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81-審議事項-第12案:臺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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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281
案件id
MOIO6281-4-015-f3ed8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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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7月20日第23屆第2次會、86年1月29日第24屆第1次會、87年4月23日第25屆第1次會及87年10月9日第25屆第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中縣政府89年1月6日八八府工都字第3645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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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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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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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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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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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召集翁前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89年2月29日、89年7月10日、90年3月29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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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提經本會90年5月8日第5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臺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90年12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17982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臺中縣政府以91年1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037351503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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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0年11月27日、91年6月5日續開第4、5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91年10月7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91年10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12月3日第54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91年10月22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分於91年12月20日、92年3月1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及案准臺中縣政府92年5月9日府建城字第092011663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86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臺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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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臺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本擴大都市計畫案,請臺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及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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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惟有關本案「河川區」範圍線認定,臺中縣政府依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以93年7月5日府建城字第0930164414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迅即確定河川區範圍境界線,惟未獲水利主管機關認定,致都市計畫核定書圖仍無修正之依據。案准臺中縣政府94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40288574號、94年11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40310009號及95年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50006282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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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於92年6月30日屆滿卸任,爰本會專案小組改由何前委員東波召集彭委員光輝、王前委員大立、汪前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組成,並於92年7月15日赴現場勘查、92年9月19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案准臺中縣政府93年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2035022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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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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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曾○慶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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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里溪整治工程於 81 年 4 月 12 日開工,於82 年 4 月 13 日完工,該工程完工迄今,歷經多次颱風洪水均未造成任何災害,得以保障大台中地區老百姓生命財產安全,已達成該工程興建之目的,然而,提供土地先行施工的業主,卻因公眾利益來受到不平等的犧牲,中華民國乃為民主法治的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其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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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屬大里溪流域於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及擴大大里溪草湖地區都市計畫區內均劃設為河道用地,並已徵收有案。而擴大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前經濟部水利處同意以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來規劃,及內政部都委會第 561 次會議紀錄有詳細說明:【按河川地區的土地應規劃為使用分區之「河川區」或公共設施「河道用地」,內政部86 年 1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8672021 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6 號解釋意旨:訂定規劃原則有案似不因其土地取得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的不同方式而有差異。本案大里溪整治後,正配合都市發展之考量,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工程設施,並具有區域排水功能,整治工程範圍土地均無法再作原來之使用,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所提意見,劃為「河道用地」。依憲法第 15 條及行政法依法行政,政府為公眾利益所作之工程及政府所付之經費,叫公共工程,也是公共設施河道用地,本人於此懇請有關單位應重視此問題,同樣是中華民國的公民,應落實公平正義平等原則來看待,早日解決延宕十多年之懸案,以安民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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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以公共設施『河道用地』來審議通過,發布實施,以解決延宕已久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使早日獲得合理補償。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