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台中市普華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黃○民
陳情地點:
台中市整體開
發單元一地區
(依據台中市
政 府 94.8.8
府 都 計 字 第
0940139941
號函函轉陳情
人意見辦理)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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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開發區是台中市 93 年 6月 16 日原後期發展地區公告民間開發 14 區中之一,係最早進入法定開發程序之一區,兩細部計畫案,因有四個開發商成立籌備會,為了公平合法及保障台中市民之權益,為避免將來其他 13 個開發商均要變更主要計畫,減少公設用地,增加利潤,降低社區服務水準,本案應有通案性之處理原則,故宜先撤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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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本開發區內地主參與不同重劃籌備會之同意文件,就屬「契約行為」或「委任行為」尚未釐清,台中市政府即草率接受「安和重劃區」申請之細部計畫及主要計畫之自行擬定申請案,有失公平,及圖利之嫌,降低公設用地損害全台中市民之利益應即撤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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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中市政府曾將本會細部計畫案與「安和案」併案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行政程序超乎正常的快,枉顧台中市民提升住的品質權利。將本會提出之細部計畫案全部擱置,且又替「安和案」提出主要計畫之變更申請,實不公平又不合理,應該從長計議撤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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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安和案」之主要計畫變更,實質降低公設 2.7%之用地負擔,開發商可增加約 5 億元之獲利,地主及台中市民卻要遭受生活品質降低之苦,實無公益及良心。應即撤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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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會再未經認定同意書屬「契約行為」或「委任行為」之前提下在錄案審查程序中被停止公展,「安和案」主要計畫變更案人數在審查中發生全區同意人數未達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須經全部地主三分之二之規定,更應停止審查撤回再審以示公平。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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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撤回「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一)主要計畫案」重審再議,並立即補足辦理本籌備會原申請「細部計畫」公展日期後,兩案併提台中市都委會重審,以示公平及合法,並保障台中市民之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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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台中市政府敘明本案係基於台中市都市整體發展及維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原則,為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及土地利用價值,修正計畫書圖並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重新報核,爰本陳情意見建議併審查意見主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