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61-審議事項-第13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逾期案件第四案」〔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鐵路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鐵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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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61
案件id
MOIO6461-4-015-ce6be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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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5年8月4日第21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5年9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501212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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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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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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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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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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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案係屬前開通盤檢討案之一部分,前經本會洪委員啟東、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龍士、吳委員萬順(接任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有案,並經本會94年8月9日第614次會議審決略以:「」,經新竹縣政府前開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本會專案小組於95年10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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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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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配合「臺鐵新竹內灣支線改善計畫」而變更,該改善計畫業經行政院93年9月27日核定,計畫經費已編列約63億元,案經本會94年8月9日第614次會議審決略以:「在本計畫必須配合執行前提下,原則建議朝向變更高速鐵路西側公園用地為鐵路用地(面積1.2747公頃)及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鐵路用地使用(面積0.3102公頃)方式辦理。惟為顧及本案用地周邊住宅區地主權益及釐清相關問題,建議本案暫予保留,另案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會同新竹縣政府考量下列各點因素,研提因應措施,納入變更都市計畫書、圖敘明,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經新竹縣都委會審議後,報部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詳附件);案經新竹縣政府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依照辦理,以及依上開本會決議意見研擬處理情形(詳計畫書第11-17頁),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95年9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5012129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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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為簡化用語,建議修正為「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逾期案件第四案(部分公園用地為鐵路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鐵路使用)」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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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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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行政院核定之「臺鐵新竹內灣支線改善計畫」,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至於計畫書所提新竹內灣支線如何銜接台鐵與高鐵兩大軌道運輸系統,以及有助於內灣地區觀光資源之開發與繁榮等,請以示意圖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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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後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劃設之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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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內灣支線與高鐵錯車時所產生之共振噪音及震動問題,台灣其他地區如有相關案例,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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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本案內灣支線如有相關視覺模擬分析資料,請儘可能於委員會議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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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設計:本案未來興闢後,將對周邊地區之景觀產生重大影響,有關都市景觀影響及橋下空間如何維護管理利用等二項議題,於興闢前應先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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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內容部分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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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94年8月9日第614次會議審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