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1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案」重新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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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MOIO6311-4-012-f621e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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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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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3年6月24日第15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3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3007864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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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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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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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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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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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楊委員龍士、黃委員德治、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8月16日、93年10月26日、94年1月12日、94年3月15日召開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4年4月4日府工都字第0940037308號函補充相關說明到部,提經本會94年4月12日第606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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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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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之計畫內容,與縣府93年7月29日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建議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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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苗栗縣政府95年3月28日府工都字第0950037835號函檢送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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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表外,其餘准照本會94年4月12日第606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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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附件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比較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陳情地點:
二張犁段
983-5 、 1080-2 、
1081-4、1081-5、
1082-3、1082-4、
1083-2、1304-9、
1304-10、1307-5、
1307-6、1308-3、
1308-4、1309-3、
1309-4、1310-3、
1310-4、1312-4、
1312-5、1318-5
新港段校寄埧小段
88-8、88-9、91-7
、91-60、91-61、92-8
、106-26、120-33
、120-34、163-15
、164-5、164-8、
164-9、165、165-3
、169-10、169-44
、169-45、169-46
、169-47、169-48
、169-51、176-12
、177-6、177-8、
177-15、177-16、
177-17、177-20、
178-10 、 196-6 、
196-7、368-4、368-5
、369-3、369-4、
370-3、370-4、371
、371-3、372-4、
372-5、373-3、383-4
、384-2、384-3、
386-2、386-4、387-3
、387-4、388-4、
388-5、389-4、389-5
、390-3、390-4、391
、391-3、392-2、
393-2、394-2、403-1
、404-3、406-7、
406-8、406-9、407-4
、407-5、408-9、
408-11 、 452-2 、
453-3、454-3、454-4
、455-3、455-4、
456-3、456-4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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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貴府95年1月9 日府工都字第09500046082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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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貴府依照內政部都委會之要求再行辦理公展,本局為確保業主權益特予陳情建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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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8 高鐵五字第0950001436 號)有關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再行公展乙案,惠請貴府將高鐵苗栗車站道岔工程用地已設定地上權提供本局使用者,納入第一期發展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劃範圍並辦理第一期區段徵 收 , 請查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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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部份道岔段土地係地主無償提供予高鐵局先行使用,為保障地主權益,建議依高鐵局建議事項,將全線高鐵道岔工程用地納入第一期發展地區之範圍內,一併辦理區段徵收作業,預計第一期發展地區面積將由原 核 定 之204.04 公頃略增至205.39公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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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縣府補充說明不影響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同意依縣府意見辦理,將第一期發展地區面積 將 由204.04 公頃 調 整 為205.39 公頃。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蘇○松、李○男、林○興、羅○傳、杜○金、何○楨、李○雄、廖○爐、彭○鴻、劉○○進、鄭○洲、葉○琴、江○貴、葉○圳、鄭○信、劉○坤、鍾○文
陳情地點:
二張犁段 976、978
、966、968、977、
979-1、973、969、
966、974、249-3、
966
二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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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計畫提出異議,懇請將苗126線新、舊二條道路間住宅密集區不列入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以節省公帑及保障居民權益,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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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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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鈞府審定之「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未依區域環境實況規劃,所研擬之「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部份細部計畫未符合民意需求,損及居民權益,陳情人曾於93 年 8 月間,以書面陳情要求變更,詎鈞府竟無區域環境現況,刻意圖利部份特定人士,影響地方發展,且有浪費公帑之嫌,謹將實情略述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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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審定之「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將苗126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線間之土地全部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而苗126 線舊路以北之土地,則認定因住家密集而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殊不知,該苗126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間,計有二四九-三、九六六、九六七、九六八、九六九、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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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一、九七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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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九七四、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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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七六、九七七、九七八、九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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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五、九八○-一、九八一-一、九八二-一等十九律地號土地中,僅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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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九七三、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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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七五、九七七等五筆土地未有建物,其餘建有房屋或農舍,屬房屋密集區,與苗一二六線舊路以北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環境相同, 鈞府之規劃何以南北境遇迴異?前述區區 19 筆土地,如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亦不影響整體規劃;因此,建請鈞府派員實地瞭解該區房屋密集狀況,儘速修改區段徵收範圍,以符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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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計畫,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苗 126 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線間土地面積總計10,417 平方公尺,除九七一、九七三、九七四、九七五、九七七等五筆土地面積 2,325 平方公尺未有建物外,其餘 8,092 平方公尺土地建有約30棟房屋;綜合研析,約有 77.7%土地建有房屋,僅 22.3%係屬空地;詎 鈞府卻違反行政裁量權,將苗 126 線舊路以北之 1080、1081-2 號土地,併同道路以南之前述10417 平方公尺之房屋密集區納入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試想,中間有 15米道路(苗126線舊路)阻隔,該道路又不廢棄,如何連成完整之「住宅二」區,難道只因北面1080、1081-2 號面積計僅4042平方公尺之農地,為變更為住宅用地,而犧牲約30戶民眾之權益?且苗126線舊路以北地區,除 1080、1081-2 號土地係屬農牧空地外,另270-1、287、288等隔鄰土地亦屬未有建物之空地,何以不與 1080、1081-2地號等一同併入道路以南土地納入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而 獨 厚 1080 、1081-2 號地主?如非圖利少數特定人士,何須作此規劃?、懇請 鈞府針對苗126線新、舊二條道路至高鐵路線間之土地不納入高鐵車站特定區第一期徵收範圍,切勿將相隔15 米道路以北之農地併同納入,以免影響30餘戶民眾權益,如 鈞府堅持納入,則請將道路以北農地併同道路以南納入徵收範圍等疑義,儘速召開說明會,以昭公信;否則,陳情戶必將誓死抗爭!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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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苗 126線新、舊二條道路間住宅密集區不列入第一期計畫區段徵收範圍。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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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旨述陳情意見係屬本案區段徵收之作業範圍,非現階段擬定都市計畫作業之職責,此陳情意見將轉交本府地政局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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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未來若因執行區段徵收作業而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時,本府將再層報鈞部辦理主要計畫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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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此意見已於本案審查主要計畫時提送都委會,其結論為「依計畫書第七章第一期發展地區之開發方式敘明「區內舊有聚落參酌民意要求,未來將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本陳情案建議請縣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或辦理區段徵收時斟酌考量,並將處理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彭○糊
陳情地點:
新港段校寄埧小
段19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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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朝和公祠百餘年來為來台彭氏後裔紀念先祖創業精神及延續固有傳統而建立之宗族精神堡壘是族人聚會、祭祀先人莊嚴神聖之場所不容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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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委員會鑒於有告知之義務,特於民國八十九年間高鐵苗栗站未定案之前多次行文有關主管機關在案,於規劃之前應謹慎考量本公祠存在之事實,今日說明會,本人代表管理委員會表達派下員大會決議:保留彭朝和公祠原貌。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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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朝和公祠經縣府文化局判定非屬歷史建物或古蹟,因此未來將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補償費用並辦理遷移或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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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此意見已於本案審查主要計畫時提送縣都委會,其結論為「彭朝和公祠經縣府文化局判定非屬歷史建物或古蹟,因此未來將依區段徵收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江○富
陳情地點:
校椅段37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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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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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田及房屋徵收要給與合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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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採日後重劃地段補償,劃分地面積及位置先明確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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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 118 年才完成,在未補償新地段時,要提供生活補助費,不然等都市完成,人可能不在世上(且這段生活要依靠什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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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田及房屋徵收要合理高價( 今 天 是小老百姓被迫配合政府計畫,無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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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日後補地要先選好所在地區;且尚未給新地區前要提供合理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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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小務農,年歲已高,無法就他業,農保要如何處置好。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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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將依徵收當年度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給予補償及加成;房屋徵收則依本府訂定之補償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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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將考量區段徵收整體財務狀況,給予適當之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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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農地被徵收喪失農保資格問題,可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續加保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魏○烈、魏○合
陳情地點:
新港地段埔頂小
段94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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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近地區:如桃園,是政府有關單位徵收地主田地一半,另一半歸地主所有。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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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40%,惟仍應以實際報核之區段徵收計畫書所載內容為主。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江○富、江○富
陳情地點:
二 張 犁 段
1271-00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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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1公里的地方新闢二條 35 米寬的東西道路接台十三甲線,而南邊又有縣126 道及東西向快速道路,若以 40,000人為計劃人口,仍屬道路太過密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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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闢建接近縣 126 的35米道路,改以拓寬縣126 道路及其縱向聯絡道,既可節省公帑又能順應二張犁等居民及地主的意願,為多嬴規劃何樂而不為?希望您我為台灣有限的土地資源多盡點力量。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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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有效區別進入高鐵站區之車流,本府於高鐵站區周邊規劃一完整之環繞園道系統,而縣126則負擔後龍至頭屋等東西向之通過性車流,二路口之距離約 170 公尺,亦屬合理;今如取消南側之園道8,則部份進入站區之車流將進入縣126,增加其交通流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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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依本府規劃構想,園道 8 未來將佈設雙向 4車道,道路兩側各留設6.5 米之人行綠帶,除可作為腳踏車道空間外,部份路段尚可作為後龍圳灌排支線之改道空間,如予以廢除,尚涉及重新檢討腳踏車道及灌排支線改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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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於上述事由,本府仍建議維持現行園道規劃之區位及寬度方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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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意見辦理,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賴○熾
陳情地點:
新港段校寄埧小
段174-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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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段徵收內之土地在住宅區即校寄埧段之土地因無農地重劃,且今徵收公告現值又偏低(徵收之土地應土地公告現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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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段徵收之徵收補償換地重劃區為45%而本人土地在住宅區邊公告現值又偏低且分配不同。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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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徵收補償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各宗土地因其使用地編定及區位不同而各有其公告現值,無法給予相同補償。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張○琴
陳情地點:
新港段埔頂小段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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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南側之苗栗市內有建台中學及苗栗高中,與本案之距離僅約3 公里;北側10公里範圍內之竹南頭份地區則設有竹南高中、興華高中、君毅高中、大成高中等,另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尚有一處未開闢之文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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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後龍居民已有多所高中可供選擇就讀以及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原則,本府並不建議於本案基地內留設文高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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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意見辦理,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江○富、江○貴、江○富、江○○妹
陳情地點:
新港段校寄埧小
段324-2、329-005
、330、33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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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苗栗縣後龍鎮校椅里居民江○富,因台灣高鐵豐富站設站規劃,其聯絡台十三甲線之35米道路規劃,前次說明會取直,第二次說明會反而折彎棄直,未能妥善利用原有南邊河堤便道,而另行規劃路線,造成江○貴(地號324-2)、江○富(地號329-005)、江○富(地號 330)、江李生妹(地號 331 等人土地遭不當切割及徵收,影響居民權益甚大。懇請苗栗縣政府 重新規劃相關聯絡道路,保障居民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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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苗栗縣政府 重新規劃相關聯絡道路,保障居民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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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有效安排進入高鐵站區之車流動線,本府於高鐵站區周邊規劃一完整之環繞園道系統,旨述之35米園道應屬園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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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園道 5 東側之道路線形原規劃確為直線段,後為吻合地方發展紋理,與台13甲東側之既有農路銜接,因而予以調整道路線形為現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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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園道 5 屬本案第一期發展地區範圍,因此陳情人位處園道 5 範圍內之土地皆可參與本案之區段徵收作業,依法領取抵價地或補償地價,如有部分農地位處後期發展區,且遭園道 5 切割致無法使用時,可向本府地政局提出一併徵收之請求,以為補償。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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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鄰近土地現況為墳墓而配合將道路線型作適當之修正,同意依縣府意見辦理,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縣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苗栗縣政府
陳情地點:
1-7 道路(縣 126)
、1-8道路(台十三
甲)及1-9道路(縣
126)位處後期發
展區之部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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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道路(縣 126)、1-8 道路(台十三甲)及 1-9 道路(縣 126)因位處後期發展區,為配合本府日後指定建築線作業需求,予以重新檢討其道路線形及路寬。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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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1-7 道路(縣 126)路寬由原 14米變更為15米;1-8 道路(台十三甲)路寬由原 16 米變更為 15 米;1-9道路(縣126)則微調其道路線形。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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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本府日後指定建築線作業需求,建議採納左列建議事項。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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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意見採納辦理,並請縣府將變更後較符合道路交通規劃原則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苗栗縣政府
陳情地點:
本案河川區及河
川區兼供道路使
用等使用分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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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95.3.1水二管字第 09550012250 號函指出,本案河川區不宜區隔中斷,「道路」係可申請核准使用之事項,無須另立「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請修正為「河川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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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河川區範圍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函文內容修正,除保留原後龍汶水快速道路與後龍溪堤防路堤共構段所劃設之「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外,其餘「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之用地則予以取消改劃為河川區,以維持河川區之連貫。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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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日後後龍溪權責單位管理維護,建議採納左列建議事項。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苗栗縣政府
陳情地點:
住宅區及園道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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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調整後之面積修正原經 鈞部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內容。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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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本府日後都市計畫業務推行,建議採納左列建議事項。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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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配合前述陳情意見如經採納而作之修正,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