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義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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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MOIO6431-4-005-b7d3a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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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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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2月23日第148次會、94年3月16日第165次會、94年7月28日第165次會及94年12月14日第17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5年2月6日府工都字第095001360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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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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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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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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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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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14日、95年7月6日及95年8月30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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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八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促進三義觀光產業活動,鄰近原已停駛火車之鐵路,台鐵目前已提出復駛計畫,為因應日後觀光旅遊需求,附近地區需配合作適當之調整變更,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研提具體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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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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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六案部分,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於擬定三義都市計畫時,即規劃為住宅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其變更為農業區,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本案同意變更,惟請該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點辦理及妥為修正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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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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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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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914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281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73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1.879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9266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4.277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鑒於本計畫腹地狹小又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未有適當之公有地可供補充劃設,查其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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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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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屬山多田少的丘陵地形,地質結構上並有少數活動斷層,除請縣政府將過去發生之重大災害詳加敍述外,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針對地方自然環境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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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河道用地」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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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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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通盤檢討苗栗縣政府為促進本計畫農業區有秩序、有計畫之發展,特訂定「三義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惟查都市計畫之所以劃設農業區,旨在防止都市作不合理之膨脹,並預留都市發展用地,而加以消極管制;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相關規定住宅區其面積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予以計算。本計畫若經苗栗縣政府詳細分析後,確有增設住宅需求,請依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劃設住宅單元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若需釋出部分農業區供建築使用,並有效管制農業區之發展,亦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可供遵循辦理,故將「三義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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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苗栗縣政府目前已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為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及落實整體都市設計構想,故請縣政府妥為訂定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供本區未來各項開發與建築設計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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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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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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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