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7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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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MOIO6411-4-008-c6f34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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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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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1日第18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5月4日府城都字第095008738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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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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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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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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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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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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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謝委員政穎、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6月15日及95年8月8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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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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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將法令依據「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刪除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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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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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化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0年發布實施,75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90年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計畫面積200.65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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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2.0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745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0.805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3.0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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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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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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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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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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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係屬鎮計畫,考量台南縣政府短期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故同意照案審議,惟縣政府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請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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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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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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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鍾○
陳情地點:
陳情地點
:新國段
30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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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鎮新國段 300 地號土地,自民國 59 年起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迄今已歷 36 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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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年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陳情人與會陳情,已獲「捐出後段4成土地回饋」達成共識在案,請能按台南縣政府所報內容通過。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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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按台南縣政府所報內容通過,捐出後段 4 成土地回饋。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