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81-報告事項-第1案: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八八次會議審決『暫予保留』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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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81
案件id
MOIO6281-2-002-0af82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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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提本會89年6月20日第48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88年8月17日第470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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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現行計畫之保安保護區面積高達55,995公頃,依本(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皆可認定屬農業使用之土地,如未妥予考量逕予開放可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將無從管理其廢污水之流放,且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將對於大台北都會區水源、水量之涵養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之相關水質監測數據亦顯示,目前該水源水質已漸趨優養化。是以,在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並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新建農舍部分,暫予保留,另案由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委由專家學者邀集地方政府、鄉(市)公所、居民代表等參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晝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及新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周延;其餘部分先行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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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上開通盤檢討案除上開暫予保留部分外,其餘部分已報奉行政院90年4月18日台九十內字第023000號函准予備案,及內政部以90年5月1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06613號函核定,並層交臺北縣政府以90年5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163746號公告發布實施有案,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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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准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93年3月2日水臺建字第09301001070號函略以:「檢送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新建農舍部分之『台北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之農地使用調查及開放申請新建農舍初步構想』規劃書,並提本會93年3月30日第582次會議審決:「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錢前委員學陶、馮委員正民、夏前委員正鐘、黃委員光輝、潘委員丁白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4月27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惟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迄今已逾22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再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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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退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會同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3年4月2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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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3年4月2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按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四八八次會議審議「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0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考量現行計畫之保安保護區面積高達五五、九九五公頃,依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皆可認定屬農業使用之土地,如未妥予考量逕予開放可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將無從管理其廢污水之流放,且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將對於大台北都會區水源、水量之涵養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之相關水質監測數據亦顯示,目前該水源水質已漸趨優養化。是以,在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並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新建農舍部分,暫予保留,另案由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委由專家學者邀集地方政府、鄉(市)公所、居民代表等參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晝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及新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周延;其餘部分先行核定發布實施。...」,本案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所提「台北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之農地使用調查及開放申請新建農舍初步構想」資料,請依左列各點辦理及補具相關資料,俾憑再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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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擬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保安保護區得新建農舍之規定,請考量是否明文限制農舍使用項目,並補具農舍興建之污水處理排放規定及其審核機制作業程序,以確保該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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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來尚涉及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事宜,請將本初步構想書之相關分析資料(如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布、新建農舍需求調查、評估等),提供並協助台北縣政府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以資適法,並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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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台北縣政府研訂鼓勵農舍集中興建之相關規定,併同前項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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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將初步構想訂定成長管理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及規定,以為將來實施總量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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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前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八八次會議決議,本案請會同台北縣政府依前開各項意見辦理後,將製作完竣之變更都市計畫書,報請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示意見併同轉送本部,俾交由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