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7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71
案件id
uReWv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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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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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9月7日第14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5年4月30日府城都字第095270068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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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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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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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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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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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珩、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6月20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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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雲林縣政府補充本計畫都市防、救災據點及路線等詳細具體內容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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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雲林縣東勢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72年6月21日,期間於80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33.83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9,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8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0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公頃)、綠地(面積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8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0.2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因本計畫外圍均為農業區,故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四、爲符合實際使用,將「機四」機關用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五、本計畫案名與台中縣轄之「東勢都市計畫」相同,爲避免混淆不清,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雲林縣東勢鄉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六、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變一計畫目標年民國92年民國100年原計畫目標年至民國92年,即將屆滿,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修訂計畫年期調整延長至民國100年。參據中部區域計畫(草案)調整為民國110年。
二變二東勢國中西側8公尺計畫道路及水溝北側4公尺人行步道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水溝北側8公尺計畫道路,至該處時縮減為4公尺人行步道,現鄉公所已先徵得地主同意將該4公尺人行步道拓寬為8公尺並已施工完成,故配合現況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
本案道路拓寬土地使用同意書詳附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三保存區商業區(0.03)保存區(0.28)宗教專用區(0.31)1.該變更範圍內之土地產權係屬賜安宮所有,現該宮為興建文化大樓,惟三筆土地位於商業區,故配合該宮整體發展之需要,將其產權範圍內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另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原計畫保存區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備註:商業區部分之變更地號為東勢鄉東南段第六八九、六九○、六九一之二等三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五計畫區西南側原台糖鐵路農業區(0.26)水溝用地(0.01)道路用地(0.27)該臺糖舊鐵路全線業已拆除,除本段因尚未變更為道路用地而未能興闢道路外,其餘路段鄉公所已全部興闢,為使該道路系統能全線暢通,故將該段臺糖廢棄鐵道用地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變更,故除請該府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變七工業區工業區(1.77)乙種工業區(1.77)本計畫屬鄉街計畫,且工業區位於住宅區間,為維護住宅區之生活環境品質,故將該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本計畫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盡合理可行,宜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九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針對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以引導全計畫區做有計畫、有秩序之發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原計畫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
九變十一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防止都市區域性重大災害之發生及蔓延,並提供疏散、援助、避難、復舊之機能,應於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考量,故增訂都市防災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十四機八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01)機關用地(0.01)消防隊現有土地已不敷使用,且其北側土地(原農業區)地主願無償提供用地供消防隊使用,故配合將該用地範圍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人1變電所南側農業區(0.10)電路鐵塔用地(0.10)台灣電力公司現有鐵塔座落於農業區內,為確保供電及公共安全需要,亟須辦理價購取得產權,故配合電塔現址調整變更。
備註:變更地號為東勢鄉東北段1108-1、1109-1、1110-1等三筆土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變更,故除請該府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展條文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本計畫區計畫人口9,000人,住宅區面積60.95公頃,商業區面積2.94公頃,以每人50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140﹪及商業區220﹪,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180﹪及240﹪。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三點修正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1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40﹪。」。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六: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並應採屋內型建築及加強綠化。九: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並應採屋內型建築及加強綠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展條文縣政府核議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國小、國中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十二:國小、國中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十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健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彎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健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彎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台彎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公告廢止,故將條文修正為:「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據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依據。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內容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代理院長:蔡孟宏住址:632雲林縣虎尾鎮新生路74號陳情範圍位於東勢鄉中心附近,東勢鄉公所西側縣158號道路(東勢西路)南側土地,陳情範圍土地屬雲林縣東勢鄉東南段807、807-1、808、809、812、813、814、815等八筆地號土地範圍,面積為8211平方公尺。一、爭取設置東勢院區,擴大服務雲林沿海地方民眾,提升地方醫療水準,為雲林沿海地區(東勢、台西、麥寮、四湖、口湖、褒忠、元長等鄉鎮)提供更完整的醫療服務,讓雲林地區民眾不需要再奔波到大都市,而能夠就近獲得完整的醫療照顧。二、東勢都市計畫刻由貴部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審議作業,本院為加速辦理東勢分院設置時程,特向貴部陳情懇請貴部准予配合本院東勢分院設置計畫用地需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一、請求貴部准以陳情範圍辦理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作業二、本院陳情範圍願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及設置足量之必要性服務設施、公共設施及公益性空間以及先行與地方政府簽訂上述協議約定文件。本案暫予保留,請雲林縣政府重新補辦公開展覽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