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劉○任等10人
陳情地點:
(台中市
東區區公
所 94 年 9
月 29 日社
字 第
094000944
1 號文轉
)
變12案
東區原台
汽客運南
站
「車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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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後火車站地區已規劃占地廣大的廣5用地及停35用地,已足夠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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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現廣5用地及停35用地未開發使用,才會造成停車問題。故不需增設停車場,以免使該地失去利用價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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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車 1 用地為商業區,以利後火車站附近之繁榮。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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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1用地現屬公共設施用地,仍應維持公共設施性質,以提升都市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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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位於後火車站之商業核心,附近商業行為及交通活動頻繁,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該區環境品質及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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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原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據市府交通局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本地區停車需要殷切,有急迫開闢之需要,且市府亦有相關停車場建設基金可提供開闢經費,又考量將來興建立體停車場之需要,且鄰近地區已有廣場用地,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再公展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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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並請市府對本變更案範圍土地研擬具體取得建設計畫,在建設前應先作適當之管理維護,避免土地閒置與破壞市容景觀。本案請市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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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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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範圍應維持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並得於地下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重塑後火車站地區獨特之公共開放空間意象,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並兼顧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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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府刻正研擬台中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建請市政府將本地區納入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