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01-審議事項-第6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及逾期、重新公開展覽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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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01
案件id
MOIO6301-4-007-174f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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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7年9月8日第8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2年1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2000562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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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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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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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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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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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錢前委員學陶、郭委員瓊瑩、徐前委員淵靜、林前委員大煜及張前委員元旭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2年3月17日、6月9日、7月21日、8月6日召開4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後,前提經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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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部分: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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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部分:逾第1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44件,及第2次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58件,及逾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5件等,合計107件,建議如涉及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個案者,併同辦理;其餘部分,退請該府先行提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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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並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2次及第133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爰該府以95年2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50017323號函檢附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及逾期、重新公開展覽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因案情複雜,經再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原專案小組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及增加李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委員萬順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於95年3月20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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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宜蘭縣政府依本會第568次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完竣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將本案逾期、重新公開展覽公民團體陳情意見予以整理分類,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有關宜蘭縣農會94年12月22日陳情案等3部分,經討論獲致審查意見如次,並建議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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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併同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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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有關各項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如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未便採納者,請補充理由;如經決議同意採納,及專案小組建議依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者,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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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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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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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25之1—配合宜蘭A聯絡道延伸線案(二)變25之2—配合城中區民權幹道拓寬案四、逾期及重新公開展覽之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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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二)重新公告公開展覽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三)94年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五、宜蘭縣農會94年12月22日陳情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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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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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5-1及25-2案部分: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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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部分:逾第1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44件,及第2次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58件,及逾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5件等,合計107件,建議如涉及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個案者,併同辦理;其餘部分,退請該府先行提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成等4人
陳情地點:
(宜蘭市雙福段 837、838、840、841、843、845 、 84 、892、893、892-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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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 A 聯絡道延伸線,新規劃路線為 35 公尺寬,及鐵路至特1 號道路規劃不當,毗鄰 17 號道路部分路段於民國 82 年已經被政府徵收,政府不進行開闢使用,而又在毗鄰規劃新路線,再徵收私人土地及拆除多棟樓房,增加經費負擔,浪費公幣,與節省經費相違背,請重新檢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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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17號道路20公尺寬進行開闢使用,雙邊各拓寬2.5公尺,比照1號道路至中山路往龍潭25公尺寬度辦理,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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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要規劃新路線應考量歸還已徵收之土地(17號道路)。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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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聯絡道路工程係為國道 5 號與宜蘭市區重要聯外道路之一,已列為該府重大建設,及陳情意見建議之規劃路線,其轉彎處曲率半徑較現行規劃路線大,不利於行車速率,且採現行規劃路線其路口交角較接近直角,有利於道路安全,尚屬實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照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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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縣府補充本案陳情意見未便採納之理由,並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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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拓寬道路工程之土地取得方式,請增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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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補充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納入計畫敘明。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聰
陳情地點:
(宜蘭市雙福段839、84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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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路採單邊拓寬係為節省經費,而宜蘭 A 聯絡道延伸線不使用現成部分已被徵收的 17 號計畫道路,而重新規劃新道路,且致多幢民防需拆除,這種結果不是在浪費經費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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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慮原有17號計畫道路,既不勞民傷財,也符合原有計畫道路的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黃○來
陳情地點:
(宜蘭市雙福段846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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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A 聯絡道延伸線新規劃之路線正巧跨越70K+960公尺處之橋樑水道,其為宣洩新生、茭白、北津、梅洲等里之共同排水,無論該規劃路線採何種方式開闢道路,皆影響上開里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有公共安全之虞,請重檢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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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 A 聯絡道延伸線新規劃鐵路至 1 號道路之間為 35 公尺寬,應依照17號道路20公尺寬進行開闢,及雙邊各拓寬 2.5公尺,即 25 公尺寬比照1 號道路至中山路往龍潭25 公尺寬度辦理,請採納。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李○妙等2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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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市人口少,車輛亦不多,不須拓寬足夠通行,又採單邊拓寬,百姓損失慘重,亦有圖利廠商之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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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廢止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拓寬,維持現狀足夠車輛及人員通行無阻,公告採單邊拓寬有圖利廠商之嫌。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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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道路工程擬採單邊拓寬之理由係因道路工程南側公有土地較多,徵收補償價格較低及經評估以道路兩側平均拓寬,其徵收補償價格較高及影響層面較大,尚屬實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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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縣府補充本案陳情意見未便採納之理由,並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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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拓寬道路工程之土地取得方式,請增列得以容積移轉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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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納入計畫敘明。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許○明等5里里長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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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市)府辦理宜蘭市都市計畫民權路拓寬工程,未請多數地主參與說明會即逕行於民國 94 年 3月 21 日公告,令相關里之地主群情嘩然,咸認為違反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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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舉辦重大工程,如北宜高速公路或都市區道路拓寬工程,均辦理多次說明會,讓人瞭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唯本次道路拓寬用地徵收,卻未落實此項工作,使地主與里長均無從知悉,致地主諸多疑問質詢,里長均瞠目結舌,無言以對,為此建請再舉辦一場說明會,讓爭議平息,實我等 6 里里民及里長共同之請求,耑此敬上懇請採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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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市)府辦理宜蘭市都市計畫民權道路拓寬工程,依法理均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居民意見反映,期工程得順利如期完成實居民之期待。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黃○權等12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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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獲悉都市計畫變更案,有如晴天霹靂,縣府應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 30 天內,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於審議完竣後45 日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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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讓被徵收人有一點預警,如得知此一正確訊息,土地所有人將不考慮修繕房屋,不知縣府為何不公開舉辦說明會、貼公告,使其花費約 25 萬元,有損於百姓之財物,請問將作何補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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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為擴大都市計畫拓寬民權路段,整條街道竟以偏一邊拓寬,顯然有圖利另一邊之嫌,應以原有都市計畫樁中心點像兩邊平均拓寬,才符公平、正義原則。日後道路徵收拓寬,其工程受益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均可共享,政府徵收工程受益似應補償受損害一方,以為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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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道路旁之南門計畫名為開發利用,以高價競售,而我們卻因都市計畫變更拓寬徵收時以低價徵購,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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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懇請廢止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拓寬案,維持現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王○等12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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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徵收南端單邊土地,令人非議,其他宜蘭市待解決交通擁塞問題的地方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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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已有寬廣的舊城南路,何需浪費公帑,從舊城南路到民權路短短 100 公尺又開一條 25公尺的道路,且其為宜蘭市之中心,又是文教區,道路拓寬之後車輛頻繁,對學童無形帶來威脅,且車輛廢氣滯留,影響居民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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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要徵收請給合理補償,或以地易地或以屋換屋,但前提是要在市區之土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金等20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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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為擴大都市計畫拓寬民權路段,整條街道竟以偏一邊拓寬,即只單邊拆除民權路南邊住家,公平何在,本應以原有都市計畫樁中心點像兩邊平均拓寬,才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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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權路今交通量稀疏有拓寬之必要嗎?縣府負債累累,請珍惜民脂民膏,不要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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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理與百姓有關之私有土地問題,應留意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如為未來本市繁榮及經濟效益非拆及拓寬不可,請拿出專業數據說服大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人:
中國青年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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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是「教育性」、「服務性」、「公益性」的社團法人,54 年來始終秉持著「青年服務、青年為國家服務」的理念為國家社會無私奉獻,本會大樓始建於民國73年係5層樓RC建築,至今提供遠道學生住宿,僅酌收水電費用,每年約有 80幾名學生住宿,讓學生免於舟車勞頓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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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因該道路拓寬計畫,按計畫圖所示徵收拓寬部分將於南側,徵收將導致本棟大樓結構不完整(估算徵收約 1/3 之面積),屆時可能慘招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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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懇請廢止宜蘭市民權幹道拓寬案,維護現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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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該路段不拓寬,改由舊城南路接光復路高架至校舍路。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人:
楊○等3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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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路今交通量稀卻要拓寬比原道路寬上 1 倍以上之 25 公尺,並拆除南側 13 公尺,其經濟效益多大?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 25-1 及 25-2 案之公民及團體陳情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人:
許○明里長等37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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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民權路段為 10 米道路,現要拓寬為 25 米卻僅單邊拆除南端住戶 15 米土地,使住戶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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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權路段往西通過宜市中山橋,到員山鄉的新城地區,該地區只有 4 個村,人煙稀少,何來經濟效益,宜蘭市未來之發展遠景應往東或往南,應把北宜快速道路的疏通道路再往南邊建設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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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目前車流量民權路段是本市車流最少的,現又在平行 25米主要道路─舊城南路的民權路段再拓建一條 25 米道路,令社會大眾質疑是為了便於出售南門計畫的土地,不惜犧牲南端單邊住家的房屋土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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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取消拓寬宜蘭市民權路段一案,讓原住戶免於恐慌及身心煎熬,好在原址安身立命。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五
陳情人:
國立台灣大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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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貴府八十三年宜蘭市公有土地更新計劃,森保處土地未來使用定位,建議引進文化教育設施,該等土地如能提供作為台大宜蘭校區,將為本校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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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校因校務發展另覓校區,貴縣自然人文環境俱優,極適合前往設校,而貴府意有意爭取,如能提供土地,對貴縣縣政及本校校務皆有正面意義。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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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府將宜蘭市火車站東站森林保育處土地約十四公頃土地納入校地考量,配合都市計畫變更,以無償撥用或相關合理開發方式,協助本校取得所需建校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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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第十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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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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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配合生物醫學科技園區開發)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九
陳情人:
宜蘭縣政店府(國宅課)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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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六九六、六五六、七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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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三、七八五、七八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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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七九二、七九六號地等九筆面積計○.六○二○○公頃,權屬國有財產局,雖自七○年代即予以「國宅用地」列管,惟宜蘭市都市計畫或前開土地登記簿內皆無有註記或標示,致前開土地內少數(五戶)佔用戶,經瞭解仍抱有或可就地合法佼倖之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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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另案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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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 93.10.01 府建 城 字 第0930123489 號發布實施內容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十
陳情人:
行政院退案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陳情地點:
(宜蘭火車站東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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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檢討中,末協調本處同意,逕將其中十五公頃,變更為大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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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處經管之處區土地,計為廿二餘公頃,於民國七十二年間,經宜蘭縣第一次公有土地通盤檢討,確定本項土地分區使用為:二‧○八餘公頃機關用地,○‧三八公頃商業用地,四‧五餘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餘十五‧六公頃均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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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處處區土地位於宜蘭市鐵道東側(後火車站正面),幅員廣大,地理適中,為全市東西走向必經之要衝,由於市區西側土地容積及經濟活動已臻飽和,加以北宜高速公路經過邊緣,交通便捷,致為未來都市開發之精華地段,有關規劃與趨向,深受地方政府重視及民眾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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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應社會經濟結構之急遽變遷,早於多年前,本處即構想在既有基礎上,多元發展,永續經營,適值全國實施週休二日,如何運用現有資源,發展城市區商業性服務中心,滿足國人森林遊樂休憩活動需要,進而達成森林保育任務,已為社會及全處上下一致之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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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處土地未來使用構想著眼於有效運用現有資源,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配合縣府施政目標,帶動地方繁榮進步,開拓業務多元發展,維持本處永續經營。將貯木場及木工廠(二分廠)用地,規劃為宜蘭地區交通轉運中心、大台北都會區國際級觀光大飯店、森林博物館等,週邊設備除大型停車場、公園外,更可有效奠定維護森林保育,永保好山好水,嘉惠鄉土、造福子孫的事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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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所陳理由與建議,僅為綱要與方向,有關詳細內容,容待進一步專業規劃與設計,並竭力與地方政府配合,互蒙其利,共同開創蘭陽地區美好的未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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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本處經管之宜蘭市東村段十三地號等二二公頃土地,併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俾提高利用價值繁榮地方,並維本處事業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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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第十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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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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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配合生物醫學科技園區開發)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十二
陳情人:
南庰國小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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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原有座落於建軍路四十六號之校舍,因配合宜蘭市都市計劃整體發展。經由縣府撥與宜蘭團管區做遷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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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為權宜之計,將「文中三」國中預定地,暫以「復興國中南屏分校」名義,為本校遷建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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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校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正式遷校,且供復興國中夜間部使用一年,已符合變更「文小」 用地之要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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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本校現有校地由文中三變更為文小五,以符校務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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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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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十四
陳情人:
台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地點:
(停四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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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蘭火車站前房舍老舊交通紊亂實為宜蘭市都市景觀之瘤,宋省長及各級民意代表均極為關切,因市公所財源拙据,無法辦理有償撥用「停四「用地,經開會研商,同意由本局招商興建多目標停車場大樓,以改善站前停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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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有效解決宜蘭站前停車問題,改善站區交通,促進地方繁榮暨都市均衡發展,本局宜蘭站前都市計畫「停四」用地,近悉貴府另有計畫;惟本案地方民意需求迫切,本局建請仍維持原計畫作為停車場用地使用,俾本局得以積極辦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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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第卅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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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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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另案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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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93.04.05府建城字第0930038541─A號發布實施內容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十六
陳情人:
省菸酒公賣局宜蘭分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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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座落於宜蘭市革新段八四○、八四一、八四二地號三筆省有土地,分區使用為機關用地,考量本局將面臨改制開放民營,為即早因應未來改制後土地實際使用狀況,及配合本分局營運需要,惠請將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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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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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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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請縣政府另提全縣性變更審議原則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十八
陳情人:
鐵路局宜蘭工務段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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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配合車站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俾利繁榮地方及加強旅客服務。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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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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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府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二十一
陳情人:
昇平里里長許○城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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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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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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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依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二十四
陳情人:
王○發等二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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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座落於宜蘭市宜蘭段乾門小段二三九之一,二四○,二四一之地段,隔一條街對面為商業區,而本人地段則編為住宅區,同樣繁華地區卻有兩種不同劃分。
-
2.建築物容積率、建蔽率規定確實有礙市容的發展,欲求都市之整體美觀進步,請放寬建築物容積率與建蔽率,或選擇地區實施。
建議辦法:
-
請變更為商業區,並放寬地上建築物之容積率與建蔽率,或選擇地區實施。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二十八
陳情人:
謝○綢
陳情地點:
(宜蘭段乾門小段二三九之三、之七地號)
陳情理由:
-
1.本人所處地段隔一條街對面為商業區,而本人地段劃編為住宅區,同樣繁華卻有兩種不同劃分,為求宜蘭縣繁榮興盛,敬請變更規劃為商業區。
-
2.現行建築物容積率、建蔽率規定確實有礙市容的發展。
建議辦法:
-
為求都市之整體美觀進步,請放寬容積率與建蔽率,或擇地區實施。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陳情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依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
陳情人:
陳○成等45人
陳情理由:
-
1.民坐落所有土地坐落宜蘭市革新段八九四等地號土地,面鄰宜蘭市一號道路,而旁邊亦有十七號道路二十米,今宜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欲於上開土地上開闢新道路且未舉辦說明會,而逕行規劃,致使人民財產遭受侵害。
-
2.都市計劃道路如不敷使用,應以原十七號道路進行擴寬,不應為避免擴寬阻力,而再開闢新路且又棄直取彎,新路緊距原十七號道路二公尺,要人民付出更大之損害(民土地因原一號、十七號路開闢遭受征收所剩餘),此次再另規劃道路再次遭受侵害,決策之粗糙顯見,更似有官商勾結,趁機炒作土地,謀取不法暴利之嫌。
建議辦法:
-
請給人民有個安定之決策,勿一而再的侵害私有所有權,並請決策單位,慎重考慮,重新規劃,勿因決策錯誤,而浪費民脂民膏,以讓人民有個清廉、有效率、足以信賴的政府。
業務單位回覆:
-
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保游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併重新提案變二五之一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一
陳情人:
宜蘭縣議會
陳情理由:
-
函轉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三次臨時會建設類議字第十七號(吳福田議員)決議,建請縣政府儘早規劃宜蘭市西區外環道路,已備未來發展需求。
建議辦法:
-
請縣政府儘早規劃宜蘭市西區外環道路,已備未來發展需求。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1.有關規劃中之西區外環道目前大都為非都市土地。
-
2.另部份路線經過本縣四城都市計畫,已納入該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二
陳情人:
宜蘭縣政府(八七年十月二日府財字第一二○○四九號函)
陳情理由:
-
宜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鐵路以東另規劃一機關用地,與衛生局、警察局、稅捐處等縣屬機構合併遷建,以帶動鐵路以東地區發展。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已另案研議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五
陳情人:
振○廟
陳情地點:
(變電所用地二西側)
陳情理由:
-
本寺廟興建於清光緒六年,為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存在之現有寺廟,因年久失修,未免造成香客危險,擬於原址重建,惟欲申請建築時,始知寺廟現址除少部分為住宅區外,餘大部分土地均屬農業區,致未獲主管機關同意及申辦請領建造執照。
建議辦法:
-
請於通盤檢討時,將寺廟現址土地變更為寺廟保存區,以利寺廟重建。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同意採納。依振興廟產權(農業區部分)範圍變更為保存區。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
1.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建議本案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府實際查核廟方有無經合法登記及依廟方合法建築範圍予以變更。
-
2.本案擬變更農業區之面積未超過 1 公頃,尚符合行政院91 年 12 月 6日函示之免辦區段徵收處理原則,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由廟方提供一定比例土地,自行闢建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如廣場用地)無償供公眾使用。
-
3.前開提供事項,應由縣府與廟方協調同意簽訂協議書,並於本計畫案報部核定前,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八
陳情人:
游○培等四人
陳情理由:
-
民土地座落宜蘭市黎明段二二
-
七、二二八、二三○、二三一、
-
二三五、二三六、二三七等計七筆,全部係陳情人等建屋居住,而其地形凹凸未完整,鈞府徵收為國小用地實有不適合之處,影響校區整體景觀,上開土地亦為陳情人維生所賴之命源,
建議辦法:
-
懇請 鈞府為民設想,將原學校預定地予以變更,以毗鄰黎明段二六七、二六八、二六九地號等三筆完整土地,該三筆土地尚未建造房屋,係游樂山祭祀公業土地,最適合供學校使用,既方便又美觀,且毋需拆遷民房,使民等安心工作。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1.同意將文小七校地範圍,依學校現況已徵收取得之宜蘭市黎明段 226 地號及租用之 225 地號地籍線修正(如圖示),餘原範圍內之黎明段228、230、231、235、236及 237 等六筆地號土地,變更為毗鄰使用分區(商業區)。
-
2.附帶條件:基於公平原則之考量,上開六筆土地之變更,應回饋 5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且須以代金繳納方式回饋,代金之計算依縣政府所訂標準辦理,且應於內政部核定前達成變更回饋協議,倘協議不成則維持原計畫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卅九
陳情人:
林○塘
陳情理由:
-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台七線(東港路至壯圍間)路基拓寬工程,刻正辦理用地徵收及建物查估補償作業,因該路段位於新興廟附近有一彎道,因視線不佳,時常發生車禍。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道路已拓寬完成。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四十一
陳情人:
宜蘭市北津社區發展協會吳阿松
陳情理由:
-
1.北津里為一寧靜社區,居民向心力強感情濃厚,數年前景氣高峰起高樓,至目前空屋率高,成為治安死角,建年來經濟不景氣,房地產低迷,中央已全面暫緩實施興建國宅,故在空屋率高之情形下,本社區時不宜再興建國宅。
-
2.該地擁有一傳統目仔窯及磚造煙囪,市目前縣內保存最好之目仔窯,應予保存為文化設施,抗本社區青壯年以上大都從事磚窯工作,對磚窯感情深厚,如能保存傳統古窯,是社區之福,亦希望古窯之再生能成為社區活力之泉源。
-
3.本社區位於都市計畫內,但相關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缺乏公園綠地,若再興建國宅,環境品質將更低落。
建議辦法:
-
1.將新店段六五六、六九六、七八
-
三、七八四、七
-
八五、七八六、
-
七九二、七九三等八筆國宅用地解編變更為公園用地。
-
2.將新店段七九一地號納入宜蘭河北岸堤防北側細部計畫區,劃設綠帶連接至宜蘭河水岸。
-
3.宜蘭河北岸堤防北側細部計畫區,劃設幼稚園用地,以解決本社區無幼稚園之苦。
業務單位回覆:
-
-
-
1.已另案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
2.依本府 93.10.01 府建 城 字 第0930123489號發布實施內容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四十二
陳情人:
劉○城等二十七人
陳情理由:
-
1.陳情人自民國卅幾年來一直承租台灣省政府所有(宜蘭縣政府代管)之學產地,自資興建房屋,由於承租之地位居市中心中央市場,陳情人均按時繳納地租,無非希望有朝一日變更為商業區,將基地放領予承租戶,或比照南管市場模式,改建為商業大樓。
-
2.民國六十八年間宜蘭市擴大計畫時,市公所不思民等生計,將承租地上有興建房屋之地,市場用地規劃為停車場,而地上無人營業謨生之空地規劃為商業區,卻將陳情人經營已久之店面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
3.民等承租之地為商業黃金地帶,如未能妥善規劃,將該處全部變更為商業中心,而規劃為停車場,時不符社會經濟之進步,亦未配合地盡其利。
-
4.承租人承租土地因週邊道路狹窄,實非適合作停車場用地。
-
5.位於火車站前停四用地,向為中央及地方列入優先闢建之停車場。
建議辦法:
-
1.希政府相關單位考慮承租戶之生存,能維持現狀,利用現有停車空地。
-
2.將停車場規劃至非商業區地帶,以免防礙市區發展。
-
3.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而非停車場,讓民等有優先承租權。
-
4.停四停車場已準備開闢,希俟完工後如不敷使用時,再檢討規劃以資週延。
-
5.民承租地旁現作停車場使用之產權均為市公所所有,該土地繼續作停車場,既不用徵收,又不會剝奪百姓生計,請相關單位能參考陳情人建議為規劃。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四十三
陳情人: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89.05.18宜文博字第1817)
陳情理由:
-
宜蘭市津梅國宅規劃案(新店段六五六、六九六、七八三、
-
七八四、七八五、七八六、七
-
九二、七九三等八筆國宅用地)區內保存縣內最完整的傳統目仔窯,為使珍貴文化資產得予保留並再生利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
-
1.已另案辦理專案變更都市計畫。
-
2.依本府 93.10.01 府建 城 字 第0930123489 號發布實施內容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四十四
陳情人:
林○有
陳情理由:
-
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七十七號道路原為直線道路,於七十二年間宜蘭市都市計畫辦理變更暨擴大都市計畫時,為顧及毗鄰團管區之故,卻將其銜接於第八十二號道路處改成折線道路,致民等合法房屋部分列入該道路截角用地須配合拆除。
建議辦法:
-
團管區新建大樓已完成準備搬遷,請將七十七號道路修改為原計畫直線道路,以避免民房需拆遷。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四
陳情人:
公賣局宜蘭分局
陳情地點:
(機五)
陳情理由:
-
本分局為因應未來改制開放民營需要,建請將本分局現有機關用地依內政部 88.10.06 台內營字第 8874869 號函規定,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其它適當分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逾期陳情意見第十六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六
陳情人:
國軍宜蘭財務組
陳情地點:
(機十八)
陳情理由:
-
貴府變更都市計畫,涉及本營區駐用權益,本組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世涌字第一七八二號函已提出異議在案;惟依貴府公告「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計畫變更本營區土地使用分區,茲再行提出異議。
建議辦法:
-
請維持國防部「國軍新宜營區」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併變更內容第卅三案。
-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
併逾期陳情意見第十六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九
陳情人:
森○處
陳情地點:
(公三)
陳情理由:
-
1.本處對變更處區土地(約十四公頃)為文教區之檢討:(詳如附錄一)。
-
2.本處土地二十二公頃位處宜蘭市後車站對面市中心地區,純以都市計劃觀點宜規劃為較高度密度之用分區,必能帶動本區及週邊之經濟活絡,對宜蘭之發展將有很有助益。
建議辦法:
-
建議本次通盤檢討規劃時,將本處處區二十二公頃土地規劃以商業為主之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併變更內容第十八案。
-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
併「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配合生物醫學科技園區開發)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十
陳情人:
范○桃等一八六人
陳情地點:
(宜蘭市延平段一九二之一、一九七之五地號)
陳情理由:
-
宜蘭市五大社區有住戶一八六居民,約五○○人。廿年來因受農業區限制,社區一直無法發展。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考量社區聚落之完整性及未來農業集村住宅之更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視未來周邊發展或相關整體計畫,再列入細部計畫中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十一
陳情人:
宜蘭市五大社區發展協會
陳情地點:
(宜蘭市延平段一九二之一、一九二之二地號)
陳情理由:
-
宜蘭市五大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及社區公園等成立五十餘年,因受農業區所限,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建議辦法:
-
將本社區原編定農業區活動中心變更為住宅區,俾辦理產權移轉。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重新公展人民陳情意見第十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十四
陳情人:
進士里里長陳○同
陳情地點:
(振興廟與進士社區活動中心)
陳情理由:
-
宜蘭市進士社區活動中心,坐落於宜蘭市宜榮段三二號,地目為農地,興建於民國六十二年,迄今已有十七年,現為市立托兒所及市公所進士聯合里辦公處定使用,使用率達百分之百,由於進士里及進士社區展協會有多組社團,常舉辦各種社團活動與集會,常商借托兒所教室,致使教室之教具器材常需移動,造教學不便,緣於社區活動中心硬體空間不足,已不敷使用,為使地方之文化發展能予提昇,屢經本里里民社區民眾反映急需擴大重建,以符合當前民眾需求。
建議辦法:
-
請鈞府於辦理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期能惠予將上項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能符合擴大社區發展相關之規定,祈能繁榮地方,造福鄉里。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逾期陳情意見第卅五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十六
陳情人:
林○塘
陳情理由:
-
1.本縣發展遲遲不進主要為交通不便,高速公路通車後本線將變成台北之後花園,因此人口可能增加數倍。
-
2.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符合三年後高速公路通車之發展,且比其他鄉鎮快速,縣政府應有前瞻遠見,否則再待五年就來不及。
建議辦法:
-
請政府重視本市未來三年高速公路通車後之都市發展,將省道兩側全部劃定為商業區,縣道全部劃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都市計畫已有全盤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十九
陳情人:
林○富等八人
陳情地點:
(宜-蘭
市壯一段
68-110、-
113 、 -
109、73-
7 地號)
、
陳情理由:
-
本地號上有伯斯飯店、左岸餐廳、百老匯西式餐廳、蘇菲雅婚紗店,均屬商業行為濃厚行為,而同一條街對面即為商業區。
建議辦法:
-
因時勢所趨已不適合目前作住宅之土地,請變更為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
-
1.現況使用依現行分區已滿足使用需要。
-
2 另涉土地變更之利得,請提具詳細回饋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二十
陳情人:
黃○雄等九十六人
陳情地點:
(十七號道路與一號道路)
陳情理由:
-
1.宜蘭市十七號道路完成規劃二十三年未見開闢,今又在同一宗土地相鄰未達五公尺又規劃道路,如此草率之規劃與執行能力令人無法接受及視人民權益於不顧。
-
2.新規劃道路路線正巧跨越鐵路之橋樑水道,無論採高架或地下皆影響里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議辦法:
-
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考量,請重新檢討或另尋替代方案。
業務單位回覆:
-
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五之一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二十三
陳情人:
許○吉等十八人
陳情地點:
(宜榮段276/290等十五筆地號)
陳情理由:
-
本都市計畫內神農路與、進士路以西嵐峰路以北均為住宅區,唯獨陳情人等所陳之三角形土地為農業區,影響該地區之發展。
-
鈞府於八十六年間公告公開展覽時,民等已提出陳情將該小三角形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曾蒙函覆納入都委會審議參考,惟本都市計畫案經縣都委會審議後並未變更,特再次提出陳情。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二十六
陳情人:
公賣局宜蘭分局
陳情地點:
(機五)
陳情理由:
-
本分局為因應未來改制開放民營需要,前業建請貴府將本分局現有機關用地(即革新段840、841、842 地號)依內政部 88.10.06 台 內 營 字 第8874869 號函規定,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其它適當分區。今再建請將本局位於道路用地(即革新段 840-2、841-1、842-1 地號)一併變更為適當分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逾期陳情意見第十六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二十七
陳情人:
許○琪
陳情地點:
(宜蘭市三十四號道路兩側)
陳情理由:
-
宜蘭市三十四號道路原計畫寬度為十五公尺,通盤檢討後計畫拓寬為二十五公尺,嚴重影響居民生計及生活空間,且中山橋勢必改建浪費公帑甚鉅。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五之二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二十九
陳情人:
潘○成
陳情地點:
(革新段1304 地號及延平段 917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
宜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計畫不完整,且無擴大計畫有損人民權益。
建議辦法:
-
將農業區(即革新段 1304 地號及延平段 917 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三十
陳情人:
劉○明等六人
陳情理由:
-
民等自民國五十一年十月即配住林森路林業新村眷屬宿舍,迄今已近四十年,今獲知所住眷舍擬變更為商業區,則將無棲身之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非關都市計畫內容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三十一
陳情人:
中華國中
陳情地點:
(文中五南側)
陳情理由:
-
本校地因女中路規劃不當,致校地一分為二,部份位於女中路外側已喪失使用功能。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
理由:據宜蘭市公所代表表示,該用地已由該所取得。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三十二
陳情人:
南門里長張○隆大道里長許○明
陳情地點:
(三十四號道路)
陳情理由:
-
宜蘭市三十四號道路原計畫寬度為十五公尺,通盤檢討後計畫拓寬為二十五公尺,嚴重影響兩側居民生計及生活空間。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五之二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三十七
陳情人:
延平里長葉○鎔
陳情地點:
(四十七號道路)
陳情理由:
-
延伸本市四十七號道路銜接本市外環道路,將使本區增加一條東西向交通要道,可作為外環道路紓解及聯絡道路功能。
建議辦法:
-
延伸本市四十七號道路銜接本市外環道路,俾改善延平里及東港路一帶交通。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三十九
陳情人:
台灣鐵路管理局
陳情理由:
-
1.為配合宜蘭市都市發展,增加本局收益及宜蘭市公所稅收。
-
2.後站森林路由原有十五公尺拓寬為卅十公尺採單邊拓寬,對本局而言甚不公平。
-
3.原鐵路花圃由車站用地變更為綠地部分,應配合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
-
4.車站前宜興路原計畫為卅米道路,至今宜蘭市公所均未完成有償撥用及開闢。
建議辦法:
-
1.將本局車站鐵路用地及其週邊經管之商業區、倉儲區等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
2.變更道路寬度應依道路中心線均等拓寬。
-
3.納入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
-
4.將道路拓寬部分納入車站專用區公共設施依並檢討。
業務單位回覆:
-
併逾期人民陳情意見第十八案。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配合本府另擬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四十三
陳情人:
張○春
陳情地點:
(宜蘭市坤 門 段214-74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
1.土地為早期都市計畫綠地,後改為停車場,又改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讓人難以心服。此兒童遊樂場兩面有快速道路通過,具高度危險性,並不適宜兒童玩耍。
-
2.鄰近堤防外已有宜蘭河濱公園,當綠地使用亦不適宜。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四十六
陳情人:
潘○成
陳情地點:
(鐵路以東及溪北鐵路以西地區)
陳情理由:
-
1.縣政府不應僅將原案提出檢討而已,應就宜蘭市鐵路以東地區擴大都市計畫。
-
2.擴大範圍均無涉及有違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建議辦法:
-
1將鐵路以東地區的延平段外環 40米道路一帶擴大為都市計畫範圍。
-
2參照羅東鎮二條環市道路為模式,開放環市 40 米道路二側興建房屋。
-
3將人口密集之區段(新生國小、革新段)納入通盤檢討範圍中。
-
4重新對溪北鐵路以西地區做擴大之考量。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四十八
陳情人:
張○中
陳情地點:
(宜蘭市金六結段六結小段76-2地號、七結小段73-8、73-10、74-2地號土地)(宜中對面機卅)
陳情理由:
-
1.民土地於民國六十四年即因都市計畫被劃為機關用地(宜蘭高中門口前機卅)及市場預定地(市七),迄今尚未辦理徵收。
-
2.宜蘭縣政府新、舊址用地均未能妥善利用,卻長期束縛人民之土地,有損民眾之權益。
建議辦法:
-
儘速辦理徵收,否則應撤銷原計畫,讓陳情人使用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四十九
陳情人:
林○勇
陳情地點:
(機十八附近)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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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光復路為宜蘭市區之門面道路,為了宜蘭市長遠之發展,應將此道路延伸至河濱公園。
建議辦法:
-
將火車站前光復路從中山路打通穿越聯勤二 0 四廠及宜蘭酒廠使之通逹河濱公園,並將計畫範圍外之梅洲地區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內。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五十
陳情人:
倪○如
陳情地點:
(宜蘭市壯一段94-7地號土地)(團管區舊址內)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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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所座落之土地於光復後即被劃設為公設用地,迄今尚未辦理徵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配合本府另擬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五十二
陳情人:
羅○燦
陳情地點:
(宜蘭市振興段1433~1437、1451~1456、1464~1471、1483~1488等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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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人等之土地座落於鐵路以東、高速公路宜蘭市聯絡道路和宜 14 線之間,就交通地位現在及未來而言,均占相當之重要性,應予以納入計畫,使之儘速開發,藏富於民。
建議辦法:
-
1將鐵路以東、北宜高宜蘭市聯絡道與宜 14 線道路交叉點之農地納入「宜蘭市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規劃案」檢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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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 14 線即宜壯重劃區農路應加以規劃拓寬。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五十三
陳情人:
立法委員張○田服務處
陳情理由:
-
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因開闢宜蘭河新生護岸堤防道路事宜,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宜蘭橋至鐵路橋之間道路,以符實際需要。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五十五
陳情人:
宜蘭縣政府(財政局)
陳情地點:
(宜蘭市珍子滿力段擺厘小段15-7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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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在參據鄰近環境及基地本身條件之下,較適宜變更為住宅區後辦理處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考量本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應採整體性及一致性作業為宜,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俟本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原則訂定後再行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重人五十七
陳情人:
台灣北部郵政管理局
陳情理由:
-
郵政總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管之機關用地於目前均供郵政支局營業使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有關國營事業土地變更,請縣政府另提全縣性變更審議原則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部一
陳情人:
慈○堂
陳情地點:
(宜榮段29、30、31、31-1地號)(文小五預定地內東側)
陳情理由:
-
1.本堂於六十八年間即購入宜榮段29地號等五筆土地,並籌資數千萬元計畫興建,遽料遭宜蘭市都市計畫編定為國小用地而胎死腹中。
-
2.然二十餘年來該國小用地遲未開闢,任令土地閒置甚為可傷。
-
3.本國小預定地北側所臨道路業因配合東西向快速道路變更為卅五公尺,不論設校環境、面積等均已不適合再作學校使用。
建議辦法:
-
將文小五用地撤銷,並將本堂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俾利興建老人安養中心。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部二
陳情人:
黃○蝦等四人(陳○田、黃○玉、陳○子)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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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蘭市綠四已規劃四十餘年遲未徵收開闢,影響陳情人使用土地權益極不公平。
-
2.綠四公園早年規劃時,宜蘭市綠地尚稱不足,但今宜蘭河已完成整治,河濱公園亦建設完成,可提供數千坪之綠地與球場,理應重新檢討作修正。
建議辦法:
-
請重新檢討予以修正廢除。
-
倘能修正廢除,陳情人願無償捐獻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部三
陳情人:
交通部鐵路局(92.04.15鐵產開字第0920007887號函)
陳情理由:
-
本局意見:
-
1.變內容編號第十三、十四號:拓寬林森路採車站單面使用方式,再加上站區腹地深度不足,且與北側道路產生銜接問題,勢將影響未來配合東部地區交通建設提供優質行旅服務設施需求。
-
2.變內容編號第三十三號:應依照整體都市計畫市場需求加以規劃,若未能符合經濟及財務效益甚或無助環境品質提昇。
-
3.變內容編號第三十五號:因變更綠地高達○。七五公頃,將嚴重影響本局車站土地利用完整性。
建議辦法:
-
建請依林森路道路中心向兩側平均拓寬。
-
在未詳細研擬確實可行計畫前,請維持原使用以確保本局權益;至涉及回饋部分,其法源依據宜參照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定規定辦理。
-
車站屬大眾運輸行旅服務性質,規劃大面積綠地之需求性應審慎評估。
-
本局經管鐵路或車站用地、商業區變更都市計畫為可開發用地或綠地、道路廣場等公共設施,應依據相關法定回饋或補貼比例進行整體評估。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本府擬定宜蘭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規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部四
陳情人:
宜蘭縣政府(教育局移文案)
陳情地點:
(文中三)
陳情理由:
-
宜蘭市文中三用地目前係由復興國中於八十一年以設立「南屏分校」名義建校使用,該分校建校完成後,白天暫供南屏國小使用,夜間則為復興國中夜校生上課場所,南屏國小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遷於該校址使用迄今。
-
另查八十四學年度復興國中僅三年級夜校生於南屏分校上課至畢業,其他年級夜校生均於本校上課,亦未再使用本址上課。
建議辦法:
-
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請納入通盤檢討變更為文小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併逾期陳情意見第十二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一)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部五
陳情人:
鄭○隆
陳情地點:
(文小六)
陳情理由:
-
縣政府辦理宜蘭市鐵路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竟將本人坐落宜蘭市宜興段十六筆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並未依法公告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退請縣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
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94 年逾期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逾一
陳情人:
宜蘭縣政府財政局
陳情地點:
(宜蘭市壯一段132-9 、 134-57 、
134-260 地號等 3
筆縣有土地及同段
134-59 地號乙筆國
有土地,合計為
1,183平方公尺)
陳情理由:
-
1.該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地形為長方形,現仍保有宜蘭地政事務所舊辦公大樓。
-
2.本案土地原為宜蘭地政事務所使用,該所已於93年12月底遷至新地政大樓,縣府於94年5月31日收回管理,因該地屬機關用地,面積不大,實際上繼續做公務使用可能性不大,恐將會荒廢閒置,引響觀瞻不利地方發展。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考量本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應採整體性及一致性作業 為宜,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俟本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原則訂定後再行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五、宜蘭縣農會 94 年 12 月 22 日陳情案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宜蘭縣農會
陳情地點:
宜蘭市壯一段86-2、82-17、82-72地號及東村段22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
1.該地原為本會發展基地,早期除辦公廳外,尚有飼料加工廠、農產品處理廠及小部分肥料儲存倉庫,在未嚴格報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前,未發現有所不便,如今嚴格執行分區使用,始發覺使用屬性與現況諸多不符事實。
-
2.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其任務已朝多元化發展,諸多業務均需配合政府相關政策,如倉儲業務本為肥料配售之一環,惟今隨肥料販售自由化後,已無存在之必要。
-
3.上述土地為配合政府建設農村、照顧農民,在西側已接受補助興建樓共 900 坪之農業推廣活動中心,除供農業推廣活動使用外,並供為本會輔導、供銷等農會任務之綜合發展基地。
-
4.本會所有該土地有排水溝、建築物與其倉(二)區其土地有明顯區隔界線。
-
5.為健全都市發展及後火車站地區繁榮與林保處土地變更為「工商綜合區」土地發展使用之需求,實有必要一併變更為「工商綜合區」,以符實際需要,並帶動該區之均衡發展。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宜蘭縣農會建請變更為「工商綜合區」部分,核與農會成立設置之目的尚有未符,為配合該農會實際發展之需要,請宜蘭縣政府洽該農會協調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如經該會同意,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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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與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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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後,其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已較原倉儲區大,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請該農會提供適當回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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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開提供事項,應由縣府與該農會協調同意簽訂協議書,並於本計畫案報部核定前,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