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01-審議事項-第3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部分商業區為觀光遊憩區、機關用地,部分商業區使用項目;部分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觀光遊憩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觀光遊憩區;部分停車場用地為觀光遊憩區、公園用地;部分市場用地為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部分加油站專用區為公園用地;部分港埠用地為觀光休閒專用區、公園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綠地;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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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01
案件id
MOIO6401-4-006-a42fc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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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29日、9月30日及10月24日第87、90及9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府建都字第09402774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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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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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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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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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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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李委員素馨、邱委員文彥、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94年1月17日前往現地會勘及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因李委員素馨出國研修期間,不克續任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改由張委員珩接任並於95年5月25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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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高雄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並製作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報部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開會通知並請副知其他專家委員,歡迎參與提供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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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興達漁港擬朝向觀光休閒及遊艇產業等多功能發展,建請縣府詳予考量是否應納入近海漁業養殖功能,以維持興達港應有之漁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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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請縣府應以區域觀點審慎思考興達漁港再發展之功能主軸為何(觀光休閒、漁港或遊艇碼頭功能),並詳予考量依興達漁港之區位及環境條件,發展上開多元功能之適宜性,並請配合南部區域計畫內容,從區域計畫之觀點,研提興達港轉型後最佳之發展定位,及具體可行之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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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目前縣府對興達漁港再發展之功能定位,與鄰近台南市黃金海岸之功能似多有重疊,本案應如何創造出有別於其他類似漁港之功能,突顯其特色及吸引人潮,亦請一併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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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土地權屬係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管有之國有土地,有關興達漁港再發展之功能定位,應請縣府與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妥為溝通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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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補充本案擬變更後之觀光遊憩區及產業專用區具體之開發計畫或BOT招商計畫內容,以瞭解本案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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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都市防災計畫應再參考高雄縣地區防災計畫內容,整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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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補充本案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之地理位置及區位圖,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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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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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部分:有關計畫案名、整體發展構想、計畫影響分析、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及交通影響評估、公共設施、都市防災計畫等部分,原則同意照高雄縣政府95年5月1日府建都字第0950100912號函送處理情形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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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響效益分析:請補充本案開發後可引入之居住人口、就業機會,並請將本案計畫影響層面,擴大至高雄縣全縣範圍,補充相關影響效益分析,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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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設計審議: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9點有關產業專用區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須經「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未避免爾後產生建築開發業者刻意將申請基地面積分割至1000平方公尺以下,以規避都市設計審議之情事,建議刪除「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將產業專用區全區均納入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適用範疇,以確保縣府擬藉由都市設計審議要求留設適當比例之公共開放空間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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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改善措施:本案擬採提高客運使用強度方式,改善交通壅塞情形應屬可行,惟考量南部地方環境特性,民眾仍應以自行駕駛小汽車前往居多,建議應須預先於週邊地區規劃適當之接駁停車場地點,或於舉辦大型活動期間,以租用方式或協調民間提供臨時停車場所,方便民眾停放自用小汽車並搭乘接駁公車前往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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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域競爭與整合:除安平漁港外,建議將鄰近類似性質之遊憩資源納入整合分析,另相關之旅遊線整合配套措施,亦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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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救災道路、及車行動線:本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廣場後,是否影響未來緊急救援或救災之車行動線及功能乙節,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交通規劃雖採人車分離構想,將道路變更為廣場、綠地後主要提供行人通行,但未來需緊急救援、救災時,仍可作為防救、災道路提供車輛通行,爰建議應將上開緊急防救災道路系統及交通動線以示意圖標示(另以虛線標繪與實際道路區隔),以利後續細部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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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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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95年5月1日府建都字第0950100912號函送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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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點:有關觀光遊憩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係屬誤繕,應請依照縣都委會審決內容,觀光遊憩區建蔽率應修正為不得大於「20%」,容積率應修正為不得大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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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6點:本點所列乙種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多有不符,建議將本點乙種工業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刪除,並應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惟其中如有特定指定用途者,得予以載明,以利執行。並請研提修正後要點內容,逕提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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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7點: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遠洋漁港轉型需要,本點內容擬修正變更為「港埠用地為提供船舶停靠、休息、保養、檢查、卸魚、下水,以及供停車及船具整備使用。」,原則同意,惟請將本點變更前後條文內容增列於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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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9點:本點有關產業專用區之規定,併審查意見(三),將「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乙節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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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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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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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中預定完成期限請依經費來源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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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請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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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後續辦理事項: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