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4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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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MOIO6481-4-018-60cd9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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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91年7月11日第6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1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101152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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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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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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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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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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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徐前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前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1月15日、4月8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2年4月29日第558次會見編號三之陳情意見外,並補充說明『1嘉義市議會已同意編列三十多億元預算,區段徵收之財務並無困難。2本案環保設施用地為灰渣掩埋場,不影響鄰近地區。3湖子內地區有82.9%贊成本案實施區段徵收。4本計畫如縮減為100公頃,會影響交通系統規劃及引起民眾抗爭。5湖子內地區現況已達一萬人,具發展潛力。6未來果菜市場及於市場將於本區設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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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嘉義市政府93年2月12日府工都字第0930013213號函及93年3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30019025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因前開專案小組周前召集人志龍出國進修半年及徐前委員淵靜任期屆滿等由,經重新簽奉核可請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黃前委員光輝(後由劉委員佳鈞接任)、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2月27日、3月13日召開第3、4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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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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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敘明因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主要計畫,經專案小組於95年8月2日、11月6日召開第5、6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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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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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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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並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核實縮減計畫範圍及面積,重新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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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決議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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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92年4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20018062號函略以:『本府基於民眾需求、議會專案小組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經審慎研議後,誠請大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支持本府意見,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完成審議公告後,再行辦理區段徵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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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區段徵收地主自救委員會(地主反對連署人代表:劉世海)未署日期建議『1嘉義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黑箱作業,造成權利受損。2嘉義縣焚化爐容量為每日九百噸,嘉義市政府為何還要增設16公頃垃圾掩埋場及2公頃污水處理廠。3本案增加人口21000人,建議增設四所國小及二所國中用地。3嘉義市政府未記取劉厝地區區段徵收教訓(尚無法完成抵價地拍賣)。4嘉義市政府未告知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黑箱作業之嫌5垃圾掩埋場的環境影響評估亦是黑箱作業。』之陳情意見,以及劉世海、羅天南、黃春冬先生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補充說明『1反對本地區設立垃圾掩埋場,但不反對區段徵收。2歷次說明會嘉義市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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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經嘉義市政府於會中分送量化推估資料(如附件)(略),並經嘉義市市長率同相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後,原則同意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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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及如何與水岸串連等,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加強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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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範圍修正』乙節,因涉及適法性疑議,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十六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嘉義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專案處理,並據以修正計畫範圍。』」。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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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蔡委員同榮暨黃里長正一、羅理事長國榮、羅董事長天德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除表達逕向本部陳情意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95年8月2日第5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
業務單位回應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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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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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乙節,經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明確表達本案係以區段收方式開發,有關上開審查意見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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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未來將作環保公園使用,請參考相關案例,預先整體規劃,以符合實際發展需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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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前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同意本案開發範圍仍維持201公頃,案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報部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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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本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部分主要計畫」,爰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有關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之「(一)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決議文處理情形、(二)有關前開本會決議與嘉義市都委會審決之計畫內容差異部分(計畫案名修正、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公共設施編號及道路編號調整)」意見,已納入嘉義市政府95年10月4日府工都字第095005363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並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依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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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圖尚須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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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附表「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內容」編號7因屬主要計畫層次,不宜修正為乙種工業區,仍維持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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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計畫書、圖圖例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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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有關開發經費及來源、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內容錯誤部分(如誤將都市計畫作業費納入公共設施費用),請市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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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續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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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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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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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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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相關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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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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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此外,本案細部計畫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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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補足至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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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休閒專用區內使用行為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應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允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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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公園綠地與水岸如何串連、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及休閒專用區應如何透過都市設計以塑造獨特建築風格、優先以生態工程處理相關公共設施等,請於細部計畫及執行時妥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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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前,應優先規劃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以回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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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主要計畫書規定應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事項(如細部計畫應將廣停用地調整至其他適當位置),請一併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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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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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內容」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對照表註:「940216會議」係指嘉義市政府於94年2月16日召開之「研商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規劃範圍與區段徵收範圍界線事宜」會議。表1調整前後主要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較表附件一內政部都委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決議文辦理情形對照表附件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