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3月3日旭迢字第0950000586號函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1、
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公園段 765-1、765-2、766、
629-2、629-6、765、765-4、765-5 地號。2、門牌號:台南市北
區成功路22巷3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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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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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考量地方整體發展需求,配合提供各級政府所需土地,均不遺餘力。惟地方政府在都市規劃時,亦應以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為前提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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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陸軍兵工配件廠位於北區行政區三核心範圍內,部分(1 公頃)規劃為商業區,部分(1.36 公頃)規劃為古蹟保存區,部分(1.75 公頃)規劃為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部分(5.64 公頃)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規劃為道路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營區(0.91公頃)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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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此為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所明定,同法第 44 條、45 條,道路系統、停車場、加油站及公園亦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配置,案內將台南供配站用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停車場(停 20)」,在緊鄰加油站、郵局、古蹟保存區、公園國小週邊,因道路系統未形完善,未來將造成該地區交通混亂。且公園用地(公 66)亦因中密度住宅區阻隔,造成景觀視覺不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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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小 14(立人國小)、文小 15(公園國小)、文小 18(成功國小)等用地規劃,在鄰近週邊大部分規劃供作商業行為及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下,有無必要再開闢文小 15、文小 18 用地,深值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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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現況為聯勤台南留守業務中心及國軍台南市福利站使用,負責台南地區軍、榮(遺)眷之軍眷服務及國軍部隊福利品申請與配貨作業,現址位置適當,且符合土地使用內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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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下列異議書及申請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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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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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公園(公 1)變更為多目標使用,運用廣大用地闢建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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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規劃之商業區於開闢興建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並留設及規劃相當空間作為停車場使用,以使該核心區永續經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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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陸軍兵工配件廠規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建議向南延伸規劃,俾與商 114(附)商業區連貫,並就該區整體商業行為律定使用項目。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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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南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