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6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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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361
案件id
MOIO6361-4-005-cbfe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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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及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30日聯席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4年6月8日府城計字第094010706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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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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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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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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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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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楊委員龍士、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委員萬順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94年7月14日、9月20日、10月18日、12月22日、95年1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5月23日府城計字第0950096532號函檢附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報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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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3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逕10案,因興建工程時程需要,已先行提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報由內政部核定在案,爰本計畫後續報請核定時,有關上開二案部分應予以剔除,以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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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內所載各項文字內容,在不違背審查意見旨意之原則下,同意由本會幕僚業務單位逕予檢核修正,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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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原則同意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補充之說明,並請將相關修正資料提請委員會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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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彰化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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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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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楊委員龍士、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委員萬順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94年7月14日、9月20日、10月18日、12月22日、95年1月23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5月23日府城計字第0950096532號函檢附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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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會同南投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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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彰化縣政府95年5月23日府城計字第0950096532號函檢附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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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意見(三)辦理情形1.有關彰化縣部分,查變更編號18、27、29、37等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均係建議維持原計畫,並未同意變更,應無適用該縣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情形,顯有矛盾,請彰化縣政府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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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意見(三)辦理情形2.有關南投縣部分之變更捐贈事項,依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並不同意依照彰化縣所定通案性回饋處理原則辦理,爰本計畫有關南投縣部分之變更捐贈事項,仍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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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意見(十二)後段部分,依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洽私立達德商工學校後,該校表示有關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將私立學校用地之容積率由160%調整為80%乙節,並不影響該校既有之建築與權益,爰本案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調整私立學校用地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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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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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彰化縣政府補送逾期人民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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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案變更森林公園用地為保護區乙案,維持原計畫,請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相關單位就本計畫發展定位、功能角色、未來發展方向、風景區發展願景等及計畫區內有關土地使用、觀光遊憩系統、旅遊型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自然環境保護、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系統、農村聚落保存及發展等課題先行協商,並配合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整體觀光發展計畫或經營管理計畫,於辦理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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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請彰化縣政府會同南投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修正資料到署,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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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風景特定區計畫性質,部分地區位於「參山國家風景區」範圍內,有關觀光遊憩資源與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對本特定區之土地利用型態之影響甚鉅,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依據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結論,補充關於本計畫發展定位、功能角色、未來發展方向、風景區發展願景等及計畫區內有關觀光遊憩系統、旅遊型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自然環境保護、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系統、農村聚落保存及發展等議題,以及有關觀光遊憩、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方面之課題與解決對策等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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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基於下列因素與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若涉及前開審查意見(一)有關整體規劃議題與課題,現階段確實無法釐清與處理者,原則建議暫予保留,俟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若屬於急迫性、較無爭議之個案性質者,則於本次檢討案中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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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從民國85年公告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至今,已近10年,時空環境已大幅變遷,計畫內容(草案)之相關資料老舊、原始之規劃意旨及檢討結果與現行實際發展情形、環境保育及相關觀光遊憩政策,尚有未盡周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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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90年成立迄今,已完成有「八卦山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計畫」等對八卦山風景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規劃,且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已編列預算,將於下年度賡續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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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應與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相關單位就本地區之整體規劃與構想先行研商,以利計畫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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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將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並請南投縣政府儘速訂定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變更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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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依彰化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之說明資料,本計畫僅有一處位於百果山地區內之乙種工業區屬於附帶條件之整體開發案件,請將上開乙種工業區實施開發辦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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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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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書表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部分,各地區檢討之項目不一致,係依現有計畫內公共設施項目檢討分析,應請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設用地之檢討標準」規定之項目及內容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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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請縣府補充本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經費、開發期程等相關資料,並針對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開闢之權責機關及開闢率偏低等衍生之重要發展課題,研擬妥適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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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成道路問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並將檢討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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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防災: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予以加強說明,並請補充說明關於本計畫區域內土石流潛勢災害之相關資料及防範因應措施,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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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本次檢討有許多地區依據現有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將本計畫部分地區指定為「地質管制地區」乙節,考量上開列為地質管制地區均係地質狀況很低或低利用潛力區,核屬需要,惟為避免引起當地居民之誤解與影響人民權益,建議照下列各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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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草案指定為「地質管制地區」部分,除住宅區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外,其餘建議調整變更指定為「地質應注意地區」2.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提增訂「第二種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容修正通過辦理,並請納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中,其修正後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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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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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討該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含妥善因應措施)地質鑽探資料,作好安全措施,並由地質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後,始得開發建築。」3.本案因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若經審議通過,請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規劃單位於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時,加強向民眾溝通與說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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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內屬於保安林之地區,未來開發如涉及國有林班地及保安林範圍內土地時,應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請縣府將本計畫保安林地區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俾供執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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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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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草案中有關「私立達德商工學校」乙節,因私立學校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應單獨另列一項,請縣府於本計畫審議通過報部時,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另請縣府查明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7點中有關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將私立學校用地之容積率由160%調整為80%,是否影響該校既有之建築與權益,並請彰化縣府於本案送請大會審議時,負責通知該校派員列席表達意見,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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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次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3、15、23等案,考量政府財政拮倨徵收困難、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實際使用狀況及當地農業發展與使用需求,原則同意將部分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又因本計畫區位於國家風景區範圍內,為避免對當地環境造成衝擊,並維護良好之景觀風貌,上開變更案之附帶條件為依彰化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提之建蔽率、容積率與建築物高度限制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修正通過辦理,並請納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中,其修正後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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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護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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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建蔽率最高以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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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土地禁止作為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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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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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附屬設施、(3)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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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項規定外,其餘仍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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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農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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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作農舍使用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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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禁止作為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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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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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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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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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項規定外,其餘仍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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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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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有關個案變更案件、現況人口、旅遊人口、公共設施開闢情形等相關統計資料僅截至85年底,建議更新至9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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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內有關之相關機關單位已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變更名稱(如前省旅遊局),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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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從民國85公告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至今,已近10年,本次檢討經核定實施後,請彰化縣政府視實際需要,接續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以利配合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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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原屬省訂計畫,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目前以聯合都市計畫方式辦理,考量彰化縣、南投縣政府對都市計畫之審議原則及回饋條件不盡相同,且提升行政效率,並符因地制宜原則,請彰化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考量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分開辦理,並研擬相關因應配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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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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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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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請彰化縣政府會同南投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修正資料到署,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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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風景特定區計畫性質,部分地區位於「參山國家風景區」範圍內,有關觀光遊憩資源與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對本特定區之土地利用型態之影響甚鉅,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依據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結論,補充關於本計畫發展定位、功能角色、未來發展方向、風景區發展願景等及計畫區內有關觀光遊憩系統、旅遊型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自然環境保護、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系統、農村聚落保存及發展等議題,以及有關觀光遊憩、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方面之課題與解決對策等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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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基於下列因素與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若涉及前開審查意見(一)有關整體規劃議題與課題,現階段確實無法釐清與處理者,原則建議暫予保留,俟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若屬於急迫性、較無爭議之個案性質者,則於本次檢討案中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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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從民國85年公告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至今,已近10年,時空環境已大幅變遷,計畫內容(草案)之相關資料老舊、原始之規劃意旨及檢討結果與現行實際發展情形、環境保育及相關觀光遊憩政策,尚有未盡周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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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90年成立迄今,已完成有「八卦山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計畫」等對八卦山風景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規劃,且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已編列預算,將於下年度賡續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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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應與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相關單位就本地區之整體規劃與構想先行研商,以利計畫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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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將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並請南投縣政府儘速訂定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變更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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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依彰化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之說明資料,本計畫僅有一處位於百果山地區內之乙種工業區屬於附帶條件之整體開發案件,請將上開乙種工業區實施開發辦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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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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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書表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部分,各地區檢討之項目不一致,係依現有計畫內公共設施項目檢討分析,應請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設用地之檢討標準」規定之項目及內容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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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請縣府補充本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經費、開發期程等相關資料,並針對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開闢之權責機關及開闢率偏低等衍生之重要發展課題,研擬妥適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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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原則同意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補充之說明,並請將相關修正資料提請委員會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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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成道路問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並將檢討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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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防災: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予以加強說明,並請補充說明關於本計畫區域內土石流潛勢災害之相關資料及防範因應措施,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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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本次檢討有許多地區依據現有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將本計畫部分地區指定為「地質管制地區」乙節,考量上開列為地質管制地區均係地質狀況很低或低利用潛力區,核屬需要,惟為避免引起當地居民之誤解與影響人民權益,建議照下列各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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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草案指定為「地質管制地區」部分,除住宅區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外,其餘建議調整變更指定為「地質應注意地區」2.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提增訂「第二種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容修正通過辦理,並請納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中,其修正後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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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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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討該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含妥善因應措施)地質鑽探資料,作好安全措施,並由地質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後,始得開發建築。」3.本案因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若經審議通過,請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規劃單位於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時,加強向民眾溝通與說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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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彰化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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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區內屬於保安林之地區,未來開發如涉及國有林班地及保安林範圍內土地時,應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請縣府將本計畫保安林地區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俾供執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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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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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草案中有關「私立達德商工學校」乙節,因私立學校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應單獨另列一項,請縣府於本計畫審議通過報部時,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另請縣府查明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7點中有關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將私立學校用地之容積率由160%調整為80%,是否影響該校既有之建築與權益,並請彰化縣府於本案送請大會審議時,負責通知該校派員列席表達意見,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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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次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3、15、23等案,考量政府財政拮倨徵收困難、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實際使用狀況及當地農業發展與使用需求,原則同意將部分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又因本計畫區位於國家風景區範圍內,為避免對當地環境造成衝擊,並維護良好之景觀風貌,上開變更案之附帶條件為依彰化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中所提之建蔽率、容積率與建築物高度限制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修正通過辦理,並請納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中,其修正後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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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護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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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建蔽率最高以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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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土地禁止作為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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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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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附屬設施、(3)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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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項規定外,其餘仍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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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農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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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作農舍使用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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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禁止作為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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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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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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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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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項規定外,其餘仍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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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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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有關個案變更案件、現況人口、旅遊人口、公共設施開闢情形等相關統計資料僅截至85年底,建議更新至9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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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內有關之相關機關單位已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變更名稱(如前省旅遊局),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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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從民國85公告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至今,已近10年,本次檢討經核定實施後,請彰化縣政府視實際需要,接續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以利配合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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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原屬省訂計畫,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目前以聯合都市計畫方式辦理,考量彰化縣、南投縣政府對都市計畫之審議原則及回饋條件不盡相同,且提升行政效率,並符因地制宜原則,請彰化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考量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分開辦理,並研擬相關因應配合之事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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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彰化縣政府依本部都委會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1
陳情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陳情地點:
員林鎮新林厝段390地號等9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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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該局業務擴增及八卦山救災需求,擬興建員林工務段辦公廳舍及公路警察中興分段辦公廳舍。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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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該 9 筆土地係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產權單純。本基地鄰近台76 縣八卦山隧道,基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公路警察局維護八卦山隧道安全及救災需求,區位適當,本府原則同意本變更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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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原則同意照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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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為員林鎮新林厝段390、391 地號等 9 筆土地, 面 積1.33587 公頃。
陳情案名:
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2
陳情人:
中州技術學院
陳情地點:
(變更綜理表編號第18案)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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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彰化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70 次會議,依其「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已同意回饋金 5%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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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該決議仍未針對本校土地不因變更而受有任何增值利益之實況,考量酌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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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校民 58 年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完成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登記在案,其宗旨以培養科技與人文並重之人才,造福社會人群之公一文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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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配合「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土地變更案,將原本供做教育使用之旱地七筆變更為文教用地乙節,本校確定上項土地之變更僅供作教育事業用途,並無涉及任何商業利益,且單純作為文教及規劃提供社區運動場所之公益用途,其地目只做實質之使用目的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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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校財團法人設立目的,為供應設備及經費做教育青年嘉恵學子之用,且立案章程第 8 條: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可歸彰化縣政府作為辦理教育事業之用途等規定,亦已告知公益回饋地方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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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土地之變更教育部亦據使用之事實核准在案;對本校上項土地變更為文教用地應納回饋金乙節,請貴會卓裁恵允免徵。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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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本校所有之員林鎮中州段 794 等地號 7 筆土地變更為文教用地免徵回饋金。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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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府訂有「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依該原則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應回饋 30%。復依該原則第 2 點第 2 項: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變更回饋比例之調整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能、人口成長、公共設施劃設及開闢情形,依前表之標準做上下 5%內之調整。本陳情案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70 次會(95年 3 月 29 日)討論,學校為公益文化事業,考量該校地處偏遠,公共設施匱乏,且提供社區運動場所之公益服務,具有準公共設施性質,因此決議:「為鼓勵私人興學,本案回饋比例同意調降 5%。」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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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酌予採納,惟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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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報請內政部核定前,應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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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捐贈事宜,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彰化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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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土地地號據中州技術學院列席代表說明,地籍重測後應修正為員林鎮中州段 794、795、891 、 895 、955 、 957 、958 地號等 7筆土地,請將上開資料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俾利查考。
陳情案名:
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3
陳情人:
天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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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為配合國家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擬於彰化市快官段及大竹段安溪寮小段等部份土地投資興建休閒觀光產業及觀光旅館,其中部分土地因位於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休憩區內,而休憩區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強度以建築物之建蔽率及簷高,不得超過 20%及二層樓或七公尺高為限,實有礙本計畫發展及與周遭土地之整體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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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准予列席都委會說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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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休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過嚴不利觀光發展,恵請同意變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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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鼓勵民間遊憩設施開發及整體觀光發展,同意放寬建蔽率至 40%,高度限制仍應維持,且必須經過地質技師等專業單位評估安全無虞,另應提供回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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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環境保育、地形、坡度、斷層等地值因素與本風景區觀光遊憩政策、整體規劃等課題,爰未便採納,俟縣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陳情案名:
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4
陳情人:
黃○如君等人
陳情地點:
花壇鄉白沙 坑 段394─275等 4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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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區地形陡峭,與相鄰接之道路落差甚大,不適宜作停車場使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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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涉及本計畫整體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計畫及策略,爰未便採納,俟縣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陳情案名:
三、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5
陳情人:
黃○紳先生等人
陳情地點:
員林鎮百果山都市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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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目前完全沒有遊客,已無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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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停車場預定地坡度太過陡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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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徵收將增加龐大的地上物補償經費及困擾。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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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涉及本計畫整體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計畫及策略,爰未便採納,俟縣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翁○燦先生
陳情地點:
八卦山森林
公園用地
彰化縣彰化
市南郭段坑
子 內 小 段
41-2、41-3
等地號面積
計 1146 平
方公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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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自民國 69年被劃為國家森林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函復:「該處目前無相關開發及徵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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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第 26條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立法院魏委員明○
陳情地點:
彰化縣員林鎮百果山地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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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員林鎮百果山地區雖屬於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內,但當地觀光發展未如預期效益,百果山地區都市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嚴格限制,使地區發展受到極大限制,更令當地民眾深以為苦,抱怨不已,請早日解除原有限制,以振興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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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林鎮員水路道路寬度前後不一致,因當地產業外移及觀光業不振,該計畫道路已無拓寬為 20 公尺的需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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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林鎮百果山地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予放寬,比照員林鎮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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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除本計畫百果山園區不得建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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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林鎮員水路位於都市計畫內(即山腳路以東)約 300 公尺部分道路,實無拓寬20 公尺必要,應修正為與計畫區外道路相同為15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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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土地管制要點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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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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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現堪現場部分建物已依20公尺退縮建築,且產權亦可能移轉他人,為免產生糾紛宜審慎評估,建議俟三通重製檢討再妥為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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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建議事項 1.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修正表第二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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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建議事項 2.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 23 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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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建議事項 3.未變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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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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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現況整體道路系統及功能仍有維持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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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縣府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整合該段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考量其權益後,做必要之處置。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3
陳情人:
寶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林滄敏立委)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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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社區延平段 4 地號劃為森林公園用地,應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4
陳情人:
林○智先生
陳情地點:
八卦山森林
公園用地
彰化縣彰化
市南郭段坑
子 內 小 段
66、67、68
、69、70、
71、72、73
、74 等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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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自民國 69 年被劃為國家森林公園用地,遲未徵收,以致權利受損。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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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適當比例之土地於政府,其餘則變更為其他建築用地,以利地方發展,並解決政府財政困難之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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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5
陳情人: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陳情地點:
田中鎮文武
段 183 等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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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業已取得該等地段地號聯外道路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 8 米計畫道路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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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東源地區範圍內文武段 183-1、187、188、197、198 等地號管理機關為田中鎮公所,同段 189 地號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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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東源地區範圍外文武段 183、184、192 等地號管理機關為田中鎮公所,同段 190、191 地號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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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時請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將上述土地、聯外道路納入「八卦山風景區觀光遊憩及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範圍內。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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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段原為垃圾處理場用地,申請變更為「公園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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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擬具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並徵詢環保機關意見再行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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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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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請田中鎮公所協商相關土地管理機關,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含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6
陳情人: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陳情地點:
田中鎮東源
段 25、30
等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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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解田中森林公園停車問題,建請將田中鎮東源段 25、30 等地號(國有地)土地部分用地為停車場用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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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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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陳情變更範圍之區位似不適宜,似該地區有實際需求後再行考量。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7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陳情地點:
彰化市南郭段坑子內小段 45-113及 45-152地號 2 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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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配合「國有土地整體規劃案」,案內土地已檢討無運用計畫,擬辦理土地發還在案,故請准予撤銷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案。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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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草案新編號 14(原編號:逾 3-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原建議變更「公園用地」為「保護區」乙案,建請准予撤銷變更,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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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9 月 28日 旭 逖 字 第0940001724號函)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8
陳情人: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東源地區道
路系統調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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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規劃道路係將本公司從中一分為二,因此本公司必須重新建置圍牆。此一工程除了會造成辦公大樓、員工宿舍、廠房及機械設備的拆遷和重建予以配置外,再加設警覺設施等,所費不貲且耗時費力,並亦造成營運及作業即大不便,相關損失甚鉅。而本公司南北兩側也都各有廠房機器設施,就算作其他各種調整也皆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再加上本公司北側與既成道路僅一牆之隔,何需再大費周章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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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陳情案為最佳可行方案,除可銜接既成道路(僅 20 多公尺距離),同時行經道路土地取得亦經鄰邊地主同意,且均無建物,工程工時耗費較少,有助於國庫支出節約,並對本公司影響降至最低,視為兩全其美方式。另未來環保公園建成,亦有助於周邊交通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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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盼實地勘察,了解實情現況,衡酌利害得失,取其輕,以節約國家經費支出,亦減少善良人民財物損失,圖兩全其美政策,實為人民之福。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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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依本公司86 年 4 月 15日陳情意見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9
陳情人:
立法委員郭○勇國會辦公室轉林○智先生陳情案(立委郭○勇國會辦公室94年8月19日勇北字第94081901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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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智先生兄弟共有之土地(彰化市南郭段坑子內小段 66 至 74 地號),民 69 年劃為國家森林公園用地,遲未徵收,以致權益嚴重受損,陳情人願意捐贈適當比例之土地予政府,其餘土地則變更為建築用地,以利地方發展,並解決政府財政困難之窘。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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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土地,自民國69 年被劃為國家森林公園用地迄今尚未徵收,建請變更為其他建築用地或儘速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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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逕10
陳情人:
彰化縣消防局
陳情地點:
員林鎮新林厝段381地號5889.20平方公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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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卦山隧道狹長,現僅臨時編組派遣消防隊員二名、消防車一部分別進駐西洞口行控中心,惟在消防救災救護上恐有緩不濟急之情事,車流量日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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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彰化縣消防局成立八卦山隧道消防隊相關建物興建時程,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防救災之需要,同意照消防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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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係為配合彰化縣消防局成立八卦山隧道消防隊相關建物興建時程,具有時效迫切性及防救災之需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