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9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城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91
案件id
5lxHR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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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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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04日第16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5月4日府城計字第09500824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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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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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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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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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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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謝委員政穎、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7月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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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及請該府依照所訂「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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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計畫年期應調整為110年。二、請妥為補充計畫目標、都市發展定位願景及發展構想,作為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原則,又為提昇鄉村風貌特色,有關鄉村建築色彩、造型、休閒農業、有機農園及綠化生態農村等參考模式詳加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周延。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7,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0.09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0.84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9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據縣政府稱本計畫係屬鄉街型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四、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並建議縣政府朝人工溼地、有機推肥等方向規劃,俾減少地表水之流失,改善雨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問題。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六、本計畫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84年民國100年現行計畫以民國84年為計畫目標年,惟現已屆滿,而計畫人口及土地使用多未達計畫目標,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00年。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修正事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計畫區北側之運動場運動場用地(3.60)公園用地(3.60)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計畫區得免設運動場,且現況尚未開闢。二、為使土地利用經濟有效,反應地方之需求,得作運動公園、社教用途、停車場、兒童遊樂場使用。
※附帶條件:公園用地,指定得作運動公園、社教用途、停車場、兒童遊樂場使用,並於開發時提整體規劃報縣府核准。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修正事項:附帶條件修正為:公園用地,指定得作運動公園、社教用途、停車場、兒童遊樂場使用,並應於開發前提整體規劃報縣府核准,且優先規劃作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使用。
三兒(二)北側住宅區(0.11)電信事業專用區(0.11)為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
※依地籍範圍變更,變更土地地號為東城段473地號。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機房基地坐落現況檢視結果,變更面積應修正為0.08公頃。
四台糖鐵路鐵路用地(0.17)綠化步道(0.17)台糖鐵路現已廢除,原鐵路用地已喪失其功能。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修正事項: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綠化步道(兼作自行車道)」。
五機(四)機關用地(機四)(0.31)電力事業專用區(0.31)為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修正事項:為統一名稱,故修正為「電力專用區」。
六計畫區東南側工業區工業區(5.58)乙種工業區(5.58)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並依現有之工業性質指定其用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七號道路南側農業區(0.45)道路用地(0.45)七號道路係本鄉主要聯外道路之一,故配合西濱快速道路之闢建,將原計畫十二公尺拓寬為二十公尺,以符未來需要。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考量道路拓寬延伸性、安全及綠美化,請將7號道路向西延伸至計畫區外部分,以虛線標示路寬20公尺,並請妥適規劃7號道路東端銜接路口及配置綠帶系統。
八古嚴禪寺農業區(0.70)宗教專用區(0.70)寺廟非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特定建築物,且該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設立並領有登記證,寺廟面前臨重劃道路,其產權為公所持有。
※.臺山段115、116、117-2、118等四筆地號。
請縣政府查明建物現況與土地權屬套合情形詳予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九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研擬防災疏散路線及防災據點。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配合發展現況、本次檢討結果及法令規定予以增訂。
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註: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為簡化條文,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第二、三、四點修正如下:
1.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2.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3.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二)為統一名稱,將「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電力事業專用區」分別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及「電力專用區」。
(三)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提昇環境品質,故將第七點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
(四)有關「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已於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故將第十點「----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乙辭刪除。
(五)有關舊市區再發展及整體開發,已有「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範可資應用,故為簡化條文,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第十三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