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6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先行報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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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61
案件id
MOIO6461-4-008-30ca3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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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4月7日市二字第095100033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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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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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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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7日止,於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林口鄉、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八里鄉、桃園市、蘆竹鄉、龜山鄉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5年1月11日上午10時於台北縣林口鄉公所、1月11日下午2時於台北縣八里鄉公所;民國95年1月13日上午10時於台北縣泰山鄉公所、1月13日下午2時於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民國95年1月17日上午10時於桃園縣桃園市公所、1月17日下午2時於台北縣新莊市公所;民國95年1月19日上午10時於桃園縣蘆竹鄉公所、1月19日下午2時於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且分別於台北縣及桃園縣刊登自由時報94年12月29、30、31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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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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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本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光輝、吳委員萬順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目前刻正密集召開會議審查中。本計畫案因計畫範圍遼闊且案情複雜,有關本次檢討擬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及本計畫「土石採取專用區」之檢討變更部分,因案情複雜,影響層面深遠,經專案小組審查後,建議先行提請委員會討論,其餘部分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以爭時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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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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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擬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請規劃單位會同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及發展現況,並參酌上開施行細則、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方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災變災害等因素,作全面性之環境調查及土地適宜性分析,就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經本會審決確定後,後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循法定程序申請變更,爰本次檢討不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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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計畫「土石採取專用區」之檢討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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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反映當地居民陳情意見、環境保育、避免引起洪患災害及行政院政策指示等理由(詳附件),將本計畫土石採取專用區變更恢復為保護區,並請桃園縣政府依土石採取法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加強取締龜山地區盜採、濫採土石之行為,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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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原公開展覽草案並無本項檢討變更內容,為不影響人民權益,本變更案請規劃單位函請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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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計畫內容得視實際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逾桃2
陳情人:
新莊市公所、蔡○福立法委員
陳情地點:
龜山鄉土石採取專用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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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保新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2.請桃園縣政府積極取締洗砂業者直接排放溪流內之違規行為,並做好上游水土保持工作,以確保塔寮坑溪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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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經濟部礦物局列席說明本計畫區陸砂採取政策及評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
2.考量當地居民陳情意見、環境保育及避免洪患災害等因素,擬建議變更恢復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