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5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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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51
案件id
MOIO6451-4-008-55980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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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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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24日第144次會及94年7月14日第14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40132029號暨95年3月20日府城都字第094002661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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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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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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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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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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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11日、95年5月2日、95年6月13日、95年8月22日召開4次會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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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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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以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部分,除變更範圍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方案(詳附件一)通過外,其餘部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次通盤檢討因係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請納入計畫書內供參。三、本案計畫書所敘發展現況(含人口分析、產業經濟及土地使用等)之各項基本統計資料,請更新、補充至民國94年底,以符實際。四、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採捐贈或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應俟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變更位置示意圖錯誤!物件無法用編輯功能變數代碼來建立。【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次通盤檢討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將原計畫面積842.56公頃調整為850.688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3,663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4.5509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8.7087公頃,文小用地不足0.7248公頃,文中用地不足12.3547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2.578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8.861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15.1407公頃)、廣場(面積0.7592公頃)、綠地(面積8.43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1843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4.3786公頃),僅為計畫面積4.0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採納該府於小組會中建議將九二一震災災損大樓基地中山國寶(0.2714公頃)、觀邸(0.2094公頃)等2處,合計0.4808公頃之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不足部分,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或日後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案「河道用地」經由雲林縣政府於95年6月8日會同水利主管機關認定為「河道用地」,請該府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三、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計畫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對於都市防災計畫,有關地區災害類型,防、救災方案,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等重要事項,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並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七、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八、請縣政府查明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九、本計畫係屬市鎮計畫,考量雲林縣政府短期內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故同意照案審議,惟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以符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十、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十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表二。表一、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表二、「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3案變更位置示意圖、計畫面積0.9339公頃。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3案使用種別、強度及回饋內容(一)使用種類、組別及強度本基地容許使用種類、組別及強度,應以交通轉運功能及其所衍生之相關設施為主。於擬定細部計畫階段,依據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及縣政府核定內容辦理。(二)回饋內容開發人申請開發建築時,回饋內容應依據「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三)實施進度及經費1、實施進度本案完成變更及配合通盤檢討程序發布實施後,預計於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擬定、審議、發布實施並配合縣府辦理樁位測定及移轉回饋公設產權予縣政府。爾後約一年申請及取得轉運車站建照後辦理動工興建,預計二年工程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預定實施進度表2、實施經費本案基地之開發經費由土地開發人自行籌措,開發所需成本初估總計4億3168萬元,確實開發成本將俟土地開發人實際開發工程內容計算。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雄
陳情地點:
斗六段147-2號(0.0356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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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將現有編定「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交通部鐵路 管 理 局 94 年 10 月 17 日 鐵 產 字 第0940021767號函示本陳情地點土地於業務上無使用計畫,不需辦理用地徵購。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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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惟考量鐵路用地之未來發展,請縣政府協調鐵路局對鐵路用地範圍之整體使用計畫作通盤性的規劃檢討。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斗六市公所
陳情地點:
斗六市林頭段941、956-1、985、985-1、986、986-1等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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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路(鎮東路至農業區邊界)因公有土地(斗六市公所)寬度較都市計畫寬度為寬,建請依現有地籍線予以變更該路段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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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避免道路寬度忽大忽小考量行車安全,建請併同將中華路延伸路段(農業區至大學路口)之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土地,依農業區交接點寬度往東延伸至大學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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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水利會土地使用權同意函(94年10月31日雲水管字第0940411782號)。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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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據斗六市公所列席人員表示,確有其實際需要,且用地問題已獲協調解,故同意採納。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鄭○○
陳情地點:
廣3以南,府文路西側(約1.90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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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地點鄰近「廣3」用地、雲林科技大學等公共設施,且四周住宅區多數已開發完成,已不適維持農業使用,為配合都市發展,建請變更為住宅區,後續並進行「可行性評估」之研擬,以自辦市地重劃完成開發。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斗六市公所
陳情地點:
雲林路二段六巷及公23、公15
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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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交通部辦理「路況不良鐵路平交道整體改善計畫」--台西客運站(車庫)旁平交道,交改為立體交叉地下道形式,並配合10公尺聯絡道路連接,目前現況為公園及住宅區,因95年度即將執行用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工作,為利計畫之進行順利,請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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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已完成確切工程路線計畫圖。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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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具有時效性,已逕提本會95年8月8日第639 次會審議通過,另案辦理。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陳○春
陳情地點:
鎮北路與武昌路口,斗六 段147-102 號(0.0487 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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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範圍內部份土地業已完成建築,且並無依規定附帶條件進行共同開發意願,進而影響其餘用地開發權益,建請修正原開發附帶條件內容,準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共設施回饋代金方式,先行辦理開發作業。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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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第一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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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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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畫:建請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之規定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共設施回饋代金,先行辦理開發作業。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劉○秀
陳情地點:
大潭段大潭小段51-80號等16筆用地(0.0426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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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2-40M計畫道路原為紓解進出市區交通而劃設,而目前因外環道開闢並銜接雲林路以高架方式通車使用中,現況陳情路段部分開闢之30M道路足夠負荷未來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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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現況道路雙邊各留有5M用地尚未徵收開闢,且有部份建物分佈於上,在配合市區發展及節省公帑等因素下,建請將未開闢之道路用地變更為適宜分區使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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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道路用地新計畫:農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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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列席人員表示,未來並無闢建需求,故本案同意採納,惟變更為工業區、住宅區及加油站專用區部分,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遠東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縱貫鐵路西側、明德北路三段東側、保長路北側,保庄段664地號等28筆土地(約2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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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乙工一用地部分土地已開發建築完成,範圍內地主意見岐異而無法進行整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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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已於 95.1.2向經濟部完成註銷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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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願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分區變更,規劃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繳交回饋金,促進斗六地區都市整體發展與提昇周邊環境品質。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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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乙種工業區(乙工一)新計畫:規劃為適當分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社口公墓及附近地區(25.6740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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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使本地區能確實落實開發行為,建議宜採分區擬定細部計畫及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可行之財務計畫)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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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並建議以下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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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區剔除於計畫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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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增加顯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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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正路延伸至大學路寬度調整為30M,由斗六市公所採一般征收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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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種住宅區依現況分(細一、細二、細三)三個細部計畫區,視各區開發進度分別擬定細部計畫。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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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第一種住宅區、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道路用地、市場用地(批)、停車場用地、農業區、綠地用地、河道用地、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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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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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畫:1.第一種住宅區依現況 分 (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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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二、細三)三個細部計畫區,分別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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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油站專用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李○珍
陳情地點:
大潭段社口小段99-197及99-198地號等2筆土地(南興街)(0.0787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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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座落於住宅區,惟現況供作私設道路(南興街)使用,全長約7、8M,為符現況使用,建請將陳情範圍變更為12M道路用地,並由斗六市政府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以維護陳情人權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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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為既成道路,據斗六市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案涉既成道路檢討,宜整體考量,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斗六市公所
陳情地點:
大潭段社口小
段151-2地號
(0.2313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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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內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工業區,其所有權為斗六市公所,為增加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建請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郭○真
陳情地點:
大潭段大潭小段601、602、602-4、603、603-1、604、604-1地號(0.8687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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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內容於縣都委會決議,配合其西側農業區開發,審議通過變更原廣場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定整體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劃設30%鄰里公園,集中留設於中山路沿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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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南緊鄰雲科大,西側緊鄰民生南路、警察局,北鄰明德路及市區,為斗六市極具發展價值之建築用地,開發後可促使斗六市區與雲科大校區結為一連續性整體,該廣場用地由於政府長期未能徵收開發,今縣都委會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將來提供公共設施,可塑造整體都市意象與都市景觀,及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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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位置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僅2人(含台糖公司),整合容易。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郭○真
陳情地點:
機二十二東側(3.6311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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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內容於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農業區為旅館專用區,並規定整體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僅提供劃設必要性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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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目前並無觀光旅館,加上非法旅館為數眾多,實有設置旅館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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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地段佳、公共設施完善,是作為休閒及長短期居留住宿之高品質旅居生活園區的最佳設置地點,故請同意變更為「旅館專用區」,以因應本縣工商及觀光發展之需要。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國軍雲林財務組
陳情地點:
計畫道路V-23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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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道路編號V-23(20M)拓寬計畫,影響陳情地點建物主結構,建議道路往東側拓寬,以避免傷及陳情位置建物。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游○州等41人
陳情地點:
原工三、工
四位置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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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都市計畫原工三、工四之住宅區,恢復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雲林縣政府地政局
陳情地點:
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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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解決「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案相關道路及河道用地工程設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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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使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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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30㎡)河道用地(26㎡)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5㎡)新計畫:道路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