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7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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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MOIO6481-4-021-6edb4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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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3月9日第157次會議及95年3月28日第1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5年5月8日府都計字第0950042823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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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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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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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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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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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5年5月30日第634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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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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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7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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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計畫由市計畫調整為特定區計畫,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廣為周知,以符規定並資周延。」,並以本部營建署95年7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52911291號函請新竹市政府依上開審查意見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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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准新竹市政府95年11月1日府都計字第0950110485號函依上開審查意見重行修正計畫書、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並檢附修正後之都市計畫書、圖相關文件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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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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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查本案「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案」,係屬省轄市(新竹市)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又依同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市鎮計畫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經查本計畫擬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係屬細部計畫之範疇,非屬主要計畫內容,允宜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定細部計畫;惟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之下列各點,現階段無法立即將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尚屬實情,爰勉予同意續予審查。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6條有關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規定,建議本計畫由市計畫調整為特定區計畫,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廣為周知,以符規定並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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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面積327.26公頃,範圍包括已建成區(原新竹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中已劃設為住宅、商業等都市發展用地)、整體開發地區(原新竹交流道特定區劃設為農業區與零星工業區,於納入本計畫區時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規定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地區)及農業區3大部分,該府正逐年編列預算,以分期分區方式,次第擬定各地區之細部計畫,現階段無法立即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次分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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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於93年4月15日發布實施後,其中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規定未考量已建成區土地畸零細分與基地規模較小之特殊情形,致使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申請建築物新建或改建,影響其權益;以及農業區允許使用項目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一致,造成實務執行與管理上之困擾,上開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不合時宜條文之修正,具有時效迫切性,若無法於現階段立即檢討修正,恐將衍生更多民怨,影響政府施政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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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範圍原係將「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中有關新竹市轄區部分土地及北側之非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以擴大都市計畫方式,納入新竹市(含香山地區)都市計畫,原計畫係具有特定區計畫之性質,與原「新竹市(含香山)都市計畫」之市鎮計畫,在都市發展型態上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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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3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立法意旨,建議新竹市政府於辦理本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新竹市都市整體未來發展,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以建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分工合作之夥伴關係,並落實地方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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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計畫之緣起、目的及變更理由,建議配合上開審查意見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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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五、本計畫新竹市政府報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之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盧○富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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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公開展覽草案內容,擬將農業區之實質管制規定變更回歸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原則,並避免民眾遵循上之疑義與困擾。然目前卻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一-(五)點有關農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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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及容積率均訂為10%),卻未一併變更,顯無法達到變更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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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一併變更「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有關農業區土地使用強度 規定回歸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目的。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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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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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實質管制內容僅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管制略有差異,卻二套管制規定,造成民眾遵行上之疑義與實務管理上之困擾,建議配合本次變更一併修正「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強度改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目的。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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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新竹市政府意見,惟查本陳情案係新竹市政府報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之逾期陳情意見,並未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為期審慎周延,建議新竹市政府儘速補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正式行文送部併案提請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