擬輔導合法化之現有工廠地點,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就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後,認為該等土地事實上較適於作工業使用者,請縣府將擬變更為工業區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惟如有適宜規劃為住宅社區者,請一併檢討規劃。至於現有工廠如未達縣府訂定輔導合法化之最小申請規模者,請縣府研提具體處理措施(如鼓勵遷廠至鄰近工業區土地)。
-
2、本地區應整體規劃,並應就聯外道路交通、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開放空間,以及具體可行之事業與財務計畫等詳加規劃。
-
3、本案係屬違規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比照現行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申請變更面積之40%)。至於擬變更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寬(不足部分得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
-
4、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
5、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6、本案係屬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請台中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7、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台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8、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三、開發審議規範:有關「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前經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審決略以:「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附補充資料,該規範之政策目標為「1.輔導未登記之現有工廠合法化,促使企業根留台灣。2.給予興辦工業人一個合法生產投資環境,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活絡地方產業經濟。3.透過計畫管制及回饋機制,改善投資生產環境。」,鑑於該規範係為輔導違規工廠合法化,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建議無須訂定該規範,經縣府重新檢討考量後並無不同意見,該規範應予以刪除。」,建議上開決議內容仍予以維持。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
五、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件。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附件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有關94年7月1日向法務部調查局所提檢舉書略以:「台中縣政府辦理「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其中編號20、21兩案違法讓竊佔國有地及水利地之二家違章工廠合法化,且違反現行諸多法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包庇通過,媒體報導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法務部調查局詳予偵查,以杜不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94年7月12日列席本會說明如下:主旨: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有關編號20.21兩案,由農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事,請維持原計畫用途農業區,意見說明如下,請 鑑核。
-
說明:旨揭兩案,民等意見認為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其理由如下:
-
一、本變更案與現行法令有所不符。
-
1.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之規定。
-
本兩變更案並非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稱「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除外情形,於檢討過程逕將農業區個案零星予以變更為工業區,自有未合。
-
2.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設置之立法意旨。
-
本兩案之同意變更意見:「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