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畫第二次變更)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鍾添梁鍾添相鍾添龍鍾添隆鍾添結鍾魏桂蘭
陳情地點:
中 壢市 興南 段公 坡小 段603-1地 號土地
陳情理由:
-
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請將土地所有權人等坐落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 段603-1 地號土地納入 捷 運A21 號車站用地範圍內。
建議辦法:
-
1.據悉「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刻正於貴署審議中,爰向貴署提出陳請。
-
2.陳請人等旨揭地號土地,依桃園縣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惟因都市計畫之劃設,致使該等土地狹長且深度不足,日後不僅出入困難(唯一出入口為面向目前已開闢完成之高鐵聯外道路-中壢至青埔40米連外道路),爾後亦無法建築使用,也無法與面臨環北路前排建築用地合併使用之可能。
-
3.陳請貴署基於民眾權益考量,於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能儘量朝向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懇請於本次變更案中,同意將前揭土地納入捷運 A21 號車站用地範圍內,並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
業務單位回覆:
-
1. 陳情人等所指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 地號土地目前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為桃園縣政府於民國 72 年 4 月 26 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所變更之內容。
-
2. 民國 93 年間,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 車站設置,高鐵局選擇旨揭地號北側農業區土地為捷運車站用地,並辦理本案第一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
-
3. 本案本次辦理之第二次變更係因檢討A21 車站位置,調整車站用地範圍北移,無使用車站南側用地之需求。
部都委會決議:
-
本 案 據交 通 部高 速 鐵路 工 程局 列 席代 表 說明 未 影響 旨 揭地 號 原計 畫 之住 宅 區使用,且無 使 用該 地 之需求,故未 便 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