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4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豐年段一小段478、479地號土地農業區為保存區(農禪寺)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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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41
案件id
MOIO6341-4-004-ba4ff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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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2月20日第55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5年2月10日府都規字第09570059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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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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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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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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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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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時,應將合法及違章建築概況、開發強度、防洪排水、交通改善措施、環境影響、開發計畫等,列為重要審查事項,嚴守保存區之規劃意旨,避免大興土木開發建築,並請臺北市政府提供細部計畫草案供審議參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重信、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復於95年3月2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95年5月12日府都規字第09578210900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並經彭召集人光輝確認,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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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基於本案土地屬洪水平原、關渡平原開發政策未確定及未整體檢討規劃,以及避免其他類似現有宗教寺廟要求比照辦理等因素,本案如必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者,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維持「保存區」,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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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請臺北市政府嚴守保存區之規劃意旨,避免大興土木開發建築,並以維護目前具有歷史意義之建築物及其必要性附屬設施為限,研提具體計畫內容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送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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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開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除應依前開決議文辦理外,請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以利後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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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關渡平原區域排水系統規劃,以及本案開發後對於區域排水之影響,請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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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實質規劃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交通規劃、景觀與環境維護、都市防災等,以文字敘述為主,請再補充相關示意圖,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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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景觀滯洪池位置、易致災地區與當地地形圖套疊據以規劃避難空間,以及具體交通改善計畫等,請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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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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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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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宗教寺廟之都市計畫變更,請臺北市政府儘量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避免個案變更造成法令適用疑義,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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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附表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