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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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MOIO6411-4-005-83e12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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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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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12日第32屆第3次、94年9月8日第32屆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4031671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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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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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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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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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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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珩、賴委員碧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2月27日、95年4月28日、95年5月8日及95年7月24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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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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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案(二)新增案(三)鎮公所建議再討論案(四)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機關團體向縣政府陳情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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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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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有關該府於專案小組所提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停車場用地乙節,據該府說明因現況已有建築物,故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除採納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建議變更案(如附圖1)外,其餘不足部分,」乙段刪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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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部分,雖經東勢鎮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鎮因屬921震災災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建地不但面積狹小且至今尚未重建完成,建議維持原計畫,以免影響民眾使用、重建速度及建築管理。惟為鼓勵增加留設開放空間,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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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將計畫書「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五)2.(7)內容修正為「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以整體設計為原則。」,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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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為補充修正計畫書所載有關人口成長及預測、都市防災臨時避難場所、環境地質、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六之變更理由等事項,並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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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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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東勢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44年發布實施,原計畫面積282.96公頃,於民國64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並於64年6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0年辦理一號計畫道路附近擴大變更都市計畫並於70年12月發布實施及於86年2月發布實施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面積1056.2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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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名與雲林縣轄之「東勢都市計畫」相同,為避免混淆不清,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台中縣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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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0,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7496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6.0576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4.80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8831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997.1043公頃)4.3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不足面積56.7047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採納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建議變更案(如附圖1)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俟變更增加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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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通盤檢討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5.6685公頃、工業區面積增加1.2052公頃、農業區面積減少91.6389公頃、河川區面積增加7.0378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16.6669公頃等,請縣政府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說明,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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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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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近年災害情形如九二一震災、七二水災災害情形補充敘明,並針對地方特性及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詳予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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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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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須都市計畫變更,請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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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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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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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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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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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部分: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原計畫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及將原計畫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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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縣都委會修正後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特)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並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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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特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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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將原計畫第八、九、十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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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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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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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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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部分尚無不妥,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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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以下各點請台中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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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圖(包含主要道路、河川、名勝、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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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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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第三章發展現況檢討分析第三節實質發展現況敘述之內容(如河川區、體育場)甚多與第四節變更事項所列變更內容明細表不符合,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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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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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六)表2-3「都市計畫檢討重製作業各種關係組合表」,備註內容為何?請詳予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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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2-4「都市計畫展繪疑義綜理表」各案如已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者應於各變更案內敘明變更緣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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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下各點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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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2-2「本次通盤檢討前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現有計畫」一欄係指何時發布實施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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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4-1「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內「道路廣場」一項,與表4-3「公共設施用地位置明細表」內「道路用地」是否為同一用地項目。又綠地之面積表4-1與表4-3所載何以不同?3.現有商業區面積究為20.0697公頃(表2-2載)或10.0697公頃(土地使用計畫載)?4.計畫書第二節「現行都市計畫概要」內土地使用計畫之內容文字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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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3-3「土地使用分區面積檢討表」住宅區引用檢討標準部分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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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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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台中縣政府95年7月4日府建城字第0950183652號函送併案審查部分:彙整如下附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下附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情人:徐○○玉君
陳情地點:
地點:東勢
鎮泰昌段
114 、 117
等兩筆地
號
( 台 中 縣
政府 95 年
1 月 25 日
府建城字
第
095002697
9 號函送
徐林美玉
君 95 年 1
月 24 日申
請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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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等所有東勢鎮泰昌段 114、117 等兩筆地號,於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前,經貴 府 以 上 開 建 築 基 地係 面 臨 東勢鎮泰昌段125 地號(重測前東勢段上新小段 274-4 地號)之八米計畫道路,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築執照,並於建築工程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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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東勢鎮泰昌段 125地號土地,自 64 年東勢鎮擴大變更都市計畫劃為八米計畫道路後,雖迄未辦理徵收,但已供公眾通行十年之久,原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且該土地既經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42 條、48 條規定指定其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及最小寬度,即有維護市容觀瞻及通行、安全之目的,自不得謂為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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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年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逕將上 開 已 成 之 道 路 用 地廢止,改編為住宅區用地,使首揭地號土地無法對外聯絡,影響申請人 等 既 有 之 通 行 權 益甚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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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府准予變更本案東勢鎮泰昌段 125 地號為道路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人2
陳情人:
羅○貴
陳情地點:
東勢段中嵙小段 217、217-1、218、218-1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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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在該4筆土地上種植梨樹,其收成之收入係維持家庭生計之唯一來源,懇請 貴府(所)在合理範圍內,重新規劃,俾利申請人維持生活之所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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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部份中嵙小段 217、218 地號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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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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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人3
陳情人:
劉○坤、廖○台等二人
陳情地點:
泰昌段47、48、49、50、52、54、55、57、59、60、78 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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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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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應以公有河川 測定中心線為準,不能以公權力介入取巧與民眾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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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洪水所造成之綠地(原國有地)任意出租特定人士或被佔用而另徵用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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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大部分、單設一 ,明顯圖利對岸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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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意劃定,造成事 ,業主受損(單一業主)高達千餘坪個案,形同強取豪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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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川前、後、中間 度不一,尤其義渡橋上游只有二十餘公尺瓶頸,違悖整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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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遷就特權專挑弱勢 群農民,有失法律之最高準則:「公平」、「正義」原則。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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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吳敬修、陳永鑫、張裕通、劉鑫淼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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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廢止,先測量原屬國有河川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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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現有河川(三十米)設中心線,兩岸已有堤防部分設五公尺(縮減為四十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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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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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人4
陳情人:
劉○村
陳情地點:
石角溪東南側河岸附近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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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變更部分河川區、農業區、住宅區及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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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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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人5
陳情人:
詹○偉
陳情地點:
保民段137、137-1、133-1、133-2、293-2、293-3、293-4、293-5、293-6、293-7、293-8、293-9、293-10、293-11、293-12、293-13、293-14、293-15、293-16、293-17、293-18等地號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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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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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人6
陳情人:
吳○源
陳情地點:
東勢鎮
泰昌段
612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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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因公所公告之都市計畫圖標示東勢鎮泰昌段 612 號土地,面向東崎街道路,經閱覽公告為住宅區無誤,因於93年7月14日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方知被標示為部分農業區與部分河川區,與公所公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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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將泰昌段 612地號面積 581.80m2(部分 農 業 區(538.8938m2) 及 部 分河 川 區 (42.9061m2))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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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農業區夾雜於住它區中,考量都市發展,酌予採納並附帶條件通過:請東勢鎮公所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其同意書內容需註明同意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回饋方式及內容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且同意書之取得需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審議前提出,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