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81-審議事項-第11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交二」交通用地為變電所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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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81
案件id
MOIO6281-4-014-5aae6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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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89年12月22日台89經字第35656號函核定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台中市新生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91年9月10日經授營字第091202442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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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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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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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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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1年11月12日起至91年12月11日分別於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市東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台中市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台灣日報91年11月8、9、10日(星期五、六、日)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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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2年1月30日電業字第9112-6914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惟台中市政府91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10187020號函及92年2月14日府工都字第0920020292號函稱,該市議會及該府之立場均反對該位址設置變電所設施,建請台電公司與當地民眾、民意代表及市府就該變電所之區位再行協調有無其他適當替代地點,為求審慎,案經本部於92年2月25日召開「本部配合經濟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逕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交二」交通用地為變電所用地)案』協調會議」,獲致具體結論:「(一)本計畫案請台電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技術、社會成本、都市發展潛力與限制、變電所用地多目標使用,以及台中市政府、當地民意代表及陳情民眾建議之替代位址(如本案東側台糖土地),再會同市府整體評估本案基地及其他可能替代位址之區位優劣、可行性,並補充具體詳細評估資料送部,以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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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電公司妥為研擬擬設置變電所之說帖,並積極主動與台中市政府、當地民意代表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印象疑慮。」,並以本部92年3月6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053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請台電公司依照結論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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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92年3月4日第554次會議報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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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悉,並請台中市政府協助台電公司掌握本案時效性,確實依本部92年2月25日協調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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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准經濟部以92年7月4日經授營字第09220290910號函送依本會第554次會議決定事項補充資料到部,並提經本會92年8月5日第565次會議決議:「本案應請台中市政府積極主動提供適當土地位址,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興建變電所之用,並請該公司併同市府提供之土地資訊,確實依本部92年2月25日協調會議結論研提具體補充圖說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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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准經濟部以95年1月27日經授營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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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0351340號函送依本會第565次會議決議補充可能替代位址及電力供需專業評估報告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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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仍請台中市政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溝通協調,並確實依本會92年8月5日第565次會議有關:「本案應請台中市政府積極主動提供適當土地位址,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興建變電所之用,並請該公司併同市府提供之土地資訊,確實依本部92年2月25日協調會議結論研提具體補充圖說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