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11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園區三、五路地區)案」及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部分農業區為園區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園區三、五路地區)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MOIO6431-4-012-5110b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5年5月26日第208次會議及新竹市都委會94年9月28日第154次會議審
-
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5年7月21日府工都字第0950089093號函及新竹市政府95年7月31日府都計字第095007396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表一編號變1及變2,經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縣都委會審定方案」、「縣府95年9月5日函送修正協商方案」及「暫予保留,另案辦理」等3方案,研提替選方案優缺點評估分析(如附件一),經新竹縣政府及該局列席代表表示,基於考量國家政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優缺點評估理由,建議以該二機關取得共識之「設置園區服務區」方案(即縣府95年9月5日函送修正協商方案)及拆遷安置處理方案(如附件二)處理乙節,經與會委員及相關列席單位代表充分討論溝通後,除應將實質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同意依照辦理,並請新竹縣政府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妥予向相關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於本案應否配售住宅區土地,係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政策決定範疇,不宜以土地徵收條例無相關規定,作為不得配地之理由,併予敘明。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龍士、吳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8月8日、9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表一編號變5,依環評審查結論應補足公園用地面積(1.68公頃),以及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之精神,本案除原計畫0.2公頃公園用地不變更外,其餘新計畫內容應修正為園區事業專用區(16.71公頃)、公園用地(1.78公頃)。
-
三、有關修正計畫書附件四交通影響分析,請再補充相關說明,送請交通部運研所確認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溫○欽先生95年9月26日陳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並提供新竹縣政府決議變更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規劃「園區服務區」之優劣點比較分析表(如附件三)乙案,陳情人等已於95年10月3日列席本會補充說明,併決議文一辦理。
附件
-
附件一替選方案優缺點評估目前科管局辦理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之開發,範圍內私有土地之徵收,亦僅採一般徵收方式,並無劃設安遷戶住宅社區用地及相關配地措施,始能免除日後開發或擴充新園區產生困擾及維持政策的一貫性。有關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5年9月22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本案,要求列舉上述三方案之優劣,經科管局再與新竹縣政府協商後,已取得共識同意採第二方案。附件二拆遷安置處理方案1.配售土地位置:金山社區(83m2)、安康社區(1905m2)、高翠社區(5454m2),合計面積約為7442m2。2.配售面積及資格:前未獲三期配售土地且符合配售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一人限抽一籤、配售一地,且均配售83m2(25坪)土地。3.配售方案:方案一:不考量房屋所有權人,僅採有條件配售予土地所有權人。配售資格:土地所有權人需符合以下資格--以新竹縣、市第三期用地公告徵收日期為基準日(即新竹縣為79年6月20日,新竹市為79年6月15日)之土地所有權人且被徵收土地面積超過83m2以上者。方案二:增加考量現有房屋所有權人,與方案一所列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參加公開抽籤。配售資格:以新竹縣、市政府查估造冊所列之房屋所有權人為準。附件三溫○欽先生95年9月26日陳情書優劣點比較分析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園區三、五路地區)案」: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業經新竹縣政府95年9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11552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至於變更理由請依各編號變更內容分別敘明,以利查核。(二)計畫書應再加強說明事項:有關本特定區開放空間規劃構想、本計畫區周邊地區災害史(如地質崩塌、缺水問題或其他環境敏感因素等)、地形坡度陡與交通動線不佳之防災據點應予以剔除,以及交通影響分析基礎參數(如運具使用比例等),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三)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二。(四)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二、「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部分農業區為園區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園區三、五路地區)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三。(二)有關新竹縣部分之基礎分析審查意見,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竹縣部分)註:1.本計畫凡本次變更未指明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2.表內面積以核定圖實地分割面積為準。附表二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附表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竹市部分)註:1.本計畫凡本次變更未指明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2.表內面積以核定圖實地分割面積為準。附件本專案小組95年8月8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95年9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115527號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5年8月4日圓建字第0950020010號函
建議辦法:
-
建議有關該局申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所涉劃設住宅區部分,詳如說明:說明:
-
一、新竹科學園區自民國69年成立以來,其宗旨在創造優良產業環境,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面積約2101公頃,其中第一、二及三期發展地區面積共約 630 公頃為該局徵收開發之範圍,但在周邊地區,常有已開發區與未開發之農業區、保護區發展不一,所造成景觀、環保及交通等問題。
-
二、有鑑於上述問題,為顧及園區國際門面意象及解決新竹園區供廠商使用土地不足之情形,行政院民國94年1月31日院臺科字第0940003064號函原則同意將上開計畫範圍作為園區擴建用地,並請積極推動辦理。
-
三、本案範圍之行政轄區,包括新竹縣及市,自獲行政院原則同意作為園區擴建用地,該局除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本案用地變更外,並不斷與新竹縣、市首長、地方民意代表(包括寶山鄉長、縣、市議員及鄉民代表等)做意見之溝通,亦針對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之人民陳情意見與訴求,研擬可行配套規劃方案與措施,俾使本案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能有最大之權益保障。
-
四、經綜整相關人民陳情案件,其中有關提高土地公告現值部份,已由權責單位新竹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外,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比照園區一、二及三期開發模式,劃設安遷戶住宅社區供安置部分,茲就法令依據說明如後:
-
(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雖有園區得劃定一部份地區作為社區,供配售被徵收土地或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之規定,但以往辦理園區一、二、三期用地徵收時,則均係比照獎勵投資條例等開發工業區相關規定處理,亦即依獎投規定程序先行向行政院申請核准報編為工業用地,同時由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期間為兩年),此外於用地規劃使用時,亦配合規劃有工業住宅社區(其面積以不超過工業區開發總面積十分之一為限)供配售予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興建住宅使用。另依獎勵投資條例相關配套作業,除於施行細則第100條至第103條已明訂配套作法外,並另訂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處理及興建住宅租售辦法」,其對於所有權人之定義,設置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用地面積、配地面積大小、配售地價、配售對象及由地方政府辦理配地作業等均有明文規定。而本案用地係依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取得。
-
(二)又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其徵收補償價格均明定於該條例第30條至第36條條文內,並無配地相關規定,且自土地徵收條例89年2月2日發布實施後,該局亦已擬於設管條例修正作業時將該條文刪除以符現況。
-
五、至為降低本案徵收之整體社會成本,對於徵收戶所提要求配地訴求及考慮以往開發之安遷戶社區尚餘有約 1 公頃未配售地前提下,該局已研擬將該等剩餘地作為本案配地使用。並多次與縣、市長、寶山鄉等意見領袖溝通。
-
六、另為使計畫範圍內現有合法商家之營運,該局原規劃園區服務區供其安置,但仍不為新竹縣都委會所接受,95 年 5 月 26 日該縣都委會第 208次會議將園區服務區、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整個街廓(即原計畫變電所用地),決議請該局修正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
-
七、為利本案未來之執行,及避免未來園區開發爰引比照,建請將該局原規劃方案(即原公開展覽內容),併提都委會審議。
業務單位回覆:
-
一、本府仍希望依照本縣都委會 208次會議決議,劃設工業住宅社區供安置拆遷戶使用,始符合地方民意並能順利推動土地徵收作業縮短開發時程。
-
二、基於考量國家政策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提原規劃方案附帶配售原新竹市轄區剩餘地作為拆遷安置配地計畫之替代方案,本府勉予同意,惟仍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執行本方案時,能兼顧民情確保民眾權益,以上建議提請委員會審議時參酌。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徐○君
建議辦法:
-
君95年8月14日陳情意見如下:主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乙案,理由如說明,請同情支持。
-
說明:
-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
二、本案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1月25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21221號函稱: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94年12月26日第2次專案小組審議審查會議初步結論,建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平合理性,本案請科管局擴大草案計畫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能依園區一、二、三期配地方式辦理安遷,致擴大範圍之位置及面積則由科管局依相關規定或程序核處...」在案。再經新竹縣政府95年7月6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89413號函稱:....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這是明智決定。
-
三、經查本次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公開展覽說明資料中,有「園區服務區」。據科管局稱「園區服務區」係該局提供金融、商務、會議、表演、娛樂、餐飲、購物等所謂多功能使用區。查園區成立已25年,相關園區服務業,金融行業,如交通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郵局等,各種勞工活動中心、中油加油站、餐飲業等在科管局辦公大樓周圍營業,有目共暏之事實,且園區各廠多設立員工福利社、咖啡廳、餐廳購物中心等林立,「園區服務區」已無成立必要,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予以取消;並支持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未來世代子孫生活必需之住屋用地,請設置「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
-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不配售土地」,經查其原因之一是「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自民國68年7月27日總統令公佈以來,有關第15條....得配售予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辦法,由管理局層報行政院核定之。該「配售土地辦法」,迄今尚未層報行政院核定,此怠惰立法,行政疏失,請立即補救。不能因科管局未定配售土地辦法,而不配售土地。
-
五、綜上,陳情要求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陳情依照新竹縣政府決議辦理設置「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予以同情支持。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至 於 涉及 怠惰立法及行政疏失乙節,轉請科管局參處。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許○○霞、蔡○欽君
建議辦法:
-
等95年8月16日陳情意見如下:主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乙案,理由如說明,請同情支持。
-
說明:
-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
二、本案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1月25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21221號函稱: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94年12月26日第2次專案小組審議審查會議初步結論,建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平合理性,本案請科管局擴大草案計畫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能依園區一、二、三期配地方式辦理安遷,致擴大範圍之位置及面積則由科管局依相關規定或程序核處...」在案。再經新竹縣政府95年7月6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89413號函稱:....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這是明智決定。
-
三、經查本次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公開展覽說明資料中,有「園區服務區」。據科管局稱「園區服務區」係該局提供金融、商務、會議、表演、娛樂、餐飲、購物等所謂多功能使用區。但新竹園區成立已25年,相關園區服務業,金融行業,如交通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郵局等,各種勞工活動中心、中油加油站、餐飲業等在科管局辦公大樓周圍營業林立,有目共暏之事實,且園區各工廠,皆設立員工福利社、咖啡廳、餐廳購物中心等,「園區服務區」已無成立必要,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予以取消;並支持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未來世代子孫生活必需之住屋用地,設置「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是必要的措施。
-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不配售土地」,經查其原因之一是「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自民國68年7月27日總統令公佈以來,有關第15條....得配售予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辦法,由管理局層報行政院核定之。該「配售土地辦法」,迄今尚未層報行政院核定,此怠惰立法,行政疏失,請立即補救。不能因科管局未定配售土地辦法,而不配售土地。
-
五、綜上,陳情要求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陳情依照新竹縣政府決議辦理設置「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予以同情支持並依法行政。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至 於 涉及 怠惰立法及行政疏失乙節,轉請科管局參處。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溫○欽先生
建議辦法:
-
95年8月16日陳情意見如下:主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乙案,理由如說明,請同情支持。
-
說明:
-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暨民國95年8月8日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委員會小組討論辦理。
-
二、本案新竹縣政府95年7月6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89413號函稱:有關旨揭變更案中「變電所用地」變更為「園區服務區」乙案,業經民國 95年5月26日新竹縣第20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在案,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
-
三、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稱:該局提供前期工業住宅區配地剩餘戶,供安遷戶抽韱,戶數不足該局不負責任,另將「園區服務區」以租賃方式提供安遷戶謀生地點。陳情人認為科管局意見不可行,理由如次:
-
(一)該局稱將「園區服務區」以租賃方式提供安遷戶謀生;且不符合該局設立宗旨,似有強奪人民土地,再予收租金之嫌。民俗戲曲常聽的一段話:「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裁,若要從此過,留下過路錢」。要奪取我們數代辛苦保留之房屋田產土地,再要我代代承租使用,這是該局不合理想法,不尊重土地原所有權人權利,支持新竹縣政府決議,將「園區服務區」變更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讓安遷戶子孫世代可以安居樂業生活。
-
(二)該局有意提供前期工業住宅社區配地剩餘戶,不足供分配本案眾多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依法應提供住宅社區以供安遷使用之土地。不可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取得配售社區土地之情事發生。
-
四、陳情人重申反對科管局規劃之「園區服務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3年1月13日工程技字第09300016260號解釋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及第16條有關土地取得之規定,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土地取得多元方式之一,非為限制性之規定;主辦機關若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其土地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查該地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土地,仍應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使用之規定。準此,該「園區服務區」屬不符合同條例第1條發展科學工業設立宗旨之區。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共同支持新竹縣政府決議變更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作為「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另請委員會委員們若有曾經接受國科會科專補助經費或領奬學金者,亦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勿參予本案審查。
-
五、陳情要求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乙節;科管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徵收本案土地,自應遵行同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設置「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如「園區服務區」變更後配售面積不足時,或可擴大將原規劃景觀深度「廣四」之路邊,再深入30公尺變更為「住宅區(優先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由於係由安遷戶價購亦不影響公帑支出,擴大足以滿足各方需求,可否列入各方討論範圍。
-
六、綜上,陳情人贊成新竹縣政府之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亦接受配售面積不足時,擴大將原規劃景觀深度「廣四」之路邊,再深入30公尺變更為「住宅區(優先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以上變動未影響科管局發展科學工業需求,亦未大幅增加經費支出,僅僅多點關心,規劃「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本案符合科管局原計畫執行之構想,亦達成新竹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符合法令規定、滿足工業發展、人民期望之要求;我們會感謝政府照顧之心意,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予以同情支持。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立法委員謝○政國會辦公室95年8月21日95政國字第095082101號函
建議辦法:
-
轉辰鴻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9日陳情配合竹科三期用地徵收,規劃設立加油站專用區,新竹縣政府已同意將 470、471、482-1、483、484 地號等五筆土地劃定範圍,惟本會專案小組僅將該公司原核准加油站使用之寶山鄉園區段483、484地號土地納入變更範圍,影響該公司權益及過往園區三路駕駛朋友加油便利性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
該址現況為加油站使用表示確有需求,該公司已取得園區段 485、486 地號等二筆土地使用同意書文件,本府未有不同意變更之意見,相關規劃資料,本府於內政部審議時一併提案說明供審議參酌。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4。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徐○君
建議辦法:
-
君95年8月23日陳情建議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最新公布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請同情支持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立法委員呂學樟國會辦公室95年8月23日北(95)樟字第9500143號函
建議辦法:
-
轉辰鴻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9日陳情配合竹科三期用地徵收,規劃設立加油站專用區,新竹縣政府已同意將 470、471、482-1、483、484 地號等五筆土地劃定範圍,惟本會專案小組僅將該公司原核准加油站使用之寶山鄉園區段483、484地號土地納入變更範圍,影響該公司權益及過往園區三路駕駛朋友加油便利性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4。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立法委員葉芳雄國會研究室95年8月30日(95)雄營建字第0950830001號函
建議辦法:
-
轉辰鴻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9日陳情配合竹科三期用地徵收,規劃設立加油站專用區,新竹縣政府已同意將 470、471、482-1、483、484 地號等五筆土地劃定範圍,惟本會專案小組僅將該公司原核准加油站使用之寶山鄉園區段 483、484地號土地納入變更範圍,影響該公司權益及過往園區三路駕駛朋友加油便利性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4。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許○財君
建議辦法:
-
等95年9月1日陳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乙案,理由如說明,請同情支持。
-
說明:
-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暨新竹縣政府民國95年8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50114015號、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民國95年8月23日園建字第0950022249號函等辦理。
-
二、本案新竹縣政府95年7月6日以府工都字第0950089413號函稱:有關旨揭變更案中「變電所用地」變更為「園區服務區」乙案,業經民國95年5月26日新竹縣第20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在案,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並於民國95年8月25日復函稱:已在內政部專案審查小組會議中陳述表達:「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之配地方案的可行性與適法性。謹此感謝新竹縣大家長鄭縣長之愛心,及依法行政之高尚公務人員風範。
-
三、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稱:該局提供前期工業住宅區配地剩餘戶,供安遷戶抽韱,戶數不足該局不負責任,另將「園區服務區」以租賃方式提供安遷戶謀生地點。陳情人認為科管局意見不可行,理由如次:
-
(一)該局稱將「園區服務區」以租賃方式提供安遷戶謀生,且不符合該局設立宗旨,似有強奪人民土地財產,再予收取租金,有長期壓搾人民血汗錢之嫌。且新竹園區成立已25年,相關園區服務業,金融行業,如交通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郵局等,各種勞工活動中心、中油加油站、餐飲業等在科管局辦公大樓周圍營業林立,有目共暏之事實。且園區各工廠,皆設立員工福利社、咖啡廳、餐廳購物中心等,「園區服務區」並非科管局法定業務範圍,無設置成立之必要,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
-
(二)科管局規劃之「園區服務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3年1月13日工程技字第09300016260號解釋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及第16條有關土地取得之規定,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土地取得多元方式之一,非為限制性之規定;主辦機關若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其土地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查該地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土地,仍應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使用之規定。準此,該「園區服務區」屬不符合同條例第1條發展科學工業設立宗旨之區,法令規定解釋均不得設置。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
-
(三)該局有意提供前期工業住宅社區配地剩餘戶,雖有清理國有土地滯銷並照顧美意,但該餘地之公告現值約每平方公尺2萬4千元,以每戶83平方公尺計價約199萬元,再加上房屋建築費30坪約200萬元,合計約400萬元安置費,而被徵收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元,以徵收補償費是不足以負擔安置費,安遷戶未來生活怎麼辦?另出售價格依法是本次徵收價格加開發成本,科管局民國95年8月23日函稱:該局採行之替代方案,提供前期工業住宅社區配地剩餘戶,此種高價出售科管局公有土地,低價徵收人民私有土地,勢必造成徵收抗爭之社會問題。
-
(四)科管局提供分配本案眾多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依法應提供住宅社區以供安遷使用之土地。科管局民國95年8月23日函稱:該局採行之替代方案,配售戶循工業局作法配售,其配售辦法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社區土地面積約為被徵收面積之十分之一(1/10)比例,本次擬徵收面積約34公頃,分配時需要社區土地約3.4公頃以上:本次科管局僅提供 0.7 公頃 83 戶土地,確是不足。此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將未能取得配售社區土地之情事,請問如何解決。依法被徵收,依法享有取得配售社區土地權利,科管局必須滿足所有依法取得權利之被徵收戶之需求。查新竹縣第20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園區服務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其「園區服務區」面積約4.5公頃,足供安遷戶需要,符合法令、足够解決住的問題。綜上,科管局民國95年8月23日函稱之替代方案。其價格高、土地面積不足,陳情人等討論後認為不可行。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詳予斟酌。
-
(五)陳情要求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乙節;科管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徵收本案土地,自應遵行同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設置「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違法設置之「園區服務區」應予撤銷,修正為「住宅區(供拆遷安置住宅使用)」。本案符合科管局原計畫執行之構想,亦達成新竹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符合法令規定、滿足工業發展、人民期望之要求;我們會感謝政府照顧之心意,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予以同情支持。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江○近君
建議辦法:
-
有關94年5月11日、95年8月21日及95年9月4日陳情書陳情堅決反對新竹科學園區徵收寶山鄉民土地、以市價徵收土地、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規劃住宅區商業區公園工業區等,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當地未來發展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
有關陳情意見中:「一、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土地原屬私有者,得予徵收,並按市價補償之;二、園區棄置廠房應收回,並推動園區更新計畫,能空出很多土地可供利用。」所陳內容事涉科管局權責,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審慎研酌,於審查時一併說明陳情建議意見之可行性。
部都委會決議:
-
一、涉及土地徵收部分,轉請科管局及縣府參處。
-
二、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乙節,經科管局及縣府補充說明本案係行政院94年1月31日院臺科字第0940003064 號函原則同意園區擴建用地,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不可行,陳情人建議事項,不予採納,並請該二機關向陳情人妥予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溫○欽先生
建議辦法:
-
95年9月1日陳情意見如下:
-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園區三路、五路地區)案及擬定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園區三路、五路地區)細部計畫案」,請依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劃「新竹縣寶山鄉工業住宅社區」用地,有價配售予該計畫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建住宅使用乙案。
-
二、有關園區各工廠皆設立員工福利社、咖啡廳、餐廳購物中心等,「園區服務區」並非科管局法定業務範圍,不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發展科學工業設立宗旨,無設置成立必要,且科管局95年8月23日替代方案,其價格高、土地面積不足、陳情人等討論後認為不可行。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1 及變2。
陳情案名:
附表二 相關機關建議事項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立法委員謝○政國會辦公室95年9月11日95政國字第095091101號函、立法委員葉芳雄國會研究室95年9月11日(95)雄營建字第0950911003號函及立法委員呂學樟國會辦公室95年9月11日北(95)樟字第8500160號函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新竹縣寶山鄉園區470、482-1、483、484、485、486地號(門
牌號碼:雙園路341號)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陳情案辰鴻加油站用地其位置位於園區三路南側、鄰近園區二路、園區五路及寶山路相接點之農業區,對外連結暢通,但礙於土地面積腹地狹小,僅能提供簡易之加油服務;且區位鄰近二高交流道之聯絡道路,僅距約100m,往後車流勢必增加,在在突顯本基地之需求與重要性。是以本計畫於公展期間提出本人民陳情案,擬擴大原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項中加油站專用區面積,原案經新竹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但於內政部第一次專案小組中委員決議以原使用面積為準在案。
-
按本計畫現有使用面積過小僅能作簡易加油服務,已不符合現今加油業多元服務潮流,且當初設計上係受限於國有財產局用地阻隔未能整併使用,使得出口部份難以提供雙車道之最大安全迴轉距離,是以本加油站稟持服務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員工需求之精神;且本基地位於交流道重要的連通出口,為滿足未來越加頻繁的交通旅運之需。
-
現因應專案小組意見,本加油站持續主動協調,以方整區塊及安全為原則,並提供更多元化之服務來發揮土地最大效益並滿足使用者需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增設如洗車設施及汽車加氣加壓、加水站、臨時停車及洗手間、簡易汽車保養廠等附屬設施。
-
三、
建議辦法:
-
轉辰鴻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8日陳情書建議如下:
-
一、
-
二、
-
建議事項:
-
(一)建請同意擴大原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項中加油站專用區面積,縮減部分臨接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及廣場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面積約為515.71㎡,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合計約0.10公頃。
-
(二)擴大加油站專用區面積約為 515.71 ㎡,建請同意合乎情理之回饋規定。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附 表 一變 更 內 容明 細 表 編號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