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6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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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MOIO6311-4-007-78744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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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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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6日第167次會及94年10月13日第173次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19日府工都字第09401409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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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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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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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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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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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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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月2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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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為市鎮計畫,依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開辦理,故涉及細部計畫內容部分,不予以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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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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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計畫書第參章-上位計畫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部分,請縣政府妥依各項計畫確切構想、目標及政策指導予以修正,以為訂定本計畫在區域及整體都市體系發展潛力與定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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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記載,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大部分採徵購方式取得,為避免因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至無法徵收開闢,影響都市整體發展,故請縣政府妥為研析採用其他方式取得之可行性,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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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部分,請縣政府於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研提替代方案時,妥為考量將周邊公共設施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以有效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之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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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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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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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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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155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02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81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98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79公頃)、綠地(面積0.3255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445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2.2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尚無其他適當公有土地可供劃設,且本次檢討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10、12案中酌予調整補充,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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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計畫書記載近年來重大建設計畫紛紛進駐後龍地區,如第二高速公路、東西向快速道路、高鐵車站、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後龍分校等,使得整體空間結構發展產生變遷,更由於便捷之交通區位使得本區在都市功能、定位提升為苗栗縣交通運轉、文化藝術中心,惟如何有效規劃並落實,請縣政府詳為補充敘述,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日後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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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計畫書記載後龍鎮係由後龍溪、中港溪及西湖溪流域所沖積形成,其出海口潮間帶溼地之物種相當豐富,然計畫區迄今尚未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致使工業及家庭廢污水逕排入河川,對當地之自然生態環境產生極大衝擊,為確保環境生態以維護物種多樣性及提高河川高灘地之可及性,並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故請縣政府儘速完成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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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將「防災社區」概念詳加敘述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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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合興宮」、「應善宮」、「慈雲宮」、「順天宮」是否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縣級古蹟,否則請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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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河川區」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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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計畫書記載本鎮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除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劃設相關之福利設施用地,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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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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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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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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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周○玉小姐
陳情地點:
土 地 標 示:後龍4、5號 道 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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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後龍鎮 5 號道路係舊都市計畫區域道路,所有主管後龍擴大都市計畫相關人員都不能規避找出 5 號道路原有位置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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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龍鎮 4 號道路用地除龍北段1293地號土地外,其餘皆經後龍鎮公所徵收取得,惟因公所迄今尚未辦理地上物征收補償,故徵收土地全被佔用,如主管都市計畫人員執意維持原規劃而不回復原13 公尺寬度,繼續使申請人權益受損,將對鎮公所不當出售第2市場公地、封閉第1市場、違建第 2 市場、立體停車場不能正常使用、4號道路備戰使用等行政過失,提出檢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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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貴會安排確認5號道路原有位置,以解數十年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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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4號道路回復原 13 公尺寬度。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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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曾經召開多次協調會,縣政府及鎮公所均無法指認「現有道路中心」,又考量 5 號道路北側已依民國 81 年公告之樁位成果(C84-1、C94)指定建築線,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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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該道路業已徵收且依計畫寬度指定建築線建築,為考量維護道路系統完整性,避免影響車行動線及人行安全等因素,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