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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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MOIO6411-4-007-4bfac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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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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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14日第165次、94年6月16日第166次及94年8月25日第16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1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5000988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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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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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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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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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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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黃委員德治、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9日、95年4月18日、95年6月20日、95年6月27日及95年7月4日召開5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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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中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6案部分,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新十大建設計畫-台鐵捷運化」項下之「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因工程用地取得之時限緊迫,故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建議優先核定,業經提請本會第639次會議先行審議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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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檢討前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表1-3及表2-1)顯示,總計畫面積增加3.49公頃,又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亦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6.7507公頃、商業區面積增加3.09公頃、工業區面積增加5.0391公頃、鐵路用地面積減少3.33公頃、道路用地面積減少12.13公頃、行水區面積減少1.63公頃、河川用地面積增加4.65公頃,其原因為何?請縣政府詳為說明納入計畫書,至於縣政府重行檢視後所提補充變更部分,已列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1號案中討論。又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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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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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彰化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修正計畫書所載「國家級花卉園區」與「都市防災綱要計畫」之名稱內容,及將與人民權益相關之附帶條件,應於計畫書、圖詳細載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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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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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員林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25年制定,44年重行發布實施,58年完成擴大修訂,69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3年辦理公共設施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85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691.11公頃。本案係屬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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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除同意縣政府所提就都市空間分佈,補充配置公園綠地用地面積24.59公頃及建置都市內自行車通行的園道系統外,其餘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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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30公尺外環計畫道路及周邊整體開發地區係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劃設,(即將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學校、公園、體育場及道路等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合計約183公頃),並附帶條件:「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二、開發方式依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之法令訂定」。其有關開發方式業經彰化縣政府報奉行政院94年12月6日院臺建字第0940056768號函;同意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公正之開發方式辦理。當供為本次通盤檢討審議之參據外,並請彰化縣政府本於權責妥予辦理。又為期塑造高品質低密度之優質環境,本整體開發地區應以綠建築生態社區規劃,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綠建築規範申請開發建築並研訂適當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納入細部計畫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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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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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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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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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旨意,請將附帶條件之「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於全部登記為公有所有後始得發照建築」及「並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等作妥適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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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補述災害史,參考地方生活圈防災空間避難理念並針對已發展區及外圍整體開發地區10處擬採市地重劃區之特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醫療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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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市計畫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需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地區,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除特殊情形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外,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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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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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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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玉山蜜餞(股)公司賴富源等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僑信段315 、 334、335、336、337、343、344、345、346、347等 10 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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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基地現況僅作蜜餞加工之低度傳統工業使用,應配合鄰近使用變更,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合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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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林都市計畫區發展已達飽和,地價高昂,工業經營不易,不具整體開發工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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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都市發展趨勢,變更後可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提供兼具安全與寧適的現代化品質。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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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析意見通過,惟將來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請縣政府考量以創造就業,促進商業性活動為主。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賴劉錫等、立法委員江○儀國會辦公室
陳情地點:
地點:「文中小二」用地(草案)2.55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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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中小二」用地(草案)附近學校用地之就學人數逐年下降,不應再新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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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中小二」用地(草案)服務圈域重疊過多,資源浪費。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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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8 儀國 字 第950308v06號函轉張椿堂等陳情建議廢除草案規劃之「文中小二」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以求整體開發之公平性。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何志揚律師事務所代理黃繁雄
陳情地點:
豐年段428地號及民生段1-5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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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否准申請指定建築線,因涉及未完成都市計畫附帶條件,陳情人不服,爰提出四次訴願,均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行政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詎料竟仍否准,已就彰化縣政府違法處分依法提起第五次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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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免利用通盤檢討將其違法之行政處分合法化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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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莫 通過 變 更員 林 都市 計 畫( 第 三次 通 盤檢討)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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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照本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變更案第21案),否則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潘○杏等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靜修段422 、 423、424及員林段 65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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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修段土地於民國 64 年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迄今未辦理征收亦未開闢使用,無劃設必要,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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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員林段土地於民國 47 年發布為公園用地,至今50年尚未辦理征收。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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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土地已納入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所陳意見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不予受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 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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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公所依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曹○田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橋信段919 , 920,921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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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欲建築房屋卻因「員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僑信國小西側部分公園及學校用地變更案」之附帶條款,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造成申請建照上的困擾。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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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辦理之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附帶條件內容變更為該計畫道路由個別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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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帶條件內容不具體,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一次提供或個別提供,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亦未說明是指變更為部分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或全部辦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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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修正原附帶條件內容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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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如下:變更為部分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 辦 理 。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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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析意見通過,惟回饋金以優先取得本案之道路用地為主。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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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奉行政院 95.2.13 交字第 0950000234 號函核定「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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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考量施工用地之取得(徵收、撥用)適法性與急迫性,請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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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陳情單位提出明確變更位置及內容,俾供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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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陳情內容具有急迫性,建議陳情單位得自行彙整法定書圖,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後,抽案先行核定。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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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配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為利計畫之執行順利,有其時效性,故請彰化縣政府照該局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書圖資料,另行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張○杰等7人
陳情地點:
立法委員
魏明谷及
彰化縣議
員陳○月
聯合服務
處
95.05.22
魏陳聯服
字 第
36448 號
函
原公五北
側及東側
6 米計畫
道路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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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公五公園用地係 84 年間「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通過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已整合意見,將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合以市地重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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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住宅區範圍外北側及東側之 6 米計畫道路迄今仍未徵收開闢,對住宅區的整體規劃及開發作業造成嚴重影響,未來即使重劃完成,面臨該道路之土地仍無法正常使用,毫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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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據聞目前辦理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擬將本範圍土地回復為公園用地,惟從未告知,且與土地所有權人整體開發做住宅使用意願相違,而回復公園用地後,政府根本沒有財源,無法徵收開闢,因此擬將本範圍土地回復為公園用地乙節,建請免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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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員林鎮惠安街東側(原公五公園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毗鄰之 6 米都市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以促進地方繁榮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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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依本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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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毗鄰北側及東側6M道路部分,已納入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所陳意見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不予受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 再 檢 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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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回復為公園用地乙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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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毗鄰北側及東側6M道路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員林鎮惠安段0956地號面積1966平方公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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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震災危樓已全數拆除,目前土地使用為「住四」住宅區,然依民間習俗有所忌諱,請變更為商業區加速地區繁榮,增進地方收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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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變 更為商業區加速地區繁榮,增進地方收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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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附帶條件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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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該地因受震災影響,亟應重建,且鄰接 30M道路,具商業發展潛力,尚符「員林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審議規範」之原 則 。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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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將來回饋時應以捐地(公園、綠地)為原則,以補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園、綠地。
陳情案名: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立法委員江○儀國會辦公室
陳情地點:
95.3.8 儀
國 字 第
950308v06
號函
外環道整
體開發地
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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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員林都市計畫區內 183公頃農業區開發方式由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乙案於此期間因地主陳情或蒐集各方意見資料,彙整後建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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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變更主要計畫應回復彰化縣都委會之建議,僅保留 30 米外環道(其中外環道東半段縮減為 24 米、西半段維持 30 米)主要計畫中其他公共設施全部取消(包括文中小用地,因確無實際需求應劃設為公園)有關公園、綠地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集中劃設之附帶條件建請以文字規範,保留彈性予細部計畫擬定及審議單位,俾確保計畫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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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細部計畫區內公設比35%中應保留供作計畫巷道之公設比至少應達18%使公設比之配置公平、合理提高地主開發意願。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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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主要計畫應回復彰化縣都委會之建議,僅保留30米外環道(其中外環道東半段縮減為24米、西半段維持30 米)主要計畫中其他公共設施全部取消(包括文中小用地,因確無實際需求應劃設為公園)有關公園、綠地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集中劃設之附帶條件建請以文字規範,保留彈性予細部計畫擬定及審議單位,俾確保計畫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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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細部計畫區內公設比35%中應保留供作計畫巷道之公設比至少應達18%使公設比之配置公平、合理提高地主開發意願。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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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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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予考量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