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人陳1
陳情人:
闕○
闕○志
闕○彩
闕○枝繼承人(闕○文、闕○信)
闕○沮
闕○邦
闕○信
闕○川
闕○興
闕○洋
闕○濱
闕○火、闕○雄、闕○勇、闕○坤、闕○雄、闕○明、闕○財、闕○斌、闕○文、闕○評、闕○華、闕○容、闕○澤、闕○、闕○男、闕○慶、闕○夫、闕○、闕○○香、闕○二、闕○築、闕○龍、闕○田、闕○智、王○涼、闕○生、闕○羣、闕○慶、闕○鍊、闕○莉以上共42人。
陳情理由:
-
一、貴府 95 年 11 月 10 日府都規字第09535555201號函收悉。
-
二、查該函限11月17日前回函表達意思,雖時間急迫,唯仍回覆如下:
-
(一)該函附件係 貴府與南港輪胎之協議書,似與本人無涉。
-
(二)然其後協議書附件之說明項卻載「…等三筆土地由非屬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私有地主所有,…經重劃後將以發放補償金方式領回應有權益,無法領取土地。」就此部分吾人實感驚愕,按:
-
1.南港輪胎去年曾與地主商談洽購土地乙事,然因差距過未有結論,當時 貴府尚有派員在場可證。
-
2.其後南港輪胎即無任何連繫至今,而今卻發現南港輪胎與 貴府為本協議,且該協議未經知會吾人即擬將吾人之私有土地納入規劃,殊令人不解。
-
3.尤有甚者,又私下約定擬於重劃後將吾人等土地以發放補償金而非領取土地方式,就此吾人絕不能接受,貴府如此獨厚南港輪胎一私人企業之行為實難令人理解。
-
4.為此,吾人鄭重聲明吾人不願 貴府與南港輪胎之變更計畫案將吾人土地劃入,倘要劃入,亦請於規劃變更後就該土地仍由吾人所有。
-
5.吾人絕非刻意刁難,惟僅安份守己地守著自己一塊小土地生活,如不能有更好的更換方式,吾人仍希保留原有土地,不擬接受該嚴重損及自身權益之計畫。
-
三、敬請惠請上情,至感。
業務單位回覆:
-
1.本案係源自南港輪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辦,且本案內容尚須經兩級都委會審議通過,始得公告實施。並依法於辦理過程中提供陳情之管道,故無獨厚南港輪胎公司之情形,特予澄清。
-
2.且有關本府 95 年 11 月10 日 府 都 規 字 第09535555201 號函及其附件內容,係另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 3次審查意見(五)-1:「有關本專案小組審查結果,請市府轉知前關176平方公尺私有地之眾多地主,必要時,請其列席本會說明,以兼顧民眾權益及避免未來產生爭議。」辦理
-
3.為確保本案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盡之權利義務,擬修訂本案協議書(附件之說明部分)如下:「本案之開發將採市地重劃方式,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將依重劃相關法規辦理。其中,176平方公尺土地之其他私有地主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及費用,甲方同意負擔,以確保其他地主之相關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
陳情人闕○祥、闕○二(由其妻代表)已全程參與本專案小組會議及列席說明,併審查意見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