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5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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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MOIO6491-4-008-df331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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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05月15日第1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5年08月24日府城計字第095012199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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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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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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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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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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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美蓉、吳前委員萬順及劉委員佳鈞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1月07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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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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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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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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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花蓮縣綜合開發計畫所訂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提出課題與對策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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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縣政府補充計畫區有關91年至94年人口資料,並將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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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5,00人核算,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8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02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0.7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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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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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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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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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採捐贈或回饋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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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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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