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MOIO6491-4-005-32964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9日第34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9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644445號及94年11月7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75510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李委員永展、郭委員瓊瑩、陳委員麗春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月13日、95年1月26日、95年3月17日、95年9月18日、95年10月12日及95年11月3日召開6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
附件
-
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1、22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暫予保留,俟該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二、有關農業區採開發許可辦理地區部分,(七號道路以東、八號道路以北、景美溪以南及一號道路以南、景美溪以北、七號道路兩側),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參據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為訂定開發總量管制及績效評估系統等成長管理機制,並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695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304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776、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0.038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505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9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本次通盤檢討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4、8、27、30、31、34案中補充劃設部分停車場用地與公園用地,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二、依計畫書水文資料記載,本計畫位於景美溪流域兩側,其支流流量雖小惟終年有水,又各支流河床坡度甚陡,暴雨期間急流易沖蝕河床並對沿岸居民構成威脅,為加強水土保持以避免洪癆之災,影響民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將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及行動計畫中對本區之規定詳予敘明,並採集該區水文、河川等背景資料同時參酌景美溪治理方案後,研擬水害防治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內。三、景美溪沿岸景觀多變、風景秀麗,沿岸河堤為遊憩、休閒、運動最佳自然空間,目前區外部分河堤已闢設為自行車道,提供住民走進自然及親近生態之溪畔專用道,為延續車道並增益其功能性使用性,故請縣政府研析於計畫區內景美溪兩側設置自行車專用道之可行性,併納入計畫書內。四、本計畫並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景美溪水質、創造生態都市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以強化城市競爭力,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六、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山地多於平地,且景美溪流經計畫區中央形成河谷地形,故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及窪地水患防治相關事項,妥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七、有關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部分:原則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範圍(七號道路以東、八號道路以北、景美溪以南及一號道路以南、景美溪以北、七號道路兩側)內劃設主要計畫道路及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仍維持原計畫農業區,未來為因應實際需要須辦理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則請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刪除:。且為利日後管理與執」相關規定辦理,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行,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且為利日後管理與執行下列各點應請則再提會討論。縣政府納入計畫書專章及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詳為補充說明:(一)請就本計畫區人口、土地需求、財務結構及公共設施用地不足等因素詳加研析檢討,以充實本次通盤檢討農業區內劃定一定範圍依照審議規定採用開發許可區之理由及合理性。(二)請縣政府就變更範圍妥為訂定指導性原則,內容應包含空間規劃構想、交通動線,公共設施用地種類、總量管制、區位條件及差別容積等,以供後續開發之依循。(三)為避免開發失序,非屬開發許可區之農業區,需俟開發許可區內開發已達80%後,始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變更使用。八、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為塑造深坑老街文化景觀特色,本次通盤檢討台北縣政府訂定「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維護老街傳統建築特色及人文景觀,有關都市設計準則方面,請規劃單位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就深坑老街地區之人行步道系統、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管理維護計畫等補充訂定相關規定及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將來執行參據。(二)計畫區內「景觀道路用地」依管制要點規定,係以供行人通行為主,為避免因無法提供車輛通行所衍生之交通、停車等排擠效應,故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替代性交通路網、停車空間,妥為因應。九、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十、本計畫台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刪除:據以辦理。刪除:1.190十二、新增案件綜理表部分:新原變更內容(公頃)編編位置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原計畫新計畫北二高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木柵-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石碇交共設施嚴重不足,為彌補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流道聯不足之停車場用地,故予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絡道北停車場以變更。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3-農業區二高台用地討論。0-(0.333)北聯絡(0.333)1.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計畫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彌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停車場東北側補不足之停車場用地,利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用地一號道用無主土地及毗鄰私有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3-住宅區(0.446)路與二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討論。1-(0.480)廣場用號道路2.另部分毗鄰無主地之私(0.034)住宅區,爰變更部分無主地為廣場用地,以利毗鄰私有地建築使用。變更範圍係屬台電公司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所有土地為符合實際使同意,並將使用分區修正變更為刪除:變更用現況故變更為機關用電力事業用地且3-機五用住宅區機關用地地。維持其原來使用強度以符實際--2-地東側(0.002)(0.002),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深坑鄉目前並無老人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活動中心,為提供未來則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機關用3-機五用住宅區發展需求,故將住宅區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地--3-地東側(0.059)變更為機關用地。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0.059)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新訂分為使本計畫區能循序照案通過。3-全計期分區發展,乃配合實際發展----5-畫區發展計需要,訂定分期分區發畫展計畫。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十五、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接下頁)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範圍附圖一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範圍示意圖附圖二視覺管制法線示意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人: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深坑鄉永安段255地號等26筆土地
陳情理由:
-
1.配合深坑都市發展定位為「高科技產業、休閒遊憩及高品質住宅區之複合型都市發展」,本案變更為住宅區確符政策指示及地方發展願景。
-
2.深坑地區工業區發展需求漸降低,北深路沿線現況多以住宅及商業使用為主,且陳情基地目前已不作工業使用、鄰近深坑老街、所在區位屬深坑地區之門戶,若妥為規劃將可促進工業區土地再利用,及提升深坑地區環境品質。
-
3.依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展內容指出,深坑地區公設已嚴重不足。本陳情土地範圍完整、權屬單純,在開發效率上可迅速達成、促進地方之合理發展。陳情人將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代金,對地區環境品質提昇將具正面助益。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請陳請人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
理由:內政部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為應考量土地整體發展及公共設施合理配置,本案應另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