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7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71
案件id
XFrDF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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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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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7月24日第321次會、93年11月25日第336次會、94年8月18日第345次會及94年9月29日第34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5年2月13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0695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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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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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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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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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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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楊委員龍士、邱委員文彥、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22日、95年5月26日、及95年6月5日召開3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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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將土地權利關係人於計畫書詳予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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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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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邇來,台北縣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之變更案,雖可依循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惟多為處理閒置工業區土地之個案變更,缺乏都市整體發展考量,為因應國內產業結構變化與發展並有效利用土地,請本部營建署對工業區變更之相關規定通盤檢討評估就日後辦理工業區變更之審查與原則方向研提具體意見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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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近年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並將辦理情形及審議結果資料彙整後,送本部營建署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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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計畫內容部分,原則同意縣政府所提擬修正變更計畫圖說(如附圖)。二、第Ⅱ區變更範圍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雖尚未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協議事項,惟本案之變更係依本部90年6月21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08897號函示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考量本案變更之公平與合理,故建議有關第Ⅱ區部分,其將來開發方式、自願捐贈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留設等均應參照前開規範之規定,請該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為訂定及劃設。三、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對鄰近交通之衝擊影響及其具體因應策略、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如何因應請縣政府詳予分析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四、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擬訂定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其理由為何?請詳予分析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五、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及其處理情形,請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六、為期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及避免公共投資浪費,縣政府有否於本案檢討變更時,妥為研訂公平合理之土地使用競爭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或其他附帶事項,請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七、本案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部分,請將處理情形資料詳予彙整,及將依該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部分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敘明納入計畫書。八、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詳予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九、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十、本案將來開發時,有關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區位、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交通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高度及環境景觀等,請妥予規劃設計,以提昇本地區之環境品質。
十一、為確保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請縣政府詳予補充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情形資料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十二、本案將來開發時,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三、請縣政府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以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為優先考量。
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原計畫一欄,應請就原計畫內容詳予載明。
十五、審核摘要表部分: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一欄漏列,請補正。
十六、以下各點請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一)計畫書內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圖。
(二)計畫書內請補充本案鄰近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及示意圖說資料。
(三)請補充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等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四)請提供為何難以依原計畫辦理細部計畫評估分析資料。
(五)本案公私有土地權屬、面積比例及分布情形。
十七、計畫書、圖之製作,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八、因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