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4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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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MOIO6421-4-006-6b1df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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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29日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94年8月12日府城都字第094302612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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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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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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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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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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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邱委員文彥、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4年9月16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94年11月7、8日前往現地會勘後,於12月16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補充處理情形資料交由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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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台東縣政府95年6月6日府城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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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042418號函檢送依本會632次決議修正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5年7月5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由台東縣政府95年8月9日府城都字第095006011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並經彭召集人光輝確認,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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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5.7.5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案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並製作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送由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無誤後,再行提請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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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審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容過於簡略,建議台東縣政府應將修正計畫書中補充資料重點內容摘要納入敘明,以利提請大會審議時便於查核;後續製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時,亦請依照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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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95年8月9日府城都字第0950060114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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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條文第12點「一般保護區」管制內容,為確保本案風景特定區保育重於開發之計畫性質,並兼顧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及風景區內之建築風貌,有關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行為,應在不超過原總樓地板面積之原則下申請建築,且建築物採斜屋頂型式設計、建造,較為妥適,爰該條文規定應修正為:「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原有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總樓地板面積,且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物應以斜屋頂型式設計、建造。」,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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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條文第8點前段修正為「遊樂區之開發應以範圍內全部土地整體規劃為原則......。」,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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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決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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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依縣府修正計畫書所述,三仙台屬遊覽型及自然型之旅遊活動型態,資源開發程度低,主要提供遊客短暫駐足休憩之景點,爰同意縣府所提以「保育重於開發」作為本案土地使用之規劃指導原則,並請再具體補述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上開指導原則相關之發展策略及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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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原計畫旅館區之存廢,據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列席代表說明,該旅館區已有具體開發使用計畫,並刻由東管處積極賡續辦理BOT招商中,爰同意維持原計畫,惟後續如仍無民間廠商有意願參與建設開發,請縣府會同東管處在「保育重於開發」之規劃原則下,重新檢討調整其發展定位與用途功能,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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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三仙台風景區遊客減少之原因,原則同意照縣府修正計畫書內容補充納入;至有關因應遊客減少對策部分,仍請再多方思考,例如:(1)加強營造三仙台風景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與自然體驗之氛圍,吸引旅客駐足停留遊覽、(2)整合周邊成功鎮地方特色產業文化資源,加強觀光行銷宣傳,以及(3)強化本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環境體驗等功能,豐富本地區觀光遊覽內涵等方面,積極研提對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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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重新審思本案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性後,建議刪除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中有關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以符合「保育重於開發」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爰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依照刪除相關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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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防災計畫部分,除修正計畫書補充之內容外,請再補述本區各種災害類型(颱風、水災、火災等)之災害史(發生時間、次數),以及造成人員傷亡情形。另請於計畫書46頁都市防災規劃示意圖,補充臨時醫療中心圖例說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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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將原計畫附表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之規定,改以條列式方式規定,原則同意,惟請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整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並逐點補充變更理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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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將原計畫附表之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表整合納入原條文欄位中,以利新舊條文對照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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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條文第3點有關遊樂區建築高度之規定,前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係建議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惟據縣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中說明,遊樂區之建築型式已規定「屋頂採用斜屋頂形式」,建議本點修正為「三、遊樂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以符實際建築需要,爰同意採縣府意見修正上開規定;至於新條文第5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建築高度規定,仍應照前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即「建築高度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新條文第6、7、8點,有關電信專用區、變電所用地以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築高度規定,則應確實維持原條文內容,即「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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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條文第9點後段「其中『機二』機關用地......,另應劃設不得少於其用地面積40%之土地供公共停車使用。」,以及新條文第21點,有關遊樂區之開發規定,其中第四項「(四)應與相鄰之公園用地整體規劃開發。...」及第五項「(五)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等節,均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表明事項,建議應予刪除,並請改列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規定,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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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條文第10、11點後段「...等等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設施使用」乙節文字,非屬原計畫附表所列內容,為避免衍生日後執行疑義,應請刪除;另第11點部分,考量未來遊樂區開發經營需要,建議允許使用項目增列「賣店」乙項,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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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條文第12點,有關自然景觀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應有需要,爰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自然景觀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安全、資源保護、解說、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以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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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條文第13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二項,以及「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原則同意,惟有關合法建築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仍應符合一般保護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之規定,並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且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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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請縣府依照上開審查意見重新修正整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後,以修正條文總說明方式歸納整理本次土管條文修正情形(包括:維持原條文者,計○○點、僅作條次或文詞修正者,計○○點,或涉及實質變更者,計○○點),並請列出各該條次,以利本部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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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計畫書應再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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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47頁「拾、開發方式」乙節應予刪除,該節內容建議移至計畫書50頁「其他事項」載明,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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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4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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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95年7月5日審查意見研擬之處理情形對照表(一)內政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決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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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計畫書應再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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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註:原條文第二點刪除表3-7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