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10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西港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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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MOIO6311-4-011-76f23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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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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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25日第1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1月11日府城都字第095000976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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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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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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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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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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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6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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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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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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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西港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72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8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87年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55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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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8,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0.2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1.44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1.56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1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據縣政府稱本計畫係屬鄉街型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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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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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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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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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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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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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變更內容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