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21-審議事項-第10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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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21
案件id
MOIO6321-4-012-b56a7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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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7日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4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400090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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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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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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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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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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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春、林委員純秀等,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3年8月3日、94年11月1日、12月16日、12月20日(全天)、95年1月3日(全天)、3月28日、4月10日召開9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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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處理原則及申請變更範圍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後續毗鄰自然村地區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之作業,應請金門縣政府將相關申請個案累積達一定規模或數量時,再彙整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惟其他毗鄰自然村地區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若有不符上述變更處理原則之個案,仍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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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金門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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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金門縣政府研擬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變更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並提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並利執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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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金門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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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凡自然村、閩南建築專用區、國宅專用區及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之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經由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乙節,考量金門地區發展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人文史蹟及各種不同年代風貌之建築,形成特殊之地方特色,為維護金門地區戰地風貌、特殊景觀與傳統建築型態,建請金門縣政府於後續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研擬將金門特定區計畫內所有開發及建築申請案件均須經上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或發照建築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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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檢討主要係調整修正現行計畫與都市發展、土地使用現況間之落差,爰請金門縣政府就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金門地區中長程發展願景、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中央或地方重大建設等事項,賡續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以利地方發展與環境維護,並請本部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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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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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特定區計畫性質,有關本計畫區發展潛力(如人文史蹟、自然生態、觀光遊憩資源、特殊歷史背景、戰地風光及「小三通」政策之影響等)與限制條件(如交通運輸、國家公園、軍事基地、水電供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等,以及本次通盤檢討配合上開課題所應擬定之解決對策等相關事宜,原則同意金門縣政府95年2月14日函報之修正內容補充資料,請將上開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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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中擬變更農業區或保護區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有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應於經本會審議通過後請金門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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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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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成道路問題:原則同意依金門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並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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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關於住宅區(自然村)之檢討變更及劃設,原則同意金門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審查意見於本專案小組第8次審查會議所提變更原則、變更案件分類及免回饋之理由等補充資料(如附件),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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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符合地方民情與發展現況,有關將「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自然村乙節,原則同意,惟「自然村」並非都市計畫法定用語,建議修正為「自然村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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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原則同意金門縣政府為配合原有既成社區(自然村)之人文發展脈絡與紋理,將毗鄰社區周邊之合法建物納入自然村範圍,以維持聚落完整發展,或配合自然、人工地形界線及參酌地籍資料局部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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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檢討擬縮小住宅區(自然村)範圍部分,因自然村係屬住宅區之一種型式,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在尚未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時,不宜貿然逕予變更為其他非建築用地;請金門縣政府確實調查民眾意願並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若確有需要,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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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檢討擬將毗鄰原有既成社區(自然村)周邊尚未開發建築地區變更納入自然村範圍部分,應請金門縣政府詳實調查該社區(自然村)之整體使用狀況與未來需求,又考量其他非建築用地或低度使用地區變更為自然村後,將衍生捐獻回饋、贈與稅及遺產稅無法減免及開發方式(包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開發方式之可行性評估)等問題,尚非短時間內可完成,建議除依本次審查意見第(五)之2局部調整變更外,其餘暫予保留;若金門縣政府認為確有擴大增加自然村專用區之需要,原則上以本次金門縣政府報部擬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之範圍為基準,並建議依下列方式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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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計畫圖上不予指定得申請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之範圍,僅以開發許可制之精神,訂定「金門特定區計畫毗鄰自然村地區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計畫區內毗鄰自然村地區申請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相關通案性、原則性規定及擬允許申請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範圍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並訂定「金門特定區計畫毗鄰自然村地區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回饋要點」,作為後續處理相關申請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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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本計畫之各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擬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供建築用地部分,建議照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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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金門縣政府綜合考量都市發展需要、人口之成長與經濟產業發展之推計、現行計畫住宅區開發之情況、公平性、各個變更開發案事業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民眾權益、目前政策上需要推動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等因素訂定合理的計畫人口及整體住宅之分佈與需求,在尚未研擬前,除配合現況或地籍樁位資料等作局部調整範圍外,原則不宜增加大規模之住宅區及商業區等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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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金門縣政府經審慎考量後,認為確有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建築用地之需要者,為避免無法辦理整體開發之案件增加,其開發方式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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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應依本部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其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者,應比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決議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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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本部訂頒之各種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內容及有關捐贈回饋事項之精神辦理,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落實上開有關捐贈回饋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後,再行報部核定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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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金門縣政府評估後,無法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辦理者,應依金門縣有關通案性之變更捐贈回饋規定事項,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附帶條件共同負擔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後,再行報部核定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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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若有因地方特殊之發展或歷史背景因素,無法依上開開發方式辦理或提供具體捐贈回饋措施者,請金門縣政府詳予敘明具體之理由、變更範圍內土地之發展過程與適當之變更處理原則,正式行文報部,以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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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於本案計畫書第61頁有關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檢討敘明略以:「部分農業區、保護區及各項公共設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應擬定細部計畫,並應採整體開發方式或提供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三十五)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之服務設施」乙節,應請配合上開審查意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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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屬於離島地區,其變更內容是否符合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院會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及有關「離島建設條例」、「金門地區綜合建設方案」相關規定事項乙節,原則同意金門縣政府95年2月14日函報補充資料之說明,請將上開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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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防災部份:本案之防災計畫除報告書草案關於火災及戰爭之規劃內容外,有關金門縣政府95年2月14日函報補充之說明資料,原則同意,並請將上開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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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建議縣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際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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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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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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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第59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計算標準與方式,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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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第67頁有關「閩南建築專用區」之說明,原則同意依金門縣政府95年2月14日函報補充之說明資料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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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縣閩南厝建築聚落示範區域,以為日後聚落規劃及建築型式示範劃設之分區。」3.計畫書第105頁「金門縣政府歷年歲入歲出決算表」及計畫書第113頁至119頁部門建設方案預算表非屬本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應表明事項,請縣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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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係本次通盤檢討之重要內容,該綜理表經委員會審決後,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不宜以「附錄」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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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計畫書第8頁對於現行計畫住宅區有關「...於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前不得發照建築」乙節,請將目前之辦理情形及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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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畫書第59頁有關住宅區之檢討標準(每百人0.12公頃)乙節,因目前尚無檢討之依據及標準,建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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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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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金門縣政府爾後擬定細部計畫時,對於當地宗教、寺廟及歷史建物等一定範圍內之其他建築物,應考量適當之高度限制及周邊空間之管制機制,以示對聚落紋理之尊重,並增進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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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門地區發展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人文史蹟及各種不同年代風貌之建築,形成特殊之地方特色,建議金門縣政府應逐步建立維護地方傳統建築之妥善措施,並積極引導民眾興建具當地特色之建築,以永續保持金門地區特有建築型態與地方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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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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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單位:公頃(十五)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金門縣政府於第9次專案小組審查會所提新增變更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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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單位:公頃為(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95年4月10日於第9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所提修正條文通過,並請依審查意見(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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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立八0%四八0%(十七)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案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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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資料自然村專用區:一、變更原則(一)考量本縣自然村係自然形成傳統聚落,發展模式與一般住宅區之發展模式不同,爰配合調整由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二)配合原有既成聚落社區(自然村)之人文發展脈絡及原村落紋理,將毗鄰社區周邊都市計畫實施前已興建之合法建築物納入自然村範圍,以維持聚落完整發展。(三)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四)地區原有既成聚落社區(自然村)於都市計畫擬定時,規劃為住宅區並擬定細部計畫,致使其發展受限,顯不合理,考量其整體發展,配合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五)自然村範圍因擬定都市計畫圖資不完整,致使劃設位置與原規劃意旨及實際發展位置明顯有差異者,依其實際位置調整劃設。二、自然村專用區變更案件分類說明(一)第一類:分區名稱修正,單純由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之變更案件。(二)第二類:既有自然村周邊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完成興建之合法建築物納入自然村範圍,另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之變更案件。(三)第三類:其他未能歸類於前述二類之變更案件。三、免回饋之理由:(一)本縣自然村之建築採開發許可審議制,凡自然村之建築申請案件,設計時均應採用傳統建築元素進行設計,並至少應留設30%之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經提送本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二)都市計畫發布前原傳統聚落密集之區域,部分村莊邊緣之既有合法建築物因原有地形底圖資料不全,以致劃設為其他分區,造成使用遭受限制,本次通盤檢討考量原聚落既有紋理及發展完整性,爰調整變更納入自然村範圍,並同意免予回饋。(三)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部份,考量原金門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因圖籍資料不完整,未能依照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劃設,致使土地未能合理有效使用,考量原規劃意旨,本次通盤檢討進行使用分區界線之微調同意免予回饋。(四)既有軍方營區解編部分,考量國軍自大陸撤退後陸續構築使用,於使用期間未依規定徵收即強行佔用均已達數十年之久,且該範圍於軍方佔用前亦為聚落之一部分;再者,軍方營區劃設之營區位置與實際位置大部分均有差異,現軍方營區解編土地歸還民眾倘需回饋,未符社會公平原則,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並免予回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許○
陳情地點:
金城鎮城段第3520-8、3520-9、3520-10、3520-11、3520-1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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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縣府並未告知參與,直接劃入市場用地,本人並未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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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但市場已遷移至民族路多年,已不符合使用區分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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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一地號面積亦狹小規劃為市場用地實屬不合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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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申請沿用原有使用區分之住宅用地,以維護本陳情人之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金門區漁會
陳情地點:
金湖鎮湖新市段242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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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本會所有坐落於金湖鎮湖新市段242土地(建物一棟三層)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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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有坐落於金湖鎮復興路之建物乙棟於戰地政務期間由政府規劃為「漁市場」強制漁商集中販售漁產品之場所,戰地政務解除,回歸中央法令,漁商可自行覓較好之店面從事營業,本建物變成空屋乙棟,因其結構老舊,經核准增建二、三樓,因其區分為市場用地僅供市場使用,招租乏人問津。金湖鎮公所鑒於漁市場帶來髒亂,影響商家之營業,已規劃另址集中漁商、肉品之市場,本市場似可變更為商業區,再行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3
陳情人:
張○福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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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該汶沙段地號 176.178地段,原規劃為文教區,迄今約四十餘年以上,與現況金沙國中校區圍牆距離約二百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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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沙國中校區現就其所需用地面積,在周圍築牆以示其與外界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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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十年來金沙國中校區內之土地,從未具體規劃使用或徵收使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4
陳情人:
張○木等人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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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美沙港劃沙美沙港劃(從金沙一橋至田墩西嶽廟區塊),由古迄今皆為沙美一帶居民做為耕作或居住使用,惟地區實施區域計畫時,作業人員疏失,誤劃為風景區使用,顯不合理;爲應沙美地區地方發展實際需要,建請將該區塊修正變更為住宅及農業區使用,以符實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5
陳情人:
黃○兆
陳情地點:
金湖鎮尚義段
地號0906-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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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務農,需土地從事耕種,因而請准將地目林變更為農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6
陳情人:
王○權、王○漢
陳情地點:
金城鎮城字第3529-9、3529-13、3529-14、3623等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7
陳情人:
林○全
陳情地點:
金城城字第3627-3、-5、-8、-11、-20、-22、-23、-24、-25、-26、-27、-29、-30、-31、-3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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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段面臨 18 公尺大道,且有400座車位停車場,是繁榮地帶,因市場用地樓層受限制亦不可作為其他商業用途,致使未能發展繁榮,請准予變更商業區,以利本地段之繁榮。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8
陳情人:
許○丁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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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城鎮市五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變更後重新規 劃 巷 道 用 地 ( 城 字19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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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申請提案位置土地上興建住宅之建築執照案,因該筆土地已分區為市場用地且為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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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筆土地地段七十二年期間就列為市場用地,卻在七十三年准予左右旁土地興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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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准許住宅之興建土地前後左右巷道卻無明顯劃分,既無區分巷道,縣府依據當時左右側住宅興建申請人配置圖,將本人所持有土地認定為巷道使用,並未與本人協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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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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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變更後,重新區劃巷道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9
陳情人:
蔡○騰
陳情地點:
金寧鄉東洲段地號90、151、135、121、122-1等五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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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土地是否因早年被國軍部隊據點構築於此,致使鄰近農田土地被列為保三土地不得而知,如今該營區以拆遷多年,附近農田實無管制使用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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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為配合縣長建設金門施政理念,擬予開發使用,呈請體恤民意准予該農田土地列入檢討解除限制使用,變更為農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0
陳情人:
張○益
陳情地點:
金沙鎮北九劃段1421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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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依離島建設條例方案,向縣府申請購回於民國約七十年被政委會徵收之祖地一筆,為了日後作為自宅建地,九十二年底也已核准領回權狀,事後查詢此筆土地還是屬於機關用地,縣府既已核准縣民購回,表示不會再用到此筆土地,所以理應不該設定為機關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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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購回之土地右旁,也是民國七十二年才陸續興建的忠孝國宅區,當時為配合縣府建國宅計畫,於民國七十年時,也將國宅預定地內僅有四筆祖地獻出被徵收,如今購回之祖地也緊鄰國宅旁,因而祈望政府也能核准縣民這筆祖地也能變更為自宅建地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1
陳情人:
張○炎
陳情地點:
金沙鎮北九劃
段1426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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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坐落金沙鎮北九劃段 1426 地號土地因列為機關用地,致土地無法充分使用,公務機關用地未予價購或徵收,有損民眾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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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機關不予徵收此筆土地,應將本筆土地規劃為一般用地,不應因劃設為機關用地,使百姓無法有效利用其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2
陳情人:
林○輝
陳情地點:
金城鎮延平段200-1、202-1、203-1、204-1、214-1、215-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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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區界線為與現況自然地形為界,致使造成多筆畸零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3
陳情人:
許○印
陳情地點:
金寧鄉機場段1019、1020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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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筆土地未曾被軍方佔用,只因位於營區附近即被劃為機關用地,實有不合理之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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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未被佔用就不應該被劃為機關用地,而影響民使用權利,造成諸多使用上極大不方便。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4
陳情人:
洪○木
陳情地點:
金 城 鎮 城 字
2144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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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門縣金城鎮城字 2144、2142地號同列為「機關用地」數十寒暑。第2142地號土地於數年前,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併建築完成,純屬私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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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而,其隔鄰城字 2144號土地,迄今依然被劃為「機關用地」顯然依法不適。故請依法撤銷,並准予將其細部計畫之八米道路向左移緊貼其電信機構之圍牆方屬合理,以維週邊所有權人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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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處機關用地已無實際使用需求,建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應依回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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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道路用地左移乙節,查係細部計畫層級問題,建議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中研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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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9 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面積0.04公頃。
陳情編號:
逕15
陳情人:
台灣土地銀行
陳情地點:
金城鎮城段2650、2650-1、2650-2、2650-3、2650-4、2650-5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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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該計畫內容係將本行金門分行坐落土地由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區。查行政區之編定使用係以公務機關之使用為主,惟本行係屬金融營利事業,其土地使用無論編定為機關用地或行政區均與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目的相違,且不符合銀行使用需求,建請變更為銀行最適使用分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6
陳情人:
許○龍
陳情地點:
金寧鄉后湖村段8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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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目土地原為建地,於85年 1 月 25 日被變更為限制用地,望恢復原「建地」地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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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地雖為本人持有,但實際為本家族、叔伯等三代子孫所共同擁有,且為本家族世居后湖村唯一僅存之建築用地,望政府體恤民心,恢復原有建地地目,讓本族子孫得以活命生存空間。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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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目前為學校使用,且學校仍有使用需求,建議仍依編號變 1-60 案決議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17
陳情人: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陳情地點:
金湖鎮太武段498-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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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公車保養場遷建,需使用金湖鎮太武段國有土地二筆,唯該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須先變更為工業區始可使用,已函請國有財產局同意變更在案。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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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9 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面積1.32公頃。
陳情編號:
逕18
陳情人:
楊○友
陳情地點:
塘頭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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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未來發展及人口增長之需擬將排水溝以內變更規劃為自然村供民眾建築之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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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農業區為應未來發展及實際需要(現已興建廟宇乙棟)建議紅線內變更為自然村。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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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9 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符合縣政府所研提之變更原則,爰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變更「農業區」為「自然村專用區」,面積 公頃,並併入編號變3-1-03案辦理。
陳情編號:
逕19
陳情人:
金門縣文化局
陳情地點:
金城鎮城字6150、6015-8及6174(1)等三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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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鎮城字 6150、6015-8及 6174(1)等三筆土地為本縣二級古蹟「金門朱子祠」範圍,目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顯與實際用途不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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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予本縣二級古蹟「金門朱子祠」範圍,城字 6150、6015-8及6174(1)等三筆地號土地,併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以符實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20
陳情人:
金門縣政府
陳情地點:
工三-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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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檢討)案時,有關工三│三部份界線展繪未依樁誌點位展繪,爰提案訂正書圖。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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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部份保護區為工業區(面積0.0五公頃)及部份工業區為保護區(面積0.0六公頃)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21
陳情人:
金門縣政府
陳情地點:
工二-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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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二│七土地全部均為公有土地,選定於機場週邊地區係考量做地區之倉儲物流中心、簡易之傳統產業處理加工及批發零售等功能,開發方式由縣政府編列經費完成開發後進行招商進駐,惟規劃為工業區,僅得提供作為工業及其有關設施使用,與原規劃之定位不同,爰提案變更為倉儲批發專用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22
陳情人:
李○華
陳情地點:
金湖鎮湖新市段部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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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地號對面已屬『商業區』,為配合復興路整條之延伸並繁榮市場,以達到「地盡其利」之目標,變更此地段為商業區誓勢在必行。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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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周邊地區均為住宅區,且住宅區亦可作部分商業行為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逕23
陳情人: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陳情地點:
金城鎮水頭段第1-2、3、4、5、77地號土地,面積9410.9平方公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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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 89 年 2 月 1 日因應海岸巡防任務需要,奉行政院核准成立海岸巡防署機關,肩負金門地區海域巡防、港口安全檢查等工作,為強化海域執行、海洋資源保護、海上急難救助需要,亟需興建商港辦公廳舍大樓,以利遂行各項海岸巡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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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防係屬國防安全任務重要之一環,自政府實施小三通政策以後,外來人口增加,兩岸局勢緩和,民間交流頻繁,治安丕變,為維護金門地區周邊海域安全之重責大任及海岸秩序,與海洋資源保護利用,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局負責執行海岸巡防任務,防止走私、偷渡及滲透等情事,擬於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海岸巡防總隊水頭港安檢所現址興建該安檢所之辦公廳舍,本案廳舍興建為本署 96 年重大施政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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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並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警政、治安、消防等各行政機關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