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5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51
案件id
lYP9K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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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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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24日第144次會及94年7月14日第14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40132029號暨95年3月20日府城都字第094002661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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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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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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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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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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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11日、95年5月2日、95年6月13日、95年8月22日召開4次會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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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以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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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部分,除變更範圍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方案(詳附件一)通過外,其餘部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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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因係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請納入計畫書內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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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計畫書所敘發展現況(含人口分析、產業經濟及土地使用等)之各項基本統計資料,請更新、補充至民國94年底,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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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採捐贈或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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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應俟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變更位置示意圖錯誤!物件無法用編輯功能變數代碼來建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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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次通盤檢討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將原計畫面積842.56公頃調整為850.688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3,663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4.5509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8.7087公頃,文小用地不足0.7248公頃,文中用地不足12.3547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2.578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8.861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15.1407公頃)、廣場(面積0.7592公頃)、綠地(面積8.43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1843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4.3786公頃),僅為計畫面積4.0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採納該府於小組會中建議將九二一震災災損大樓基地中山國寶(0.2714公頃)、觀邸(0.2094公頃)等2處,合計0.4808公頃之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不足部分,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或日後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案「河道用地」經由雲林縣政府於95年6月8日會同水利主管機關認定為「河道用地」,請該府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三、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計畫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對於都市防災計畫,有關地區災害類型,防、救災方案,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等重要事項,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並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七、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八、請縣政府查明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九、本計畫係屬市鎮計畫,考量雲林縣政府短期內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故同意照案審議,惟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以符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十、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
十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表二。
表一、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變一都市計畫圖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且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與現況嚴重不符,遂常發生執行困難,無法解決。
因此,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二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訂為民國100年。照案通過參照中部區域計畫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3變、逾、逾、人18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842.56公頃)計畫總面積(850.6888公頃)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調整詳計畫書表7-1配合計畫圖重製,調整變更各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種住宅區(0.0519公頃)道路用地(0.0519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依據重製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予以變更。
道路用地(0.0519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519公頃)4變四機五南側住宅區商業區(0.0003公頃)道路用地(0.0003公頃)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000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0002公頃)5變五油三用地加油站用地(0.0073公頃)乙種工業區(0.0073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依據重製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予以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變六文二東側保存區保存區(0.1660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1660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依據重製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予以變更。照案通過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現況為既成道路。為免日後使用產生爭議,故除將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17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7變二社口公墓西側道路用地(0.0157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157公頃)配合計畫圖重製,依據重製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予以變更。照案通過未來社口公墓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劃設道路用地,以計畫道路寬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1221公頃)道路用地(0.1221公頃)8逾10乙工東側道路用地(0.1228公頃)乙種工業區(0.1228公頃)廣州街之現況道路、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不相吻合情形,配合計畫圖重製,依據重製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予以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變七斗六高中東側及工14東側保存區(1.5581公頃)宗教專用區(1.5581公頃)本計畫保存區之建築物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古蹟、歷史建築物等,為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將其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變八計畫區西北側機關用地(機15)(2.5171公頃)電力事業用地(2.5171公頃)1.依規劃原意變更名稱,以符實際。
2.為配合實際現況已為台電配電中心使用。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變九工15北側變電所(0.5258公頃)電力事業用地(0.5258公頃)統一名稱。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變十本計畫河道用地(2.1234公頃)河川區(2.1234公頃)行水區依全國水利會議決議變更名稱為河川區。照案通過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13變一文1南側機關用地(機3)(0.2321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2321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分區名稱。照案通過因中華郵政公司尚未民營化,故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14變二本計畫加油站用地(0.3655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3655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原加油站已非屬公用事業,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加油站用地(0.5315公頃)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0.5315公頃)理由:
配合「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主要計畫」調整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18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三機5用地機關用地(機5電信局用地範圍)(0.3270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0.3270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原中華電信已非屬公用事業,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照案通過變更範圍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斗六市斗六段38-328、38-469、38-468及38-200等4筆地號為準。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目前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已針對該縣電信用地提出整體性規劃,並研擬都市計畫變更方案中。為求周延,本案維持原計畫,俟該局提出整體性規劃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16變一機12西側行政區(0.1374公頃)行政專用區(0.1374公頃)1.原規劃意旨為供各行政單位辦公廳舍使用。
2.實際現況為中國青年救國團,為合法登記之「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依使用現況變更名稱,以符實際。照案通過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案使用現況與原分區規定並無不合,故維持原計畫。
機八東側機關用地(0.4120公頃)機關用地(機26)(0.4120公頃)原計畫未編訂機關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機關用地編號。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7變、變五工七東北側機關用地(0.1374公頃)機關用地(機27)(0.1374公頃)原計畫未編訂機關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機關用地編號。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污水處理廠西北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610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1)(0.6101公頃)原計畫未編訂公兒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公兒用地編號。照案通過機15南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3203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2)(0.3203公頃)原計畫未編訂公兒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公兒用地編號。照案通過18變、變、變八機15東南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0.1722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3)(0.1722公頃)原計畫未編訂公兒用地編號,本計畫新編訂公兒用地編號。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變九自Ⅰ-9號道路至Ⅰ-2號道路Ⅰ-5號道路(寬度11.9-12.4公尺)Ⅰ-5號道路(寬度11.9-37.75公尺)1.原計畫道路寬度誤植為11.9-12.4公尺,實際寬度為11.9-37.75公尺。
2.修正道路寬度為11.9-37.75公尺。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種住宅區(0.0834公頃)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道路(0.3711公頃)20變、逾16斗六火車站鐵路用地(4.0802公頃)車站專用區(4.5347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2.車站專用區土地在未經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建築物及車站設施之修建,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報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修建。1.斗六車站位於斗六市中心地區,因其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為「鐵路用地」,考量斗六地區長遠發展,並配合都市整體規劃,將「鐵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俾便未來車站改建為多目標使用大樓,提供現代化轉乘設施及便捷交通與生活服務,以促進土地更有效益之利用。
2.斗六市中心為鐵路所貫穿,前後車站週邊土地之發展形成一極大之落差,為改善此一情況,必須將斗六車站土地作一更新及合理之有效利用,俾以均衡其發展並帶動地方之繁榮。修正通過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2.車站專用區土地在未經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建築物及車站設施之修建,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報經雲林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核准修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且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第二種住宅區(1.2121公頃)21變二火車站前民生路北側第三種住宅區(0.2142公頃)商業區(1.4263公頃)附帶條件:
為避免引入高強度之商業活動人口,降低火車站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變更後容積率維持原計畫管制。1.經調查現況使用多為商業使用,符合本計畫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
2.參考內政部都委會以往審議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商業區通盤檢討案例,擬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其容積率均維持不變為原則,以避免引入高強度之商業活動人口,降低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影響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10%公共設施,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辦理回饋後,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始得依商業區之相關規定申請使用。
修正理由:配合「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修正。除將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率依據雲林縣政府所訂「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修正,並將停車空間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加倍設置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變三文化中心西側公園用地(公24)(1.3478公頃)機關用地(機28)(1.3478公頃)依91年11月19日九一府財產字第9102001701號函,研商行政院衛生署雲林醫院荷包分院會議結論辦理。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圖通過。(詳附件二)2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變、逾、逾5本計畫工業區(含零工)工業區(含零工)附帶條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1.都市計畫區外圍有斗六工業區、斗六擴大工業區及斗六科技工業區等,都市計畫工業區需求降低。
2.本計畫工業區介於計畫區雙核心(斗六舊城區、大潭新都心)間,有礙都市機能正常發展。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政府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回饋,且須提供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可提昇地方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充實地方建設經費。
4.落實「開發許可制」的精神。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1.工業區(含零工)統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增列附帶條件:工業區變更其他分區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視未來實際整體發展需要,檢討都市發展結構改變之影響,調整分區使用規模,辦理整體性之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24變、逾4原工三、工四變更為住宅區第一種住宅區(2.5348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9813公頃)附帶條件:
「工三」及「工四」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應擬定細部計畫,劃定必要之公共設施,且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並請台灣省政府協助雲林縣政府於二年期限內擬定細部計畫,依法辦理市地重劃。第一種住宅區(2.5348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9813公頃)附帶條件:
1.「工三」及「工四」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應擬定細部計畫,劃定必要之公共設施,且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其重劃計畫書如未經雲林縣政府核定公告者,則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分區(乙種工業區)。
1.原計畫工三、工四於「變更斗六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劃定必要之公共設施,且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擬定斗六都市計畫住宅區(原工二、工三、工四)細部計畫案」於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發布實施,惟「工三」及「工四」迄今仍未辦理市地重劃。
3.依據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維持原計畫附帶條件:
原「工三」及「工四」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但考量公共設施區位問題,應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請縣府協助辦理整體開發。
理由:考量當地民眾數十年來一直無法自行協商,達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共識,影響地方發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惟附帶條件部分請縣政府參照本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細部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作適確調整,以利開發。
2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381公頃)河道用地(0.0144公頃)變六機15南側(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範圍東南)道路用地(0.0228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853公頃)附帶條件:
本案未來辦理開發,土地分配比例應比照「擬定斗六都市計畫住宅區(原工二、工三、工四)細部計畫」案,核定公告之原工二市地重劃計畫辦理。
1.為解決「擬定斗六都市計畫住宅區(原工二、工三、工四)細部計畫」案與「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細部計畫」案相鄰細部計畫樁號S249樁位,與現況及地籍不符問題。
2.依據斗六市公所九○斗六市工字第13030號函:公告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細部計畫樁號S249樁位更正資料。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42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042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052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242公頃)道路用地(0.0294公頃)道路用地(0.1198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198公頃)道路用地(0.0425公頃)26變、逾9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範圍第一種住宅區(0.0252公頃)河川區(0.0677公頃)1.為解決「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案相關道路及河道用地工程設計的問題。
2.為使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作業得以順利進行。修正通過修正內容依地政局93.7.12提案變更內容,修正通過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其名稱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種住宅區(5.3691公頃)機關用地(2.6188公頃)郵政事業用地(1.3826公頃)道路用地(2.1074公頃)市場用地(批)(2.7980公頃)停車場用地(1.8363公頃)農業區(6.6865公頃)第一種住宅區(22.7987公頃)停車場用地(0.038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1712公頃)機關用地(0.0202公頃)綠地用地(0.0097公頃)河道用地(0.0214公頃)道路用地(0.2605公頃)保存區(0.0551公頃)宗教專用區(0.0551公頃)27變、變、人、人、人、人、人、人、人、逾社口公墓及附近地區附帶條件:
1.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3.保存區之變更範圍以大潭段社口小段15-5、15-35及15-36地號為準。附帶條件:
1.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宗教專用區之變更範圍以大潭段社口小段15-5、15-35及15-36地號為準。
3.本案應於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完成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否則變更為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前)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為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六案,附帶條件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因土地使用計畫不當,致土地所有權人接受度低而延宕開發,本次重新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2.社口公墓阻礙附近地區之發展,且斗六市公所自民國七十九年即公告禁葬。
3.依據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1.中正路延伸至大學路段寬度調整為30米,得由斗六市公所採一般徵收開闢。
2.除變更為道路用地得採一般徵收外,其餘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及河川區,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
修正理由:
配合斗六市都市發展需要及區位完整性。本案除中正路延伸至大學路段部分,鑑於地方建設之迫切需要,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將道路寬度調整為30米,並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闢及同意將保存區變更宗教專用區外,其餘部分涉及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案內公共設施之存廢、住宅區增設回饋等問題,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3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8變、人17雲林縣政府東側第一種住宅區(2.7131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際容納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一種住宅區(2.7131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際容納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3.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其重劃計畫書如未經雲林縣政府核定公告者,則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分區(農業區)。1.「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雲林縣政府東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於86年3月28日發布實施惟迄今仍未辦理開發。
2.依據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維持原計畫請斗六市公所儘速依內政部訂定之「整體開發地區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惟附帶條件部分請縣政府參照本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細部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作適確調整,以利開發。
2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人19雲林縣政府(機16)西側及雲林科技大學東側第一種住宅區(13.5665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際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第一種住宅區(13.5665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將來細部計畫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際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3.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如未開始辦理開發,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分區(農業區)。
1.埤口與社口地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計畫並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依據「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雲林縣政府西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雲林技術學院東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為達合理公平之原則,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埤口與社口地區為舊有聚落,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意願不高,市地重劃遲未辦理,土地所有權人陳情解除禁建規定。
4.依據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維持原計畫附帶條件:
1.雲林縣政府(機16)西側及雲林科技大學東側(學仔營)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因農業區建地目聚落已成型,應考量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區位問題,儘速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2.請雲林縣政府與斗六市公所協商舊有聚落更新的可行開發方式,並配置適當公共安全及公共通路設施。
理由:考量老舊社區,建物林立,由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協商困難,窒礙難行及維護居民權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惟附帶條件部分請縣政府參照本部91.7.16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細部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作適確調整,以利開發。
25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二種住宅區(0.1061公頃)30人1自來水事業用地東側斗六市林頭段、、、、、2039等六筆土地自來水事業用地(0.2293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1232公頃)土地使用分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因自來水公司已無擴廠計劃,應無保留之必要,建議取消保留。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自來水廠實際使用範圍(斗六市林頭段2046地號)以外之土地,變更後容積率200%(含)以下地區回饋25%公共設施,容積率大於200%的地區回饋30%之公共設施。
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始得依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修正理由: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93.6.10台水五總字第09300051580號函覆:目前暫無擴廠計畫。本案變更為住宅區範圍曲折,日後恐不易建築,惟為顧及民眾權益,請雲林縣政府洽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在不影響自來水廠營運操作,重新調整住宅區區位,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
商業區(0.2787公頃)道路用地(0.0399公頃)停車場(0.2388公頃)31人2原機位置大潭與社口小段119-4等21筆土地停車場(0.2539公頃)商業區(0.2539公頃)1.本案於一通時由「機十四」變更為商業區及停車場,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變更內容並指定東側為停車場,惟停車場位址現況建築物密集,不利辦理市地重劃,建請重新調整停車場位置。
2.本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高達百分之五十,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所背離;建議比照鄰近「市八」變更為商業區,提供百分之三十之停車場用地。
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同意停車場與商業區位置對調。
2.所提供公共設施面積比例不得低於40%。
3.道路寬度由6米修正為8米巷道,納入40%公共設施面積計算。
理由:原停車場已有建物,配合現況調整位置。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本案應依本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26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2人3機二東側農業區(3.6311公頃)旅館專用區(3.6311公頃)1.本案地段佳、公共設施完善,建請將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旅館專用區」,作為設置高科技人才會議、休閒及長短期住宿使用,以因應本縣工商業發展之需要。
2.建議變更為「旅館專用區」,作為興建觀光飯店、汽車旅館、國際會議廳、工商產品展售場地、商場(店)、商務中心、日常用品零售業等使用。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南側農業區同意變更為旅館專用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並應劃設40%的公共設施用地。
修正理由:配合都市發展與空間結構連結需要,符合本計畫農業區變更原則。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旅館專用區需求評估,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補充與回饋等問題,宜作綜合性之檢討,故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交通轉運專用區(0.2715公頃)33逾12機二十二東側農業區(0.9714公頃)商業區(0.6999公頃)考量現行縣治中心及雲林科技大學周邊地區設置大眾運輸場站之迫切需求及本公司長期發展需要,建請貴府同意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交通轉運商務專用區並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作業辦理。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北側農業區變更為交通轉運專用區回饋20%公共設施;現有農業區建地目變更為商業區回饋30%公共設施;其餘地目變更為商業區回饋45%公共設施,其臨接且持有明德路未徵收道路用地者,得於無償捐贈斗六市公所後,扣抵上述應回饋比例。
2.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修正理由:配合都市發展與空間結構連結需要,符合本計畫農業區變更原則。1.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因應本地區大眾運輸之未來發展趨勢、整體運輸需求,交通轉運專用區之設置有其必要,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書圖通過(詳附件三)。
2.該交通轉運專用區其使用項目應以交通轉運功能及其所衍生之相關設施為主。
3.本案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雲林縣政府所訂「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種住宅區(0.3346公頃)人15文八南側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農業區(0.5148公頃)公園用地(0.1802公頃)人15文八南側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295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2950公頃)1.基地現況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周邊均為已開發區。
2.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法審定適當之開發方式及捐贈回饋措施,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34-廣一廣場用地(0.8687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8687公頃)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1.文八南側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劃設35%鄰里公園,並集中留設於中山路沿線,由申請人開發完成,無償登記為雲林縣政府或斗六市公所所有,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始得依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2.社口小段61-4地號東側土地一併變更為住宅區,屬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應回饋20%公共設施,非建地目土地應回饋40%公共設施。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始得依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申請建築使用。
3.中山路西側(廣一)變更為住宅區整體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劃設30%鄰里公園,並集中留設於中山路沿線。
修正理由:塑造中山路兩旁整體都市意象與街道景觀。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住宅區整體需求及整體開發之可行性,且攸關產業調整、人口成長及公共設施用地調整、補充與回饋等問題,宜作綜合性之檢討,故請縣政府妥為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5逾18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地號第二種住宅區(0.0390公頃)宗教專用區(0.0390公頃)善修宮東北側寺廟建物有部分位於細部計畫之住宅區內,目前市地重劃配地已完成,建請變更為保存區,以符實際。同意採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518地號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6逾19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426-92號土地宗教專用區(0.0158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158公頃)該筆土地東側已依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另本筆土地被劃設保存區後未見需地單位辦理徵收或收購,為避免浪費土地資源確保地主權益,請將本筆土地變更成住宅區,以配合東側重劃後分配之住宅區土地作更有效之利用。修正通過宗教專用區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的公共設施。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始得依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申請建築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7變四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詳計畫書第七章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照案通過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
38變五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詳計畫書第七章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修訂。照案通過請縣政府依實際審議結果修正後納入計畫書內。
39變六實施進度及經費未訂定詳計畫書第七章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照案通過請縣政府依實際審議結果修正後納入計畫書內。
40變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表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俟主要計畫由內政部審定後,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另提縣都委會續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林茂雄斗六段147-2號(0.0356公頃)鐵路用地住宅區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將現有編定「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交通部鐵路管理局94年10月17日鐵產字第0940021767號函示本陳情地點土地於業務上無使用計畫,不需辦理用地徵購。未便採納,惟考量鐵路用地之未來發展,請縣政府協調鐵路局對鐵路用地範圍之整體使用計畫作通盤性的規劃檢討。
2斗六市公所斗六市林頭段941、956-1、985、985-1、986、986-1等地號土地住宅區農業區道路用地有關中華路(鎮東路至農業區邊界)因公有土地(斗六市公所)寬度較都市計畫寬度為寬,建請依現有地籍線予以變更該路段道路寬度。
另為避免道路寬度忽大忽小考量行車安全,建請併同將中華路延伸路段(農業區至大學路口)之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土地,依農業區交接點寬度往東延伸至大學路口。
已取得水利會土地使用權同意函(94年10月31日雲水管字第0940411782號)。本案據斗六市公所列席人員表示,確有其實際需要,且用地問題已獲協調解,故同意採納。
3鄭海山廣3以南,府文路西側(約1.90公頃)農業區住宅區本陳情地點鄰近「廣3」用地、雲林科技大學等公共設施,且四周住宅區多數已開發完成,已不適維持農業使用,為配合都市發展,建請變更為住宅區,後續並進行「可行性評估」之研擬,以自辦市地重劃完成開發。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4案4斗六市公所雲林路二段六巷及公23、公15用地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配合交通部辦理「路況不良鐵路平交道整體改善計畫」--台西客運站(車庫)旁平交道,交改為立體交叉地下道形式,並配合10公尺聯絡道路連接,目前現況為公園及住宅區,因95年度即將執行用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工作,為利計畫之進行順利,請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
現階段已完成確切工程路線計畫圖。本案因具有時效性,已逕提本會95年8月8日第639次會審議通過,另案辦理。
5陳回春鎮北路與武昌路口,斗六段147-102號(0.0487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請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之規定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共設施回饋代金,先行辦理開發作業。陳情範圍內部份土地業已完成建築,且並無依規定附帶條件進行共同開發意願,進而影響其餘用地開發權益,建請修正原開發附帶條件內容,準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共設施回饋代金方式,先行辦理開發作業。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0案。
6劉美秀道路用地農業區30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潭段大潭小段51-80號等16筆用地(0.0426公頃)住宅區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通而劃設,而目前因外環道開闢並銜接雲林路以高架方式通車使用中,現況陳情路段部分開闢之30M道路足夠負荷未來交通量。
2.考量現況道路雙邊各留有5M用地尚未徵收開闢,且有部份建物分佈於上,在配合市區發展及節省公帑等因素下,建請將未開闢之道路用地變更為適宜分區使用。席人員表示,未來並無闢建需求,故本案同意採納,惟變更為工業區、住宅區及加油站專用區部分,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7遠東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縱貫鐵路西側、明德北路三段東側、保長路北側,保庄段664地號等28筆土地(約2公頃)乙種工業區(乙工一)規劃為適當分區1.現況乙工一用地部分土地已開發建築完成,範圍內地主意見岐異而無法進行整合開發。
2.本公司已於95.1.2向經濟部完成註銷登記在案。
3.陳情人願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分區變更,規劃合宜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繳交回饋金,促進斗六地區都市整體發展與提昇周邊環境品質。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3案。
8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社口公墓及附近地區(25.674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道路用地、市場用地(批)、停車場用地、農業區、綠地用地、河道用地、保存區。
附帶條件: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1.第一種住宅區依現況分(細一、細二、細三)三個細部計畫區,分別擬定細部計畫2.加油站專用區1.為使本地區能確實落實開發行為,建議宜採分區擬定細部計畫及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可行之財務計畫)開發。
2.並建議以下修正事項:
(1)建成區剔除於計畫範圍外(2)都市計畫增加顯示「加油站專用區」。
(3)中正路延伸至大學路寬度調整為30M,由斗六市公所採一般征收開闢。
(4)第一種住宅區依現況分(細一、細二、細三)三個細部計畫區,視各區開發進度分別擬定細部計畫。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7案。
9李素珍大潭段社口小段99-197及99-198地號等2筆土地(南興街)(0.0787公頃)住宅區道路用地陳情位置座落於住宅區,惟現況供作私設道路(南興街)使用,全長約7、8M,為符現況使用,建請將陳情範圍變更為12M道路用地,並由斗六市政府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以維護陳情人權益。現況為既成道路,據斗六市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案涉既成道路檢討,宜整體考量,故未便採納。
10斗六市公所乙種工業區公園用地案內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工業區,其所有權據市公所列席人員稱31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潭段社口小段151-2地號(0.2313公頃)為斗六市公所,為增加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建請變更為公園用地。本案尚有爭議,故維持原計畫。
11郭麗真大潭段大潭小段601、602、602-4、603、603-1、604、604-1地號(0.8687公頃)廣場用地(廣一)住宅區1.本變更內容於縣都委會決議,配合其西側農業區開發,審議通過變更原廣場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定整體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劃設30%鄰里公園,集中留設於中山路沿線。
2.陳情位置南緊鄰雲科大,西側緊鄰民生南路、警察局,北鄰明德路及市區,為斗六市極具發展價值之建築用地,開發後可促使斗六市區與雲科大校區結為一連續性整體,該廣場用地由於政府長期未能徵收開發,今縣都委會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將來提供公共設施,可塑造整體都市意象與都市景觀,及促進地方發展。
3.陳情位置土地所有權人(私有)僅2人(含台糖公司),整合容易。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4案。
12郭麗真機二十二東側(3.6311公頃)農業區旅館專用區1.本變更內容於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農業區為旅館專用區,並規定整體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應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僅提供劃設必要性進行補充。
2.雲林縣目前並無觀光旅館,加上非法旅館為數眾多,實有設置旅館之需求。
3.本案地段佳、公共設施完善,是作為休閒及長短期居留住宿之高品質旅居生活園區的最佳設置地點,故請同意變更為「旅館專用區」,以因應本縣工商及觀光發展之需要。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2案。
13國軍雲林財務組計畫道路V-23都市計畫道路編號V-23(20M)拓寬計畫,影響陳情地點建物主結構,建議道路往東側拓寬,以避免傷及陳情位置建物。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7案。
14游燿州等41人原工三、工四位置住宅區(原工三、工四)乙種工業區斗六都市計畫原工三、工四之住宅區,恢復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4案。
污水處理廠用地(30㎡)道路用地河道用地(26㎡)道路用地15雲林縣政府地政局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範圍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5㎡)道路用地1.為解決「擬定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道路、河道用地)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案相關道路及河道用地工程設計的問題。
2.為使斗六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作業得以順利進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6案。
附件二0M4M3000㎡特7-m特9-2m綠綠綠文化中心機二十八公兒四10,478㎡維宸宮音雲林縣文化局大學路TTTT圖例機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變更公園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台大醫院需地變更方案88.0--.T32TTTTTTTTTTTTTE46.0646.9246.9246.9246.7246.6845.5246.8947.3447.0147.8347.4747.4146.8247.2146.5145.7445.9746.5745.8545.6745.8845.6545.5645.7946.0146.0746.2346.3146.2646.3145.1845.5245.6146.3145.8944.3145.6346.9645.3645.4146.8446.33施工中雲林縣消防局庭易簡六斗院法方地林雲巷60路德明15M15M25M特1-1m特12-15m40M020m明德路公明路變更農業區變更圖例變更範圍線為交通轉運專用區宮德福學校用地文圖例機關用地機農業區體育場用地體附件三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3案變更位置示意圖、計畫面積0.9339公頃。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3案使用種別、強度及回饋內容(一)使用種類、組別及強度本基地容許使用種類、組別及強度,應以交通轉運功能及其所衍生之相關設施為主。於擬定細部計畫階段,依據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及縣政府核定內容辦理。
(二)回饋內容開發人申請開發建築時,回饋內容應依據「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1、實施進度本案完成變更及配合通盤檢討程序發布實施後,預計於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擬定、審議、發布實施並配合縣府辦理樁位測定及移轉回饋公設產權予縣政府。爾後約一年申請及取得轉運車站建照後辦理動工興建,預計二年工程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預定實施進度表年期項目95969798991.完成變更及配合通盤檢討程序發布實施2.擬定細部計畫3.細部計畫審議及發布實施4.都市計畫定樁作業5.移轉回饋公設產權6.申請及取得轉運車站建照7.工程施工並取得使用執照2、實施經費本案基地之開發經費由土地開發人自行籌措,開發所需成本初估總計4億3168萬元,確實開發成本將俟土地開發人實際開發工程內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