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盧○票先生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保存區」(即清光寺)西側,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原編號第五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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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都委會為考慮現有道路系統及土地之完整性,將計畫道路北移,並劃設迴車空間,因該 8 米僅供道路底端宗教專用區出入,且該宗教專用區系不同於週邊住宅區、農業區,故該道路以無須再劃設迴車空間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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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決議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部份,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乙節,不符合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應負擔比例原則,請考慮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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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土地(龍潭 873 號)因原規劃單位現況調查時誤劃設為保存區,請考量一併解決,以免日後與寺方發生困擾。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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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將 迴 車 道部分劃設為 住 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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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帶 條 件 應提供負擔比 例 太高,請考慮降低負擔比例或補 救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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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土地(龍潭 873 號)誤劃設為保存區部份,請妥為修正。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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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併本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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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方案原則同意,惟為落實計畫之可行及維護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請就下列各點妥為處理,並提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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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縣政府查明非屬清光寺產權範圍之保存區土地,妥為調整分區(農業區或道路用地或住宅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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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迴車道部分同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相關規定妥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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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附帶條件有關回饋部分,請縣政府依該府所訂通案性回饋處理規定妥為辦理,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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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變更案應再補辦公開展覽,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該縣都市計畫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