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61-審議事項-第4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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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61
案件id
MOIO6461-4-006-94feb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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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6日第54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4年11月22日府都綜字第094265948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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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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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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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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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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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張委員珩、吳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4年12月27日、95年4月12日及8月17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如附件),並經臺北市政府以該府95年10月18日府都綜字第09504923600號函送審查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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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綜字第09533519400號函送有關下列各點意見之回應、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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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包括木柵路、新光路、萬芳路、軍功路等,計畫書中僅提及軍功路之服務水準,其餘三條道路均未分析其交通狀況。另外,本計畫區內各重要道路路口(如木柵路與國3甲出口、木柵路與軍功路、木柵路與萬芳路)平日、假日之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請詳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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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來本計畫區開發後,主要人潮集結點(纜車站或捷運動物園站?)與往來鄰近遊憩據點(如深坑老街、文化運動園區、貓空、指南宮等)間之大眾運輸接駁動線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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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計畫書第9頁變更編號第1案,變更保護區為「商業區」部分,應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之(二)修正為「休閒商業區」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5年10月18日府都綜字第09504923600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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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
市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俾提會審議。
(一)整體性部分:
1、本案擬規劃之商業區,係為發展、支援當地休閒遊憩產
業而劃設,惟仍請於計畫書中補充本案計畫目的、內容
與文山區整體發展目標之關聯,以及本案未納入文山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併同辦理之原因。
2、請補充本案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並請將本案
劃設之商業區區位適宜性及合理性、與鄰近商業區功能
之競合,及是否符合市場需求等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
明。
(二)土地使用規劃:
1、本案擬規劃商業區及住宅區之目的及功能用途,以及商
業區內作住宅使用之比例限制亦請一併於主要計畫書
內補充敘明。
2、本案擬變更之商業區係為推動觀光休閒產業而劃設,其
分區名稱建議修正為「休閒商業區」,以有別於一般商
業區,較為妥適。
(三)交通動線、大眾運輸接駁系統及停車場規劃:
1、本案所劃分之三大區塊間以及本計畫區與周邊地區間
之交通聯絡方式與行進路線(包括:步行、車行或以大
眾運輸接駁方式),其人行、車行動線應如何規劃、相
關應留設之步行空間系統、以及未來空中纜車路線及預
定之纜車站區位,應請納入本案計畫書中敘明。
2、請將本案變更位置與周邊重要遊憩據點(包括市立動物園、政治大學及貓空觀光茶園等)其間之大眾運輸系
統規劃、銜接方式,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瞭解計
畫區目前之交通現況及開發後與周邊之大眾運輸系統
連接情形。
3、請補充計畫區聯外道路及主要、次要道路系統圖及道路
服務水準(包含平日及假日)。
4、有關本案開發後衍生之停車需求,據市府列席代表說
明,未來擬於本案劃設之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闢作地下停車場使用,惟經
市府考量本區停車場用地較為不足,建議將本案部分公
園用地改劃為停車場用地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市府配
合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
5、考量本案開發後將增加假日活動人口及交通旅次,對周
邊交通勢將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建請研提計畫區周邊
交通管理策略或交通改善計畫納入計畫書中,以利執
行。
(四)交通部運研所代表審查意見:請將臺北市政府95年7月24日
府都綜字第09533519400號函送有關下列各點意見之回應、
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1、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包括木柵路、新光路、萬芳路、
軍功路等,計畫書中僅提及軍功路之服務水準,其餘三
條道路均未分析其交通狀況。另外,本計畫區內各重要道
路路口(如木柵路與國3甲出口、木柵路與軍功路、木
柵路與萬芳路)平日、假日之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請詳
予補充。
2、未來本計畫區開發後,主要人潮集結點(纜車站或捷運
動物園站?)與往來鄰近遊憩據點(如深坑老街、文化
運動園區、貓空、指南宮等)間之大眾運輸接駁動線為
何,請分別以圖示說明。
3、本計畫區現有大都會、欣欣、指南等客運公司經營之公
車路線經過,未來是否與長途客運整合設置一處公車轉
運站或公路客運轉運中心?又大約十年前市府曾研議
推動設置「動物園站客運轉運中心」,目前進度如何?
請補充說明。
4、文化運動園區之聯外道路為何?遊客如何到達?計畫
書所附圖五並未清楚顯示,建請補充。
5、本案開發前後,有關假日休閒活動人次、交通旅次及停
車需求之現況調查與未來預估量,建請補充。
6、有關市府交通局規劃之本計畫區周邊交通改善計畫,建
議輔以圖示補充說明,較為清楚。
(五)都市防災計畫:
1、本案位於景美溪沿岸兩側,建議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
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以及洪氾防治等事項作原
則性規範納入計畫書中規定;防救災動線請配合當地交
通運輸路網妥為規劃。
2、本案劃設防災避難空間或據點時,除以計畫區法定容積
居民人口為推估依據外,亦應考量本案推動觀光休憩之
計畫性質,將外來活動人口納入規劃。
(六)變更內容:
1、變更範圍木柵路五段以南至82年堤線擬變更保護區為
商業區部分,因緊鄰河川治理線,基於都市防災安全考
量,建請市府應審慎研議河岸地區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
之妥適性乙節,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休閒商業
區之劃設係符合當地發展需要,且基地經鑽探、地質調
查,夯實度無虞,並無安全問題,爰勉予同意,並請市
府於後續細部計畫規劃及建築管理階段,仍應特別注意
安全性問題。
2、擬變更保護區為河川區部分,應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
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
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
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
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是否確為「河川區」,並將相
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3、本案涉及河川區之變更部分,請以示意圖於計畫書中補
充說明景美溪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與本案變
更範圍線之關係,以利查考。
(七)開發方式:
1、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將開發方式納入變更內
容明細表中載明。
2、請將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附件,供
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3、有關變更保護區為河川區部分,擬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讓
售予市府養工處(地價款約4.11億元),財務上是否可
行,第 2 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曾建請市府就財務計畫整
體考量,剔除於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外,另行依水利
法相關規定進行河川整治乙節,據市府列席代表於第 3
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擬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未
來無論依水利法採「一般徵收」或納入本案採「區段徵
收」方式辦理,兩者之土地價款均為 4 餘億元,惟考量
區段徵收發還土地對民眾較為有利,執行阻力較小,且
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本案區段徵收意願高,建議擬變
更為河川區部分仍維持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本案區段徵
收開發方式既經市府明確表示財務確實可行且亦考量
後續計畫執行之公平性問題,爰勉予同意,惟本案如經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
收整體開發之期程。
(1) 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先 行
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
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項但書規定辦理後,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 3 年內完成者,請台
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
開開發期程。
(2) 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 3 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
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
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
變更。
(八) 其他事項:
1、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原計畫及新計畫各項分區或用地之
面積應請載明,變更前後面積應為一致。
2、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請於主要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符
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