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7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71
案件id
WxopE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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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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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20日第19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5年1月2日府城規字第094006731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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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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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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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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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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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月24日、95年2月21日、95年4月28日及95年5月23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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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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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3案部分,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陳情範圍土地已有建物,變更為住宅區並不影響吳鳳技術學院校區之發展,故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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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5案部分,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請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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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請補充民雄頭橋地區計畫人口統計與成長推估及本計畫區公、私有土地詳細產權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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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計畫之親山親水及景觀綱要計畫內容應融入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以凸顯該綱要計畫之周延性,請妥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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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7、11、17、21案,因涉及開發方式之變更與行政院函規定,為求計畫之公平及完整性,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0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就該土地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再續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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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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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民雄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74年2月9日,期間於86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566.43公頃。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4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1.3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85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3.6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1.2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8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8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27公頃)、綠地(面積7.06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99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0.9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請縣政府針對「機四」機關用地(已移防之舊有營區,面積9.8138公頃)、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9、20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4案等,妥為考量調整補充公共設施並研擬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補辦公開展覽及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會討論。二、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四、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六、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一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7年原計畫年期民國94年即將接近,故由本次開始作業時間後推25年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參據南部區域計畫調整為民國110年。
2三都市防災綱要計畫無新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四親山親水及景觀綱要計畫無新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六環境保護綱要計畫無新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請縣政府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5七大崎腳段大崎腳小段34-1、34-5地號農業區(0.3239)自來水事業用地(0.3239)依自來水公司「嘉義系統—民雄大丘園四千噸配水池工程計畫,為符合使用,變更農業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34-1地號:
568m2。
34-5地號:
2671m2(假分割)。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八興中國小西邊農業區農業區(0.6470)學校(文小)用地(0.6470)興中國小目前欠缺活動中心用地,但目前校地已無空間可使用,變更農業區為學校用地。查本案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不符,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請嘉義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農業區(15.6784)住宅區(開發許可區)(15.2761)道路(0.4023)配合大丘園地區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園,本案變更協同中學附近農業區為住宅區(開發許可區)以補充減少之面積。7十協同中學以東、以南、特II道路以南農業區(1.5933)綠地(1.5933)為避免住宅區出入道路影響特II號道路與(1)號道路重要道路交叉口,劃設10m隔離綠帶,以形成適當阻隔,並塑造良好都市景觀。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發要點」辦理。
附帶條件:
應於五年內申請開發許可並核發建造執照,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應恢復原計畫。
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相關規定住宅需求面積,應依據未來25年人口推估數予以計算。本案請嘉義縣政府詳細分析後如確有增設住宅區需求時,應整體考量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劃設住宅單元並配置必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工業區(0.3673)綠地(0.3673)為求1號省道兩側景觀諧和,配合設置10m隔離綠帶。以一般徵收取得。
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若需釋出部分農業區供建築使用,亦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可供遵循辦理,無須再另訂定開發許可要點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8十一機一、停二、市一機關用地(0.1792)停車場用地(0.1711)市場用地(0.2090)住宅區(0.4286)停車場用地(0.0981)道路(0.0326)9十二停三、市二停車場用地(0.0862)市場用地(0.2162)道路(0.0198)住宅區(0.3222)該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多時尚未開闢,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1.應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於施工完成並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後,住宅區始得發照建築。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開發完成,否則應恢復原計畫。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10十三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為「住一」地區:
1.文中二以北,7號計畫道路北側。
2.大丘園地區,14號計畫道路西南側兩處。
3.3-1計畫道路以南。住宅區(6.6976)住宅區(再發展區)(6.6976)原計畫為配合取得二高聯絡道等重大建設所劃設之住宅區部分為既有住宅聚落,為促進該地區發展及土地利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應劃定再發展區,排除於整體開發範圍之後,並得以個別建築開發之方式。且另訂定獎勵規定鼓勵以整體開發之方式辦理。取消原附帶條件。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要點」辦理。
本案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第二高速公路聯絡道路工程計畫,變更農業區(127.81公頃)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擬定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迄今仍未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今擬變更該附帶條件為「開發許可區」及「再發展區」等方式取代之,由於其開發方式之變更涉及行政院函規定,故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就該土地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再據以辦理,本案如於下次通盤檢討前未完成開發,應依本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妥適。
住宅區(96.3010)住宅區(開發許可區)(96.3010)原計畫為配合取得二高聯絡道等重大建設所劃設之住宅區,經過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後,雖財務可達收支平衡,但由於區段徵收土地面積廣大,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整體開發之難度較高,執行不易,加上近年公部門財政困難,故變更為得由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公共設施,以分期分區方式促進土地之利用。
11十四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為「住一」地區住宅區(17.8859)公園(17.8859)考量大丘園地區部分住宅區地形坡度起伏大,基於建築安全、環境保護之考量,以維持原地形地貌為原則變更為公園。
取消原附帶條件。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發要點」辦理。
除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案。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住宅區(2.7702)道路(2.7702)針對開發許可地區,為避免各開發單元間發生交通系統銜接問題,於本計畫中劃設主要道路,道路寬度以12~15公尺為原則。
住宅區(1.9399)道路(0.6296)道路(1.9399)住宅區(開發許可區)(0.6296)依重要道路直交之原則,調整(7-1)號計畫道路與特II道路直交(特II號道路以南之路段)。
住宅區(2.1393)學校(文小)用地(2.1393)考量文小服務範圍及區位,於大丘園地區劃設一處學校用地供小學使用。
12十五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已訂修(增)訂詳表6-4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
13十六37-12M部分路段拓寬農業區(0.0830)道路(0.0830)配合嘉義縣政府改善37號計畫道路平交道設置立體交叉,為避免高架路面之設置影響現有建物之出入,兩側各預留寬4公尺作為側車道之道路用地。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故不予討論。
14十六5-22M部分路段拓寬農業區(0.0496)住宅區(0.0093)商業區(0.0228)道路(0.0817)配合現有5號計畫道路之高架路面拓寬,為避免高架路面之設置影響現有建物之出入,兩側各預留寬4公尺作為側車道之道路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十八協同中學西側墓地農業區(1.9594)墳墓專用區(1.9594)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陳情義興段373、375、380等地號地目為「墓」,既成墳墓應變更為墳墓專用區,以符合墳墓使用之事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16十九特II道路截角農業區(0.0038)住宅區(0.0036)工業區(0.0046)道路(0.0120)特II道路截角。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7-1)號道路(特II號道路以北之路段)道路(0.4832)農業區(0.4696)農業區(0.4832)道路(0.4696)依重要道路直交之原則,調整(7-1)號計畫道路與特II道路直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8-鴨母坔排水溝住宅區(0.7841)農業區(0.8737)工業區(0.0806)道路(0.0091)河道用地(1.7475)配合鴨母坔排水整治。陳情意見(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民雄工業區北側四米人行步道道路(0.0085)住宅區(0.0085)原為民雄工業區整體開發之工業住宅,納入都市計畫加繪四米道路,因地籍未依都市計畫樁位分割,以致誤為住宅區核發建築執照。
陳情意見(逾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機四周圍北斗段255-3地號等12筆住宅區(0.1871)機關用地(0.1871)北斗段255-3、258-1、258-4、260、部分262(如分割線),福南段5-1、8、9、11-1、71、77、79共十二筆為陸軍第八五七0部隊所需場地,土地權屬公有,為符合管用合一,變更為機關用地。
陳情意見(2)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21-民雄工業區(21)號道路延長銜接大丘園地區道路系統工業區(0.1482)住宅區(0.0162)道路(0.1644)考量大丘園地區居民通勤需求,延長(21)號道路至民雄工業區銜接大丘園地區道路系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工業區工業區(273.4973)乙種工業區(273.4973)為顧及合法廠商權益,並兼顧鄰近環境品質,將工業區指定為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之乙種工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現行都市計畫)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條文修訂配合內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號令發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一)住一(本次檢討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如將來擬定細部計畫劃設足夠之公共設施時則上述之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二)住一之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寬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住一-一(本次檢討由頭橋金世界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住二(原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一)住1-1(第一次通盤檢討由頭橋金世界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住2(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原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三)住宅區(開發許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其最小規模、公共設施比例等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發要點」規定辦理。
(四)住宅區(再發展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個別開發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整體開發則依提供公共設施比例予以容積獎勵,其申請方式、最小規模、公共設施比例、獎勵額度等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要點」規定辦理。1.取消原住一規定2.增訂住宅區(開發許可區)及住宅區(再發展區)維持原計畫條文。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間,除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其土地使用及建築物應以倉儲米毇、雜糧、果物、蔬菜及輾製加工米榖雜糧為限。惟需防患噪音、空氣污染、臭味等,以免影響鄰近之居住品質。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學校改制後配合修正項目名稱為「私立吳鳳技術學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國中以下40%150%高中(職)40%200%私立協同中學40%200%私立吳鳳工商專科學校40%250%文大用地40%250%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國中以下40%150%高中(職)40%200%私立協同中學40%200%私立吳鳳技術學院40%250%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十五、墳墓專用區專供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配合農業區之變更,原為民間申設之合法墓地,應由民間投資興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建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六、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建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1.修正編號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公告廢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1.修正編號2.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十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如下:
(一)退縮建築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墮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增列嘉義縣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1.修正編號2.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發要點開發要點內容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所稱開發許可區係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預估民國92年至民國117年所需都市發展用地,以開發許可方式控制土地開發區位與規模。申請人得依其土地利用需求,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及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於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以及公共設施工程興闢或用地捐贈後,再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規定建築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二、申請開發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30%以上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三、申請開發之土地區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需在10公頃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劃定之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範圍,其中部分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10公頃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分整體規劃。
(二)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三)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四、每一申請案範圍應提供不低於申請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其中應包含【附表一】所規定之「配合開發許可區整體開發之主要公共設施」,其面積不得低於申請總面積之30%,該範圍得不與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相連接,但應位於【附圖一】同一開發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五、每一申請案應以【附圖二】為細部計畫配置原則,其公共設施比例及區位,得視情況並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同意後,酌予調整。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六、每一申請案所開發之公共設施,應依附表備註欄內之規定完成後,始得領取建造執照。其中應負擔之工程興闢費用得視實際情況,經嘉義縣政府同意後,全部或部分改以代金,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交嘉義縣政府。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七、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八、開發地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系統,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九、開發地區內應提出給水及供電系統計畫,並自行負擔其費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十、開發地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設施。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十一、開發地區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相關規定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且挖填之土方應保持平衡為原則。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十二、申請開發者應檢附下列事項向嘉義縣政府提出申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1)申請書、申請開發範圍土地清冊、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2)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3)開發規劃單位之基本資料、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4)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及相關事項。
(5)捐贈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代金繳納計算表,其中捐贈土地者應檢附指定捐贈公共設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捐贈同意書等。
(6)其他必要事項。
十三、上開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定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十四、如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經開發者與嘉義縣政府雙方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十五、所劃定之住宅區(開發許可區)未依本要點申請開發前,得為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前之原分區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
附表一配合開發許可區整體開發之主要公共設施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公頃)備註文小六2.1393文中一3.9483應完成用地捐贈綠地1.0792公共設施用地公園17.8859特I1.7353特II16.2280道7-11.2668道131.8069道路道13-21.2737應完成興闢工程及用地捐贈總計47.3634註:本表所列公共設施配合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闢辦理,且應完成備註欄內之規定後始得領取建造執照。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10,11案刪除。九、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再發展區)開發要點開發要點內容初審意見一、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二、本要點所稱之再發展區乃指本計畫劃定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土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三、私人辦理再發展區土地開發可採整體開發或個別建築開發方式辦理,惟採整體開發地區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四、再發展區土地開發,以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自行辦理為主,並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五、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0.2公頃。
(2)申請者需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書提交「嘉義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
符合上述規定後,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單位申請開發建築。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六、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3)發展現況分析。
(4)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5)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6)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7)事業及財務計畫。
(8)實施進度。
(9)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七、再發展區土地申請開發之獎勵及管理內容如下:
(1)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左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但獎勵後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容積率獎勵額度公式:
V=V0*(1+(V1-0.1)+V2)V0=基準容積率(住宅區為120%)V1=提供公共設施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20%)(V減去0.1,係因為基地內本身至少應自行留設10%的出入道路,不列入公共設施之獎勵)V2=採整體開發之獎勵係數值(訂為0.2)(2)申請採行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住宅區之規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八、再發展區土地整體開發需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其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再發展區面積20%,該項公共設施用地於開發完成後,其土地權屬應登記為縣有或鄉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九、已適用本要點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得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1案刪除。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一、土地標示農段524地號二、陳情人賴榮泉一、民國74年劃設為計畫道路用地,迄今逾20年未徵收,致長期土地使用及處分受限制,嚴重影響人民之權益。二、既未徵收使用,顯該政策已不符社會之需求,長期限制人民財產權,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對於非必要公共設施應變更其使用。於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影響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未便採納。
2.一、土地標示南段地區二、陳情人曾哲生一、位鐵路以西、頭橋工業區之北的興南段土地,現劃設30米及40米的計畫道路,然迄今並無連結工業區道路,顯有不妥。二、為增加工業區物流之便捷及勞動人口之疏通,應利用本次檢討機會,追加都市計畫範圍,以增進地區之繁榮及工業區之發展。追加都市計畫範圍(如附圖紅色顯示地區)。未便採納,俟將來有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時再議。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一、土地標示文段888地號二、陳情人黃陳慈昭一、於民國79年變更為學校用地,至今已15年餘,並無使用之需。二、吳鳳技術學院校門已遷移多年,更無使用此地之必要。將學校用地恢復為住宅用地。請縣政府洽吳鳳技術學院查明,該陳情範圍是否為套繪錯誤及該校有使用之必要性並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4.一、土地標示樂段554,556~570,597,598地號二、陳情人何俊霖等5人一、經劃定為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至今尚未徵收開闢,阻礙地區發展,影響土地使用權益。二、該機關用地供興建鄰里活動中心、村里辦公室使用。但經查現已於民雄鄉福樂村新生一街1號設置活動中心及福樂村辦公室,本機關用地自無設置之需求。將機三、停四及4米道路(合計2352m2)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整體開發方式共同負擔公共設施。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5.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義興段934等30筆土地ㄧ、該土地於74年2月9日被編定為乙種工業區20於年來該地並無設廠。二、該地週邊相鄰土地通盤檢討已編定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惟獨申請人土地仍為工業區,依目前都市發展現況條件已不適於編定為工業區。
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或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