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豐年段一小段478、479地號土地農業區為保存區(農禪寺)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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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61
案件id
MOIO6461-4-003-43f0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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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2月20日第550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5年2月10日府都規字第09570059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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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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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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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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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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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審議決議以:「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時,應將合法及違章建築概況、開發強度、防洪排水、交通改善措施、環境影響、開發計畫等,列為重要審查事項,嚴守保存區之規劃意旨,避免大興土木開發建築,並請臺北市政府提供細部計畫草案供審議參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重信、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復於95年3月2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95年5月12日府都規字第09578210900號函送修正主要計書,並經彭召集人光輝確認,提經本會95年5月30日第634次會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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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15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一),並經臺北市政府95年10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535078900號函修正主要計畫書及研提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二),因修正計畫內容已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且經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同意免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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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本案土地屬洪水平原,關渡平原開發政策未確定及未整體檢討規劃,以及避免其他類似現有宗教寺廟要求比照辦理等因素,本案如必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者,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維持『保存區』,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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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請臺北市政府嚴守保存區之規劃意旨,避免大興土木開發建築,並以維護目前具有歷史意義之建築物及其必要性附屬設施為限,研提具體計畫內容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送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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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開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除應依前開決議文辦理外,請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附件)(略)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以利後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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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關渡平原區域排水系統規劃,以及本案開發後對於區域排水之影響,請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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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實質規劃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交通規劃、景觀與環境維護、都市防災等,以文字敘述為主,請再補充相關示意圖,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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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景觀滯洪池位置、易致災地區與當地地形圖套疊以規劃避難空間,以及具體交通改善計畫等,請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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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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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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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宗教寺廟之都市計畫變更,請臺北市政府儘量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避免個案變更造成法令適用疑義,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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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5年10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535078900號函修正主要計畫書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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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入慈悲門」及「二層農舍」經登錄為歷史建築部分,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標示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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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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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6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乙節,經取得共識後,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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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農業區變更,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益性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並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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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未來規劃設計時,應將透水性鋪面、滯洪功能、儘量符合綠建築相關指標等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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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辦理程序:本案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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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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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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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宗教寺廟之都市計畫變更,請臺北市政府儘量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避免個案變更造成法令適用疑義,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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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事項: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支持審查通過之「法鼓山農禪寺整體風貌保存維護計畫」,請臺北市政府協助法鼓山基金會以本計畫區(包括臺北市北投區豐年段一小段478、479地號土地)及其南側已取得產權土地為範圍,在保存維護歷史建築及廣義的歷史/文化整體風貌需要前提下,綜合考量區域防洪排水、交通動線規劃、開放空間功能定位、都市景觀(如天際線)、植栽、污水處理及噪音等因素,研提具體規劃內容,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園區」專用區或其他分區,以因應整體發展需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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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原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56之1條(註:
95.3.14修正時已刪除)規定,由法鼓山基金會研提「法鼓山農禪
寺整體風貌保存維護計畫」,經臺北市古蹟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再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依程序提出本變更都市計畫案,建請臺
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95年5月30日第634次會議決議文(如
附件),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檢附處理情形對照表送署,再召開
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
一、變更範圍: 基於本案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認定具有歷史價值與
文化意義、農禪寺係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擬輔導合法化之寺
廟,以及依目前補辦登記之寺廟合法化之變更原則,得就現有
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劃設等;本案同意
以包括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入慈悲門」及「二層農舍」之臺北
市北投區豐年段一小段479地號土地為變更範圍,其餘土地建
議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一)本案基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必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
定予以保存維護、本案土地屬洪水平原、關渡平原開發政
策未確定與未整體檢討規劃,以及避免其他類似現有宗教
寺廟要求比照辦理等因素,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維持
「保存區」,較為妥適。
(二)依循保存區之規劃意旨,本案應避免大興土木開發建築,
未來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以維護目前具有歷史意義之
建築物及其必要性附屬設施為限。
(三)有關法鼓山基金會於會中補充說明,本案空間需求經重新
檢討調整後,建議建蔽率不得大於 45%,容積率不得大於
6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0.5 公尺乙節,除本案建蔽
率建議應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農業區有
關規定,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 40%外,其餘建議同意依
照辦理。
三、相關影響分析:有關與會委員所提之防洪排水、交通動線規劃、
開放空間功能定位、都市景觀(如天際線)、植栽、污水處理
及噪音問題,請就保存區範圍再加強補充相關說明,納入計畫
書敘明。
四、計畫書修正應注意事項:有關計畫內容增修部分,請予以劃線,
並於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及審查。至於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之「法鼓山農禪寺整體風貌保存維護
計畫」,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應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農業區變更,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於擬定細
部計畫時,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公益性空
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並提升都市
環境品質。
(二)本案未來規劃設計時,應將透水性鋪面、滯洪功能、儘量
符合綠建築相關指標等納入考量。
六、後續辦理程序:本案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
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
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七、其他:
(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
者,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宗教寺廟之都市計畫變更,請臺北市政府儘量納入該
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避免個案變更造成法令
適用疑義,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八、建議事項: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支持審查通過之「法鼓山農禪
寺整體風貌保存維護計畫」,請臺北市政府協助法鼓山基金會
以本計畫區(包括臺北市北投區豐年段一小段478、479地號
土地)及其南側已取得產權土地為範圍,在保存維護歷史建築
及廣義的歷史/文化整體風貌需求前提下,綜合考量區域防洪
排水、交通動線規劃、開放空間功能定位、都市景觀(如天際
線)、植栽、污水處理及噪音等因素,研提具體規劃內容,另
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園區」專用區或其他分
區,以因應整體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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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會95年5月30日第634次會議審議本計畫案決議文
一、基於本案土地屬洪水平原、關渡平原開發政策未確定及未整體
檢討規劃,以及避免其他類似現有宗教寺廟要求比照辦理等因
素,本案如必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者,
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維持「保存區」,較為妥適。
二、本案請臺北市政府嚴守保存區之規劃意旨,避免大興土木開發
、建築,並以維護目前具有歷史意義之建築物及其必要性附屬設
施為限,研提具體計畫內容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送部,
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委員會議
討論。
三、前開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除應依前開決議文辦理外,
請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表)
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以利後續審議。
(一)有關關渡平原區域排水系統規劃,以及本案開發後對於
區域排水之影響,請再補充說明。
(二)本案實質規劃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交通規劃、景觀與環
境維護、都市防災等,以文字敘述為主,請再補充相關
示意圖,以資明確。
(三)有關景觀滯洪池位置、易致災地區與當地地形圖套疊據
以規劃避難空間,以及具體交通改善計畫等,請納入計
畫書補充敘明。
四、其他:
(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
者,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有關宗教寺廟之都市計畫變更,請臺北市政府儘量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避免個案變更造成法令適用疑義,並兼顧都市整體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