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中山區大直堤防(大直橋至樂群一路)部分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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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41
案件id
MOIO6441-4-003-6c13e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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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0月6日第5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4年12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7030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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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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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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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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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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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5年1月24日第62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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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認定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及『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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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北市政府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是否同意本案變更及原計畫防汛道路功能是否受到影響等,提供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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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擬變更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請台北市政府補充通案性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並作為爾後類似案例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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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案鄰近地區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原計畫抽水站用地未能納入併同變更之理由、周邊住宅區容積率提高對都市景觀影響,以及是否可規劃留設適當之自行車道或人行空間等,請斟酌納入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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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臺北市政府95年9月8日府都規字第09504220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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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原則同意依該府95年9月8日府都規字第09504220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惟本案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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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台北市中山區大直堤防(大直橋至樂群一路)部分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