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61-審議事項-第12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中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補辦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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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61
案件id
MOIO6461-4-014-49c781
概要說明
-
說 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台中縣都委會92年10月24日
第30屆第5次會議及92年12月19日第30屆第
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3年4
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30112494號函檢附計畫書、
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
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
潘委員丁白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
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5月18日、93年9月1
日、93年10月26日召開3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
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
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
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中
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
定......。」
七、本通盤檢討案內涉及補辦公開展覽案件,經台中縣
政府94年3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073907號函
及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
送本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九、二十、二
十一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一案辦理公開
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提經本會94年7
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除變更
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及相關陳情意
見,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
另案簽請 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
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外,其餘
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
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
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
件(略)。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
部分委員建議擴大參與,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
何前委員東波、楊委員重信、歐陽委員嶠暉、馮委
員正民、邱委員文彥、潘委員丁白等6人組成專案
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
8月3日(含現場勘查),惟台中縣政府已逾5個
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
1月24日第626次會議報告略以:「一、洽悉,並
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4年8月3日第
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
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二、前開專案小
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林○玉君94年8月
22日陳情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石岡水
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通知列席
說明乙案,併前項意見辦理。」。
八、案經台中縣政府95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
0950293164號函核送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
月6日第33屆第2次會議紀錄到部,爰再提會討
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同意依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前開會議決議略以:「維持原計畫,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對違章工廠之輔導政策確定後,再依該規定辦理。」辦理。
-
二、有關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併決議文一併辦理,並請台中縣政府妥予向相關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於林○玉君列席本會說明,同意前開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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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違規查處: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
規定者,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
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二、通案性處理原則:
(一)有關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之相關政策,前經經濟部工業
局94年7月26日工中字第09405004720號函說明二略以:「對
於實際從事生產等未登記工廠之輔導,本部基於主管機關
立場積極辦理,惟因未登記工廠涉及農地使用、土地、建
築管理、環保、勞工安全等相關法規,需相關部會主管法
規配合修訂鬆綁,目前本部所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其中增訂第33條,新訂條文課以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其輔導期間5年,並對於特定區域之未登記工廠輔導,不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該法案業於立法院本屆第1會期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完竣,朝野黨團協商亦達成結論,正送請各黨團簽署同意中,待將來完成修法程序,即可據以辦理。」本案因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工廠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就地合法之政策性問題,此問題之解決宜由中央作政策性、通盤性之規定,建議應俟目前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之「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對違章工廠之輔導政策確定後,再依該規定辦理。
(二)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及基本社會公平原則,建請縣府先行整體規劃、配置必要公共設施、訂定公共設施之公平負擔方式,以及增訂相關許可規定,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分區之依據,並請縣府依下列原則,研提具體規劃分析資料後,再召開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1、本案擬輔導合法化之現有工廠地點,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就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後,認為該等土地事實上較適於作工業使用者,請縣府將擬變更為工業區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惟如有適宜規劃為住宅社區者,請一併檢討規劃。至於現有工廠如
未達縣府訂定輔導合法化之最小申請規模者,請縣府
研提具體處理措施(如鼓勵遷廠至鄰近工業區土地)。
2、本地區應整體規劃,並應就聯外道路交通、排水污水
處理設施、開放空間,以及具體可行之事業與財務計
畫等詳加規劃。
3、本案係屬違規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公
共設施負擔比例應比照現行相關法令或會議規範之
規定(不得低於申請變更面積之40%)。至於擬變更
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
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
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寬(不足部分得以退縮
建築方式補足)。
4、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
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
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
之。
5、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如經本
會審決通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
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
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6、本案係屬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
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
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如經本會審決通過,
應請台中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
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7、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台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8、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遵法。
三、開發審議規範:有關「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專用區』申請開發審議規範」,前經本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審決略以:「依台中縣政府93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30207367號函附補充資料,該規範之政策目標為『1.輔導未登記之現有工廠合法化,促使企業根留台灣。2.給予興辦工業人一個合法生產投資環境,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活絡地方產業經濟。3.透過計畫管制及回饋機制,改善投資生產環境。』,鑑於該規範係為輔導違規工廠合法化,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尺度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建議無須訂定該規範,經縣府重新檢討考量後並無不同意見,該規範應予以刪除。」建議上開決議內容仍予以維持。
五、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有關林○玉君94年7月1日向法務部調查局所提檢舉書略以:「台中縣政府辦理「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其中編號20、21兩案違法讓竊佔國有地及水利地之二家違章工廠合法化,且違反現行諸多法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包庇通過,媒體報導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法務部調查局詳予偵查,以杜不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林○玉君94年7月12日列席本會說明如下:
主旨: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有關編號20.21兩案,由農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事,請維持原計畫用途農業區,意見說明如下,請鑒核。
說明:旨揭兩案,民等意見認為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其理由如下:
一、本變更案與現行法令有所不符。
1.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之規定。本兩變更案並非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稱「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除外情形,於檢討過程逕將農業區個案零星予以變更為工業區,自有未合。
2.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設置之立法意旨。本兩案之同意變更意見:「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按該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工廠而劃定,查威捷鐵工廠及品正鐵工廠於原農業區興建廠房,本為違章建築,更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不符零星工業區設置條件,何能就其所使用之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
3.違反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點。本兩變更案之面積分別為1.14公頃及0.69公頃,均與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不得小於5公頃,有特殊情形,不得小於3公頃」之條件不合,何能以輔導工廠合法化為由予以變更。
4.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30.31條規定。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石岡鄉都市計畫,檢討內容未對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予以檢討,或於該農業區土地可否設置工業區予以檢討,謹以兩地主所提計畫相當完善,即准予個案變更。
5.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之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案變更後,均為特定工業區用地,公開展覽書圖並未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於法不合。
6.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未就此二變更案做程序上之調查分析,及依通盤檢討辦法作全盤規劃。本兩變更案係依兩地主提出之計畫即予變更,未併同於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內,先作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表明准予變更之原因、理由,反而著令縣政府就繼續輔導變更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作調查分析,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本末倒置。
7.本兩變更案之法令依據是什麼?按本兩案於縣政府審議階段,係依縣政府所訂「石岡水壩特定區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並將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以第19案編訂為農業區(工業許可地區)併提同意變更,然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記錄:提及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寬鬆,為避免未來各地區可能援引比照辦理,導致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形同虛設,並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問題,而予刪除,雖另訂處理原則7點以資辦理,仍有前述6項違法情事,是以該兩案之變更之法令依據何在?是否玩法弄法,讓人懷疑?
二、縣政府帶頭鼓勵違法,破壞法律秩序。該兩家工廠均屬違章建築,多次經人檢舉,縣政府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予以命令停工及拆除,今違反法令之行為繼續存在,還以輔導工廠合法化為由同意其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實無社會正義、法律秩序可言,而前項第7點所敘,另訂之處理原則第1點則稱「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仍請台中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利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亦即違章建築物(工廠)應予拆除,何須再將其土地變更為工業區。
三、聯外道路目前為私設巷道,非兩案申請人之土地,製造產權糾紛:依處理原則第3點,擬變更為工業區之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以滿足現有交通量及該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且該聯外道路臨接其他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查目前聯外道路係由該地區居民以私有土地提供闢設3-4公尺之私設巷道,非威捷、品正兩家工廠所有,將來勢必由政府徵收土地提供兩家工廠作交通道路損及當地居民權益,產生糾紛,在未能闢設聯外道路前,交通安全堪虞,何可先准工廠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
四、變更之兩案,均有將未蓋有工廠並與原工廠未相連接之空地,併案同意變更,除無法令依據外,更與輔導工廠合法化之審議理由違背。變更之兩案,各自申請之土地,並非相連接之整區塊土地,並有未相連接之土地亦屬空地,併案申請同意予以變更,不知其法令依據何在,是否便利該兩家工廠炒作土地。
五、本案變更後,將造成微少之零星工業區(1.83公頃),散處廣大農業區內(74公頃),破壞農業經營環境,並與鄉公所規劃該區域為休閒農業區有所衝擊與抵觸,如20案之規劃地旁亦已完成自行車步道非但破壞環境美觀整個架構,尚涉及浪費公帑之嫌,尤以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屬水資源保護區,如有環境污染造成危害當地農業生產情形,或下游農業及民生用水污染,不知如何善後,請審慎處理,以消弭不服鄉民走上街頭抗爭之舉。
綜上所陳,本人特別強調,該兩案之變更,確實與現有法令規定不合,何況在無整體規劃情況下,既無多餘之工業區用地可吸引廠商進駐開發,那有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效果,因此,不可假藉輔導工廠合法化之理由准予變更,而讓少數人獲得土地變更用途之利益,並造成地方居民之不服及民怨,讓一般老百姓對政府失去信任及信心。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樺)、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管○珍、代理人:羅○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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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樺)、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管○珍、代理人:羅○慰)94年7月12日列席本會說明如下:在許多製造業外移之時候,品正與威捷二家公司仍堅持留在石岡發展,爭取國內外訂單,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對石岡地區發展貢獻良多,並願意循法定程序完成土地變更,以根留台灣。實在令人無法了解,於再公展期間羅○維、羅○典等人發起反對品正與威捷變更之真正理由與目的為何?
陳情書中所列反對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理由洋洋灑灑數頁,但仔細看來,其陳訴之理由與說明均非事實,因此整理成以下幾點向委員報告。
一、山下巷寬度三公尺多至八公尺多不等,非陳情書所稱二公尺,且威捷位於巷口,品正位於巷尾,車輛不會進入聚落區且道路寬度足夠兩輛車會車,不至於影響交通往來、生活環境與居民安全。
二、品正與威捷所在之豐勢路以南地區,經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確認不在石岡水壩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且品正與威捷兩家工廠均以金屬加工為主,無工業廢水產生,亦沒有產生空氣與噪音污染,二家工廠均曾遭十多次惡意中傷及檢舉,環保局亦因多次到場稽查,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因為威捷只有員工生活廢棄物與廢鐵,經環保局同意解除列管,不必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品正與威捷之生產內容類似,但還沒申請解除列管)。
三、變更為特定工業區需繳交土地增值稅與回饋金,落實漲價歸公,並非如陳情書所說只有品正與威捷獲利,而是大眾均獲利。
四、羅○維、羅○典等人以當地大範圍農業區要變更為工業區之不實言詞騙取居民蓋章,卻作為反對品正與威捷變更之連署陳情人,其中多人已搬走沒住在這裡,還有中風及未成年的人,所以有不實之連署人名冊即可知他們居心不良。
五、羅○維、羅○典兩人有恐嚇取財之案例,羅○典於850330向品正勒索十萬元(脅迫改寫土地買賣合約)。羅○維曾因結夥搶劫判刑12年,並於890922向田國木器廠(品正租用)勒索71萬餘元(脅迫改寫和解賠償金)。羅○典並於94年3月至品正公司灑冥紙經警察驅離。由前面之說明可知,羅○維、羅○典兩人在此一時間提出陳情實有特定之目的。
六、林○玉與林○為夫妻關係先前佔用,新金星段1-1地號水利會土地由廖○德(與羅○慰妹婿關係)得標。在930708未得標後而衍生出來,亦取回此筆土地作為通盤檢討變更特定工業區之交換條件訴求。
上述三者在此一時間點提出陳情實有特定之目的。
綜合以上說明,懇請鈞長委員勿聽信不實之言詞,品正與威捷確時有心在石岡地區發展,兩家公司年產值十億以上,直接間接人員超過五百人以上的經濟貢獻,爭取外匯,減少政府的負擔,此次通盤檢討未能通過,必需做關廠的準備,並含淚離開台灣,懇請鈞長委員支持同意品正與威捷變更為特定工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四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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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君94年7月19日懇請准予於召開「「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會議時通知到會說明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五
陳情人:
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樺)、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慰)
建議辦法:
-
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樺)、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慰)94年7月25日陳情本案緣於91/04/21台中縣石岡鄉公所召開辦理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計劃至今已長達三年又四個月之久,且由台中縣政府都市計劃委員專案小組由顏召集人○吉及十多位縣府長官到現場勘查多次並審決通過。再呈內政部營建署該署由何委員○波,歐陽委員○暉,馮委員○民,王前委員○立,潘委員○白等五人於93/05/18,93/09/01,93/10/26,召開三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後通過本案,台中縣政府並於94/01/17府建城字第09400095262號公告函公告旨揭內容然於公告期滿兩個月後林○玉、林○夫婦住址台中縣石岡鄉豐勢路○○○號,李○星住址台中縣豐原市朴子街○○○巷○○弄○○號等人以不實事証,舉發台中縣石岡鄉公所,台中縣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圖利品正、威捷兩家公司,案由台中法院地檢署偵察終結不起訴處分,如台中地檢署94/05/05,93年度偵字第20499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除兩公司因而受渠等不實指控名譽及公司無法正常運作之損失外,並肇本案又回至原初審階段,是否意味政府單位可以朝令夕改或因不實之指控改變政府機關之決議事項,是以請 鈞長 委員應維持政府機關公平公正依法行政原則下,執行本案原決議結果,俾讓殷實企業,為造福地方而付出棉薄之力,耑此函謝。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六
陳情人:
林○玉君
建議辦法:
-
林○玉君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
主旨: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內,有關編號20.21兩案,由農業區變更為特種工業區乙事,茲再補充說明,請鑒核。
說明:
關於內政部94年7月12日召開審議會議時業已提出陳情書,請維持原計畫用途---農業區,資料亦已陳送內政部營建署有案。
茲就上開審議會議有關台中縣政府所表示之意見補提意見如下:
1.內政部增訂七項原則,即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予以訂定,與法並無不合,該七項原則,民於7月12日陳情書說明第一項第7款已陳述仍有與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不合,仍請詳為斟酌。
2.聯外道路部分:縣府稱聯外道路業經石岡鄉公所於93年度起編列預算,擬逐年辦理道路拓寬事宜,查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對本案農業區並未規劃道路用地,且現有聯外道路均屬他人之私設巷道2-3公尺,不知公所要如何處理拓寬,是否要強迫百姓同意依公告價被徵收使用,而來圖利該兩工廠?
3.縣府稱品正全部廠房及威捷部分廠房屬合法農舍非完全屬違章建築,且變更範圍尚無他人或國有土地情形。請詳酌,侵佔水利地與國有地蓋違章工廠,又讓其合法化,分明是鼓勵老百姓作非法之行徑,等於沒有國法,按農舍之申請建築範圍相當有限,該兩家工廠之建築物,那有可能大部分屬合法農舍,顯與事實不符,縱有少部分屬合法農舍,其增建部分為違章建築何能不拆除,而假藉輔導工廠合法化予以擱置不拆,且越檢舉越擴建,分明是挑戰公權力,很明顯便可發覺,那有把整棟建物非法佔用部分剔除,把合法的土地列入包括空地亦同,還說就地輔導合法化,這不是很明顯圖利特定人選,欺上瞞下,目無法紀之行徑嗎?
4.石岡鄉現有工業區,尚未充分使用,怎可增加其他工業區?縣政府既已說明石岡水壩特定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僅約65%左右,現階段不適合再增設大型工業區,本應就非工業區內之工廠輔導遷移於工業區內,何能以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管制,即認可同意變更違法工廠土地為工業區,勢必造成其他鄉鎮仿效變更,以前被拆除的違章建築,是否可要求國賠?則政府之土地政策及都市計畫精神被破壞殆盡,爾後政府機關亦不需設立專門掌管違規事件的部門單位,茲事體大,不可不慎。
5.尤其本鄉已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農委會與政府其他相關單位爭取約逾億的工程案補助款,若將其中兩家違章工廠就地輔導合法化,將與休閒農業區相牴觸,浪費公帑不談,亦會造成無法治的社會亂象,輔導工廠合法化,是政府正在檢討的專案政策,在中央政府尚未作完善規劃情況下,地方政府自不得隨意假藉政策方向,在不合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下,草率同意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七
陳情人:
羅○維、羅○業、林○葉君
建議辦法:
-
羅○維、羅○業、林○葉君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有關石岡壩都市計劃特定區,第二十、二十一案。陳情人共八十九位代表:反對意見。
說明:
一、該變更案位於九房村山下巷社區聚落內道路尚未規劃,目前只三至四公尺,不適發展工業,且該區目前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二、多年來民眾遭受工廠帶來的諸多不便,若就地合法為工業區,則政府形象,國家法令,將受質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三、該區屬水源保護區,工廠理當重視環境營造,但該工廠仍大肆擴廠,造成周邊民眾恐懼,且有部份廠房位於行水區,每年雨季都造成水淹良田民宅。
四、作為企業老闆應遵守法令,重視區域排水,環境美化,敦親睦鄰,不應利用低價農地換取更大利益,讓國家忠誠官員背負「弄權一時,禍害千年」的歷史罪証。
五、工廠產生噪音、貨車進出影響交通及噴漆污染。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八
陳情人:
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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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
各單位直屬長官都市計劃委員、專家現向鈞長報告現況
一、品正機械公司座落於石岡鄉九房村山下巷金星段385.386.793.791.390.391.392.395.352.364.424號,都因在都市計劃內之土地,面積達一.五公頃,使用執照都是六十八年前之老建物農舍、雞舍、倉庫違規使用。員工有八十人(連同內包人員),沒請任何外勞紀錄,協力廠商約一百三十家。
二、製造類別是生產CNC光電模具場微米級加工設備、CNC立式橫式電腦加工中心機、銑床、深孔鑽鏜床,銷往歐洲佔45%、美洲50%、東南亞5%,年營業額最高期達六億台幣,因石岡鄉連續二年六一一、桃芝大水災、一次九二一大地震全場重建,營業額巨降到二億台幣左右,九四年最少可達到六億元之營業額。
三、今政府為併經濟救台灣之德政,請各位長官也能了解工商業的苦衷,建議政府人能盡其才、地能盡其利、物能盡其用、貨能暢其流的施政措施。讓我們真正愛台灣的企業能留在台灣造福與貢獻社會。
四、今仍投資較為科技,如造骨粉與無塵CD光碟片倉儲等設備,為何喜歡石岡鄉的零星工業,(一)、是石岡鄉空氣微粒子三百五十毫米以下,如是台中工業區與豐原市一千二百毫米,所以我們可以投資無塵室生產的產品。(二)、因為我們所學的是CNC、PC的電腦工業為科技產品,配在機械上無人化、全自動化的產品,從退伍後遠離家鄉出外謀生,現學成歸故鄉,造就故鄉的科技人才,這種科技產品永不落伍前景為佳,懇請政府給我零星工業區,那我還想繼續投資,希望政府幫我們解決土地的問題。
五、回想政府來台40年代的土地政策三七五減租很成功,尹○容經濟部長與謝省長○閔客廳是工廠,工廠也是客廳的經濟政策,把台灣從貧困中走向富有且具有活力,68年的都市區域計劃把企業逼走台灣到深圳與福建、蘇州、昆山,簡稱小台灣投資金額達幾億兆台幣往外出走,最少喪失三佰萬人口之失業,重點再哪裡只有二種理由,(一)土地成本200:1,(二)、工資成本10:1,其實勞工福利政策之勞眷保次之,因企業只有夕陽管理,沒有夕陽工業,而因台灣未能國際化、品牌化,長期在OEM幫人代工成長包含今天之鴻海,因土地成本昂貴,欠缺土地來做無人化、自動化,而無法向上發展,就因缺少土地,又無法發揮,因土地都市計劃法卡死了,這就是逼走企業離開台灣的主因。如今在座之鈞長應向上反應台灣六八年之土地政策不適合中小企業,而殘招禍延子孫。企業外移讓我們無法謀生,再渡海到大陸做台勞之小台灣,已經在深圳五十萬人、蘇州昆山五十萬人,最少一百萬人,比起台灣之失業人口之失業率達5%還多呢,台灣怎麼有救呢?獨有再往經濟再發展再次國際化,比美國與歐洲品牌之國際品牌行銷創造利潤,分享大眾在三民主義之均富主義啊。因要改建或裝璜又怕人檢舉違章違規工廠,始終無法改建與投資。
六、基於城鄉均衡發展、資源管理利用無污染的工業,就地取才、就地合法為零星工業區,進而幫每鄉鎮照顧家庭、子女、老人安養問題,減少交通沖擊與壅塞,安定社會福利法,老人照顧與每家之家庭文化不要政府來負擔,所謂藏富於民,甚WTO每年農委會貼補基金支出之大;廿億台幣預算只靠都市計劃法改進,這些民營企業均可自然分擔,因這是每個家庭的問題啊,台灣家族非比歐美,一切都可充滿希望再創台灣之第二春,再度成為世界美譽經濟奇蹟之王國,只有修改增加零星工業區,又可以加營所稅、土地稅而達到民富國富。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九
陳情人: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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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
1. 產業環境:近年來由於國民所得提高、WTO等因素影響,使得人事成本大幅增加、競爭進入國際化,亦使許多產業不堪負荷而南進或西進以降低人事費用,提升競爭力。威捷雖面臨如此巨大轉變,但基於對台灣土地的認同,仍然根留台灣,以引進世界上最先進、最精密的設備、改善管理方式,提供一流品質、一流服務迎接新的挑戰。
2. 政策面:政府呼籲企業提昇競爭力,以面臨新的挑戰,並提出許多優惠政策,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自動化機械貸款、無產製進口優惠、投資抵減…等。威捷配合產業升級政策,自德國引進最先進的機械設備提昇競爭力,進而提供最優良的品質服務客戶,提昇國內產業的競爭力,但礙於先天條件不足,無法申辦優惠,使得經營上出現極大的障礙與瓶頸。
3. 衷心期盼:威捷成立近20年來,始終響應政府政策,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默默地為台灣這塊土地打拼,為台灣拚經濟,如今面臨土地問題極大之障礙,影響未來發展極為深遠,因產業經營不易,希望政府繼續給予輔導、支援,將現有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倘若如此,將使全國大多數之中小企業受惠,更無後顧之憂的拚經濟,否則前途渺茫、堪虞,恐將造成經濟停滯、無法成長。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附件
陳情編號:
縣一
陳情人:
林○先生及林○玉女士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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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及林○玉女士94年2月17日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一兩變更案,提出以下反對意見:
1.有關台中縣政府報內政部核示之「石岡水壩特定區都市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既經內政部刪除,故兩變更案已無變更之法令依據。
2.有關農業區申請變更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兩變更案與上開規定不合,與法不合。
3.該兩變更案之基地目前與聯外道路均屬私設巷道,且非屬兩家工廠所有,目前寬度僅3-4公尺,如何能依照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之處理原則3設置聯外八公尺道路。
4.威傑及品正兩家工廠廠房屬違章建築,並佔用他人、水利會與國有地,政府未予拆除,並協助變更為工業區,形成不良示範。
5.陳情人曾於92年4月7日及5月22日檢案申請將區內土地新金星段88、95、96等三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惟台中縣政府受理後,未就申請案核復是否准許,如屬文件不全,亦未輔導改進通知補件,不甚公平。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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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基於本府所訂定之審議規範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寬鬆,為避免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等問題,故予以刪除,另由內政部增訂七項處理原則,作為本案審議相關案例之依據。
2.承上所述,目前由內政部增訂之七項處理原則,即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予以訂定,與法並無不合。
3.該基地之聯外道路絕大部分路幅寬度達4-6公尺,依據大部都委會處理原則3,規定「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滿足現有交通量及工業區之交通需求,且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依據93年該聯外道路於尖峰小時所作交通量調查結果顯示,其道路服務水準為A級,且臨接基地部分亦以退縮建築方式留設8公尺寬之道路;且該聯外道路業經石岡鄉公所於93年度起編列預算,擬逐年辦理道路拓寬事宜。
4.品正全部廠房及威捷部分廠房屬合法農舍,非完全屬違章建築,且經查本次擬變更範圍內土地並無水利會及國有土地,亦無佔用他人土地之情事。
5.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因部分陳情人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使用,遂於本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研議劃設工業許可區並制定相關開發審議規範,且最初規範得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最小開發規模需達0.5公頃以上,由於林君檢陳申請案件未達最小規模,故當時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未予納入本次通檢草案。惟之後本縣都委會決議降低開發門檻達0.3公頃以上即可申請變更,雖林君申請案已符合申請條件,但因本府考量該審議規範若經內政部審決並發布實施後,範圍內符合規定之興辦工業人即可依規定檢具書件報請本府申請變更為工業區,屬開發許可精神,並非不予採納。
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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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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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附件
陳情編號:
縣逾一
陳情人:
林○先生及林○玉女士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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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及林○玉女士94年3月12日補充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一兩變更案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不當理由如下:
1.該兩案係於本案公開展覽後,經縣府都委會增列編號十九案一併送內政部審議,原係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文件,惟經內政部函復文說明二(一)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故該兩變更案即無法令可資依循,令人質疑。
2.該申請人所有工廠乃屬違章建築且屬違規使用土地,內政部雖要求縣府依法處理,惟縣府並未依法命令停工或拆除。
3.內政部函復文說明意見二、(二)稱該兩案同意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但與零星工業區係屬合法性工廠而劃定之意旨不符。
4.於內政部函復說明三所言,仍請縣府對其他工廠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惟第二階段始符合都市計畫通檢相關規定,而第一階段同意變更之兩案難道可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嗎?且農業區過度開發實非地方之福。
5.既然政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擬針對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內之現有工廠輔導合法化,何不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於該農業區內劃設工業區,進行整體開發利用,而不應零星辦理,除不利交通,更破壞農業經營環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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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編號一第1點。
2.本府針對其違規使用情事,已依法處以罰緩,至於建物部分因大部分係屬合法建築,故未予拆除。
3.因考量此類未登記工廠變更為工業區之性質與零星工業區之劃定意旨不同,故內政部都委會係決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以示區別;至於使用管制部分,因考量不得比照乙種工業區較為寬鬆的使用管制規定,此類工廠應著重於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故決議參照零星工業區相關管制規定。
4.本次通檢將該兩案納入變更之原由,已於編號一第5點意見加以說明,因此該兩案是否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本府尊重委員會審查意見。
5.目前範圍內未登記工廠,多數已有相當規模面臨遷廠不易之問題,且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僅約65%左右,現階段不適合再增設大型工業區。因此針對現有工廠問題,本府除擬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管制外,對於無法辦理變更部分之現有工廠未來仍將繼續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加強輔導。
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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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同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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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附件
陳情編號:
縣逾二
陳情人:
羅○維等89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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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維等89人94年3月15日陳情變更計畫編號二十及二十一兩案,連外道路狹窄,影響當地居民通行方便與安全;且目前農政單位正積極規劃執行「休閒農園區」,為避免影響休閒農業發展,居民希望政府將此類工廠輔導遷移至合法工業區內。此兩處工廠政府未予取締,現欲就地合法,形同鼓勵違法,故請重新考量該兩案是否有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必要。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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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擬輔導合法化之工廠,規定需屬低污染事業,以降低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另內政部所增訂之七項處理原則,對於違反使用需依相關規定予以查處、聯外道路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均納入規定。
專案小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