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31-審議事項-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三號道路以北細部計畫地次通盤檢討)(新城溪以南、○區)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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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31
案件id
MOIO6531-4-002-c5016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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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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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一、「擬定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新城溪以南、○道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提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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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復提經本會94年12月27日第624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涉及整體開發方式變更事宜與防範低窪地區淹水、積水問題,退請宜蘭縣政府就採市地重劃或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兩方案民眾平均負擔費用、公共設施比率及計畫道路與建築基地之地盤高度等詳予整體評估考量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揭決議,檢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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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因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何委員東波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黃委員德治、李前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吳前委員萬順等重行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20日、95年8月3日、95年8月25日及95年9月28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揭意見辦理後,以96年1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007841號函檢送補正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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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93年6月8日第58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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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退請宜蘭縣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中之『變更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並經本部以93年7月1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5019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宜蘭縣政府依決議辦理。案經該府納入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一併檢討,惟經檢討後仍優先將本計畫地區(計畫面積約85公頃)先行抽出辦理,並以94年8月4日府建城字第0940098050號函報請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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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雖經本會重行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審查意見(如附錄),惟因涉及開發許可之基本條件、規範、程序及外部性公共設施如何取得等議題,為求周延,故退請宜蘭縣政府就擬採個別基地開發許可之操作機制,詳予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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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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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補充修正計畫書、圖資料,送由專案小組各委員核閱後,再提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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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詳予說明本案低窪地區可能淹水、積水之潛在問題原因及妥善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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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或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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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行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時,是否影響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或不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請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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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闡述採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之願景及農地重劃狹長基地開發模擬方式以及如何操作機制達成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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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縣政府擬採開發許可制,應請按其特性以綠建築生態社區規劃,及依建築技術規則之綠建築規範申請開發建築,並研訂具體可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詳實開發許可規範,納入細部計畫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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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沿新城溪堤防道路旁,劃設約30公尺寬綠帶,俾以保留自然濕地兼供輔助疏洪功能,且應於全區排水計畫工程完工後(含「港口大排」整治及R排水幹線)及計畫道路高程規劃完成後,才受理開發許可之申請,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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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提昇公共服務水準,請切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補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含公用設備),並請詳予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以符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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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之兒童遊樂場、公園、國小、國中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低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標準,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補充,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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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三章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提供人口成長分析推計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以及變更捐贈機制等補充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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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水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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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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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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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都市計畫圖上之計畫道路,應請標明道路編號及寬度,又部分變更路段(南北向)夾雜溝渠用地、綠地等較為複雜,請繪製大比例尺之詳細補充說明圖納入計畫書,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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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正書、圖及補充資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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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計畫書p.14歷年人口成長統計表請更新至94年或95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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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修正計畫書p.22本案原計畫人口由57000人調降至30,000人,然對照p.12表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其計算基礎仍以原計畫人口57,000人估算,若以調降後之人口數計算,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之問題也許可稍減緩,請規劃單位以調降後之人口數重新計算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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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資料之「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或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之比較分析」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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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以無積極辦理整體開發之必要為由,改採個別基地開發許可制取代市地重劃,復於修正計畫書p.23規定「申請人同意比照開發許可條件時,得採行自辦市地重劃」,二者說明前後不一,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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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地重劃係屬自償性土地開發事業,無論政府公辦或民間自辦,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修正計畫書p.23所述「政府投入10.65億元取得17.3042公頃公共設施建設」,似有未恰,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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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計畫書p.23、p.24「抵價地」文字修正為「抵費地」,另本案涉及市地重劃業務部分,應送請宜蘭縣政府地政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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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市計畫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需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地區,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俟宜蘭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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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