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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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MOIO6491-4-007-dbcfd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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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5年4月18日第631次會審議完竣,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變更體育場用地案)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5年9月14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5718號函予以核定,並經苗栗縣政府於95年10月2日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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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變更體育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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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原專案小組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分別於95年11月22日及95年11月28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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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體育場用地迄今逾20年尚未開闢,苗栗縣政府考慮本計畫商業區發展已趨近飽和,主管機關因財政拮据目前並無徵收計畫,在配合地方實際發展與交通運輸需求等因素,故提出本案之變更。該府復參據本會95年4月18日第631次會審議決議旨意,將周邊部分公共設施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並將公有土地集中留設,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其餘私有土地部分則於主要計畫中劃設35%以上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以有效利用都市土地及創造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故原則同意照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通過(詳附件),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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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案),本會第631次會決議:「請縣政府於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研提替代方案時,妥為考量將周邊公共設施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以有效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之均衡發展。」,案經苗栗縣政府依照辦理後,以95年10月12日府商都字第0950128390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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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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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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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就本地區人口成長及聚集現況,與經濟產業活動變遷及各項重大工程建設之引進,造成未來都市結構、發展定位,土地利用與交通網絡之衝擊影響,以及地方政府對於公共設施用地闢建之實施進度、財務結構如何有效因應,以引導計畫區作合理發展,並建立都市次序、充實都市機能、強化生活環境品質等,詳加研析檢討,併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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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防災方面,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相關事項,妥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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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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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苗栗縣政府於完成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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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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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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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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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變更計畫示意圖表2:變更範圍及重劃範圍劃設面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