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潘○長
陳情地點:
安坑段四城小段45、46、47、47-1、47-2、47-3、49、50、64 、64-1、64-2、64-3、64-13、259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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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擬定新店安坑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及醫療專用區以外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附錄】一、四條公示:本案變更內容…如公開展覽期間…否則再提會討論。提出異議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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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土地原已種植農作物及果樹,實際供農業使用,惟擬定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時,將本區土地納入計畫範圍,並劃設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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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規定略以:「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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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砍伐竹木。.....五、焚 毀 竹 、 木 、 花 、草.....」。爰此,保護區內之土地無法繼續供農業使用,因農業使用係依季節之演變及實際土壤性質,而有不同之作物輪替,如無法砍伐區內之果樹及農作物,亦不得焚毀竹木花草,則將無法繼續耕作,土地所有權人之農作權顯被剥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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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經查勘現況,多數土地顯係供農作使用,實無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顯見原擬定都市計畫時,擬定機關未作詳細之調查,以致不符保護區之分區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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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生計,避免剝奪我等耕作權利,陳情於本次通盤檢討時,將本區之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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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於 本次 變 更內 容 將原 計 畫之 保 護區 變 更為 農 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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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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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據陳 情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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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盤檢討時,將本 區 之 保護 區 變 更為農業區」。因此俟通盤 檢 討 時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